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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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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日韩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谭涛  李道国 《知识产权》2005,15(6):58-63
本文分析了中日韩三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差异,并且比较了植物新品 种保护制度对中日韩三国农业的影响。通过比较分析,本文指出目前我国在制度实 施方面存在的不足,并提出我国农业育种领域的发展方向是将育种行业市场方向, 育种投资多元化,政府要为我国的育种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2.
本文指出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取得了良好的开端,但仍然存在立法位阶低、执法水平不高、与国际公约规定的保护水平差距大等问题,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相关法律,完善新品种保护制度已是刻不容缓。  相似文献   

3.
冯禾 《法制与社会》2011,(11):162-163
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中,行政保护机制与司法保护机制一样应当受到重视。在实践中,行政保护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也有许多不足之处亟待完善。因此,应当结合植物新品种的特性,有针对性的对行政保护制度加以改革和创新。  相似文献   

4.
我国目前已基本形成较完善的以《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专利法》两套体系和保护模式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框架。但与国外相比,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还有一定的差距,还存在立法位阶低、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等问题。当务之急是尽快出台高层次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拓宽专利保护客体,从而更好的保护育种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5.
本文比较分析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和 1991年文本关于育种者权利保护规定的变化及变化的原因 ,根据我国实际 ,对我国育种者权利保护提出了适当扩大保护范围和提高保护层次等建议 ,主要包括 :第一 ,将受保护的繁殖材料扩大到收获材料 ,同时强化“农民特权”的保护 ;第二 ,将生产权扩大到非商业目的的生产 ;第三 ,将品种权保护品种延伸到“依赖性派生品种” ;第四 ,与受保护的繁殖材料的商业活动应当扩大 ;第五 ,将品种权保护期限适当调整 ;第六 ,增加品种权用尽的内容。  相似文献   

6.
转基因技术对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挑战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陈超  展进涛 《知识产权》2006,16(6):44-47
近年来,随着生物技术的飞速发展,尤其是基因工程技术的进步,令我国的植物品种保护体系面临着转基因技术的挑战。本文在研究欧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的前提下,分析其对转基因作物保护所采取的对策,并针对我国现有的植物品种保护体系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7.
我国植物新品种行政执法制度中,存在行政裁决和行政处罚糅杂不清、假种子行政处罚代替品种权行政处罚的现象,影响品种权行政执法功能的发挥。从制度发展的总体走向来看,品种权行政裁决的功能在逐步弱化,而行政处罚日益成为执法重心。理清行政裁决和行政处罚的关系,强化品种权行政处罚制度,明确行政权介入的公共利益门槛,着重打击假冒、套牌等严重损害种业创新和市场秩序的行为,能使行政执法在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上发挥更大的作用。  相似文献   

8.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相关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金媛曦 《法制与社会》2011,(27):249-250
世界各国对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重视。中国已有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与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和生物技术发展实践的要求相比,在育种方法、受保护植物的种类、植物新品种权的范围和权能设置上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本文分析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弊端与不足,提炼可资借鉴的制度设计理念和要旨,思考完善我国植物品种保护制度的路径。  相似文献   

9.
植物新品种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所谓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现代社会,提高农业产量和质量的迫切要求,促使植物新品种不断出现,而培育新的植物品种需要大量资金、技术投入和相当长的周期。有资料统计,一个农作物新品种的培育一般需要 3- 5年,每年需花费 3- 5万元;一个林木新品种最快需要 15- 20年,最少需要花费 15- 20万元。这其中还不包括在培育新品种过程中的市场风险和自然灾害风险。由于育种者自己无法防止他人无偿繁育自己培育的新品种,也不能制止那…  相似文献   

10.
中日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廖秀健  张晓妮 《科技与法律》2010,84(2):37-39,44
虽然我国与日本都是UPOV公约成员国,但是由于执行的UPOV公约文本不同,两国在植物新品种的保护范围、保护力度、管理体制、审查与测试方式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在UPOV公约1991年文本普及速度明显加快的背景下,我国应当适时完善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11.
如何运用主要发达国家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对美国、欧盟、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这些主要发达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现状的介绍,以及主要特点总结的基础上,分析这些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12.
从比较UPOV公约和专利制度着手,系统阐述美国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的发展历程,对其深层的政治经济原因进行探讨,同时结合我国目前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发展现状进行分析,为完善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3.
周宏 《知识产权》2007,17(6):80-85
TRIPS协议要求WTO成员国制订并实施一套在一定时期内适用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我国目前实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UPOV公约1978文本为蓝本制定,如今,面临着加入UPOV公约1991文本的机遇与挑战。本文以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的几个主要UP-OV成员国以及正申请加入UPOV的印度作为研究对象,从立法体系及管理现状、育种者创新激励、品种权保护费用等几个方面进行比较,分析发展中国家在TRIPS协议框架下构建的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之发展进程,最终为我国完善现有的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4.
植物新品种保护下派生品种权制度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陈超 《知识产权》2009,19(3):59-62
UPOV公约的设立基本上以发达国家的利益诉求为主,研究UPOV91文本的实质性派生品种权内容的认定,分析该制度下原始育种者与后品种权人、农民间新的利益均衡,对发展中国家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权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5.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方式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李春华 《法学杂志》2004,25(3):81-83
植物新品种作为人类智力劳动成果,在农业增产、增收中直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UPOV公约和TRIPS协议对其提供了保护方式。以美国为代表的“双轨制”保护方式和一部分国家采用的“单行法”保护方式,都对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提供了借鉴。  相似文献   

16.
美国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及其对我国育种创新的影响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引言植物新品种保护是知识产权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政府授予育种者对其所育品种的一种排他的独占权,其宗旨就是在其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保护育种者的权益。比利时、法国、丹麦、德国等一些欧洲国家,为了推动世界范围内的植物知识产权保护,于1961 年11月在巴黎签署了《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 (UPOV),并于1968年公约生效。公约旨在协调和促进成员国之间在行政和技术领域的合作,特别是在制定基本的法律、技术准则、交流信息、促进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随着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许多国家都纷纷加入UPOV公约加强对本国育种者的权益保护以及寻求国际范围的保护,刭目前为止UPOV已有54个成员国。  相似文献   

17.
植物新品种权的权利限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剑 《电子知识产权》2008,(6):41-44,53
育种者与农民是植物品种保护法律关系中两个主要的相对利益主体。在赋予育种者专有权的同时,有必要对其权利加以适当的限制,以衡平农民和其他育种者的利益。权利的限制包括对权利内容和权利行使的限制。育种者免责和农民免责主要属于对权利内容的限制;而强制许可则是为了防止品种权人滥用权利或者不实施权利而对品种权的行使进行的一种限制。  相似文献   

18.
刘广宇 《法制与社会》2011,(15):53-54,60
植物新品种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正逐步成为学科研究的热点问题。目前我国植物新品种权保护仍处于起步阶段,法律体制、品种结构、审批程序等各方面还存在着问题,需要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19.
植物新品种权法律保护:比较与启示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吴越  杜芸  胡晓红 《时代法学》2005,3(2):59-64
品种权是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需要通过完备的法律予以保护。通过比较TRIPs协定、UPOV条约、欧美、日本等法律,结合实践需要,提出了修订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思路,为实践中解决品种权侵权纠纷提供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20.
新《种子法》对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积极作用与局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新《种子法》设专章保护植物新品种,提升了植物新品种保护立法层级;将品种权保护与种子生产经营管理紧密结合,探索关联机制解决套牌侵权问题;通过强化品种权侵权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处罚力度,提高品种权的保护水平,对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具有明显的积极促进作用.从具体规定来看,该法对某些概念术语的修改、新颖性要件的调整、侵权行为构成部分删除“商业目的”等做法值得商榷.我国未来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立法,应科学借鉴国际统一的概念术语,充分关注实践中的重要问题和前瞻性问题,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规范化和体系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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