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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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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首先对不作为犯、行为犯、间接故意犯、教唆犯等几种犯罪形式的未遂问题进行探讨,分析其存在的可能性及可罚性,提出了独到的见解。在对不能犯与一般未遂犯的区分做深入研究的基础上,主张我国刑法中应规定对不能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作者还主张,我国刑法对犯罪未遂应采取总则概括规定与分则具体规定相结合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2.
犯罪未遂是刑法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是故意犯罪四种停止状态中最常见也是最重要的一种状态。对犯罪未遂中的实行着手和不能犯应当构建更全面的客观标准,对犯罪未遂的立法也应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3.
对于由于认识错误而客观上不能达到犯罪既遂的行为不应一概作为未遂犯予以处罚.应该视情况而定,对此种行为应该首先考虑当时的具体情况,比如在事情发生的时候行为人的认识就是很关键的一点,是否认识到一般人能认识的事实并能对其做出正确的判断,若判断的结果为无任何危险那就可以认定为不可罚的不能犯,不应给予处罚,若是判断的结果有危险发生的可能则视为未遂成立.  相似文献   

4.
我国理论通说和司法实践均一致认为未遂犯包括能犯与不能犯两种类型,即不能犯均属于未遂犯。但事实上,不能犯虽然在通常情况下成立未遂犯,但仍然存在例外情况,原有理论需要进一步细化和修正。  相似文献   

5.
谢连燊  彭勇 《法制与社会》2010,(33):281-281
近年来,发票类案件时常发生,严重破坏了国家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制度,并成为司法实践中所重点打击的对象。本文通过一宗出售伪造的发票的案例,剖析了此类案件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犯罪既遂与未遂等方面问题,以期在司法实务中更好地处置此类案件。  相似文献   

6.
论不能犯与不能犯未遂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中关于不能犯的学说异常复杂,存在主观说和客观说的基本对立。进而基于对危险的判断基准的理解不同,又有"纯粹主观说"、"抽象危险说"、"具体危险说"、"客观危险说"等的论争。承认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的分类具有合理性,区分二者对于刑事司法实践中正确量刑具有一定的意义。对于不能犯未遂的种类及其称谓,宜采纳"工具不能犯"与"对象不能犯"的观点。不能犯未遂的成立范围应当按照具体危险说的标准来确定。不能犯未遂负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其具备了主观罪过和客观犯罪行为这两个犯罪构成中最基本的要素,并且进而决定了其具有相当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迷信犯与不能犯之不同,在于其缺乏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7.
我国理论通说和司法实践均一致认为未遂犯包括能犯与不能犯两种类型,即不能犯均属于未遂犯。但事实上,不能犯虽然在通常情况下成立未遂犯,但仍然存在例外情况,原有理论需要进一步细化和修正。  相似文献   

8.
《政法学刊》2015,(6):56-61
从立法层面讲,涉毒犯罪侵害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属于行为犯;从犯罪行为人角度讲,其目的并不是挑战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归根结底还是为了谋取利益(不限于经济利益),因此,毒品犯罪属于目的犯,而不是行为犯。否则,单纯的购买、吸食毒品的行为也侵害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却不构成犯罪,对此,现有理论给不出合理的解释。毒品犯罪中,居间行为的推波助澜让毒品更加泛滥,也增加了毒品犯罪的隐秘性,对居间行为的定性及处罚在理论上存在争议。鉴于刑法对毒品犯罪处罚的严厉性,有必要对毒品犯罪的不能犯和未遂犯做出明确区分,以免不当扩大刑法的打击范围。  相似文献   

9.
总体上,应当以并合主义作为犯罪未遂认定和处罚中所应坚持的基本立场。在着手认定标准和犯罪未遂处罚依据的确定上,应坚持以形式的客观说为主、实质的客观说为辅;在犯罪未遂处罚原则的确定上,则应坚持以主观主义为主、兼顾客观主义。不可罚的不能犯是现实存在的,它不具有形式和实质上的犯罪特征,因而不是犯罪,不具有可罚性。  相似文献   

10.
王尧 《法制与社会》2011,(30):295-295
本丈的主要内容是未遂不能犯的概念、性质、特征和处罚依据及范围,围绕未遂不能犯的核心问题“可罚性的依据”展开研究,对我国未遂不能犯的理论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1.
姜文秀 《法学杂志》2020,(4):72-78,89
污染环境罪的未遂包括作为结果犯的未遂和作为结果加重犯的未遂。作为结果加重犯的未遂,是指对环境污染本身持故意,对于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加重结果持过失的污染环境罪未遂。司法实践中存在直接判决污染环境罪未遂的判例,也存在提及是否可以成立污染环境罪未遂的判例,但更多的是对成立污染环境罪未遂未予提及的判例。在刑事立法未及增设污染环境罪具体危险犯的情况下,对污染环境罪未遂的肯定无疑对于司法实践起到了指引作用。但污染环境罪抽象危险犯的功能是污染环境罪未遂所无法替代的。  相似文献   

12.
徐璐  吕国强 《科技与法律》2021,(2):76-85,94
侵犯著作权罪属于行为犯、情节犯.作为有自身特殊性的侵犯著作权罪存在犯罪未遂形态,但必须在修正后的"情节严重"前提下进行认定.侵犯著作权罪规制了四种可以对应于著作权法的实行行为:复制行为、发行行为、出租行为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可以依据著作权法的理解来认定这四种实行行为的"着手"与"未得逞",从而认定其犯罪未遂形态.  相似文献   

13.
分析229份涉走私未遂案件的裁判文书发现,走私犯罪既未遂的认定标准很不统一,判决难点问题集中,相互矛盾明显。犯罪的本质在于侵害法益,大多数故意犯罪都存在一定的行为过程,犯罪的本质也应贯彻于犯罪认定的整个过程之中。作为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既未遂的判断,也可通过法益侵害程度来考察。走私类犯罪侵犯的主要法益是国家外贸管制和海关监管制度,根据走私的形式不同,法益侵害程度的标准可以区分和细化,进而区别认定它们的既未遂形态。  相似文献   

14.
王敬政 《中国司法》2007,(11):90-92
一、共同贪污犯罪成立的条件根据《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贪污犯罪是指两个以上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人,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人与不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人利用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人的职务便利,而共同故意实施贪污行为的犯罪。  相似文献   

15.
抢劫罪既遂与未遂区分标准新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如何区分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历来存在争议,尤其是1997年刑法典实施后,针对八种加重抢劫情节是否存在未遂问题,刑法理论更是聚讼不一。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争议应立足于法益保护,立法者制定任何一条罪刑规范都有其欲意要保护的法益,只有当这一保护的法益受到侵害时,才成立犯罪既遂。据此,普通抢劫罪和加重抢劫罪除抢劫数额巨大、多次抢劫外,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应以被害人是否失去对财物的控制为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16.
17.
理论上的复杂性与实践中的模糊性,使得教唆犯罪中止形态的研究成为刑法学领域的“绝望之章”。对于相关问题的深入研究表明,“教唆犯罪的中止形态”是关于教唆犯罪过程中因行为人自动中止其犯罪行为而导致的犯罪停止形态的最为科学、准确的表述;从狭义的共犯独立性说的立场出发,教唆犯罪中止形态的成立标准应当为教唆者在教唆过程中的主动中止行为,被教唆者的行为形态与此并无必然联系;对于目前尚未引起理论界重视的“中止的教唆”与“教唆的中止”,有必要进一步予以明晰。  相似文献   

18.
发生在网络虚拟空间的网络犯罪对于传统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冲击是巨大的,随着网络的进一步普及,网络犯罪必将呈上升趋势,势必造成更多的司法管辖冲突,解决这一问题已成当务之急.现阶段我国对于涉及网络犯罪管辖权的主流观点是,网络案件行为(上传、下载、操作计算机)在国内发生,或者,发生在网络的案件只要对于我国内可以产生影响,都可认为是犯罪行为,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我国享有管辖权;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站所在地、下载地、操作计算机地、甚至是网页的浏览地等均可以作为犯罪地.针对网络犯罪管辖权难以确定问题,学界提出了:新主权理论、管辖权相对论、最低限度联系原则、网址管辖论、属地管辖权的扩大原则等.通过分析网络犯罪管辖权的概念特征、吸收学界成熟观点,笔者认为,以扩大传统刑事管辖权的属地管辖权原则为基础,"便利"原则为补充,在处理国际刑事案件管辖权冲突问题时还应把握相关禁止性原则,同时加强国际司法协助,能够解决现阶段网络刑事案件管辖权难以确定的问题.据此提出我国网络犯罪管辖权制度的初步设计,以期对于以后的预防与打击网络犯罪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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