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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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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的等级由原来的12个调整为8个,调整后的土地等级和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如下:  相似文献   

2.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原则同意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不含厦门市,下同)分别上报的调整当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方案,同时,考虑到地区间的平衡,对福州、泉州、龙岩市人民政府上报的方案作了微  相似文献   

3.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的等级税额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4.
辽宁省人民政府文件辽政发[2007]1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省政府决定对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税范围和税额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5.
<正>重庆市人民政府文件渝府发[201 3]5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适应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需要,更好地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规范管理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重庆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主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的等级税额标准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6.
<正>鲁政字〔2014〕153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97号)精神,经研究,现就调整城  相似文献   

7.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促进我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平衡地区之间税负,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1号)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对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和综合平衡。现  相似文献   

8.
正甬政办发[2018]1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基准地价和行政区划调整情况,现将调整后的宁波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9.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全市机动车辆的车船使用税税额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调整后的车船使用税具体税额如下表:  相似文献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1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二、第四条修改为:“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三、第十三条修改为:“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此外,对本条例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修改。本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相似文献   

11.
<正>丽政办发〔2015〕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1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市级从2014年度起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结合市级实际,现就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2.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6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长宋秀岩二○○七年七月八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城市、县城、建制镇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和建制镇规划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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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土地使用税在下列范围开征:(一)城市:指经国务院批准建制的市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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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政发[2007]108号2007年8月13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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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杭政办函[2015]16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区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2015年12月10日杭州市区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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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鲁政发〔2023〕3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财预〔2022〕 13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97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全省统筹、效益优先、税负稳定”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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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青政[2018]1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合理保护和有效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充分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在严格土地管理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5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明确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在我省设立的光伏产业园、生态太阳能  相似文献   

18.
<正>大政发[2015]43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准确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市政府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对我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作如下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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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府发〔2007〕1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黔府发〔2007〕1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发〔2007〕1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黔府发〔2007〕16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3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和高速高等级公路货车试行计量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3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贵州省矿产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相似文献   

20.
<正>粤府〔2022〕8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推进减税降费的工作部署,减轻纳税人负担,助力企业纾困发展,省政府决定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车辆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的通知》(粤府〔2017〕103号)规定的车辆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详见附件),延续实施至2027年12月31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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