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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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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荣彦 《知识产权》1995,5(1):17-19
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条文中引入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技术人员”)这一抽象的概念。在专利审查过程中,所述的“技术人员”不仅是判断说明书是否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即通常所说的“充分公开”的参照对象,而且也是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的参照对象,正如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2.2节所述:“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发明  相似文献   

2.
在专利局驳回的专利申请中,以“公开不充分”为理由驳回的占有不少的比重。许多专利申请被认为其说明书没有清楚、完整地说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依此,审查人员要作出说明书是否清楚、完整地说明了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判断,就必须首先对上述“技术人员”所应具有的技术知识和技术能力,界定一个尽可能正确的范围和给予一个尽可能正确的评价,这是正确判断公开是否充分的前提。然而在审查实践中,不同的审查人员对“技术人员”这一概念的  相似文献   

3.
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发明创造性的概念为: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审查指南》中对发明创造性概念中的"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做了进一步细化: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发明有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  相似文献   

4.
郑悦迪 《知识产权》2023,(3):101-126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将人工智能相关发明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各国专利法对“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功能和一般特征作出了大致相同的规定。与其他发明相比,人工智能相关发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具有自身的特性:能够获知的现有技术范围广,应视作由来自计算机领域和应用领域专家组成的团队;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复杂,抬高了专利创造性的门槛,导致审查员或法官界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更加困难;在人工智能工具的辅助下,创造能力高,基于同一功能或目标跨领域寻求技术手段,以及组合已知技术要素、集成功能模块成为常规做法。从技术领域归类、自然人属性要求、关于该领域技术水平的固有认知以及人与机器对技术贡献程度的区分四个方面,人工智能对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认定提出挑战。为应对这些挑战,顺应人工智能相关发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特性,包括我国在内的不同国家对客体要件、创造性要件和充分公开要件作出特殊规定,也带来一定的启示。  相似文献   

5.
发明的创造性是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作为授予专利的三个先决条件之一。一项发明若被认可具有专利性,它除了具备新颖性和实用性之外还必须具备创造性。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则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由此可见,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是与它的实质内容或者说与决定性的技术特征有关的。对于审查  相似文献   

6.
一、案情 本案涉及申请日为2006年4月27日、发明名称为"在X射线分析领域内对铸造缺陷进行分类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以下称为本申请),其申请号为200610078930.4,优先权日为2005年4月28日,公开日为2006年11月1日. 在实审阶段,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实质审查部门(以下简称实审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于2011年5月19日发出了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  相似文献   

7.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对专利授权条件及申请、审查的程序作了一些调整。据此,《实施细则》对有关制度作了相应的补充和细化,主要修改涉及以下方面:一、有关专利申请文件的规定;二、同一申请人同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规定;三、要求享受优先权的规定;四、有关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范围的规定。  相似文献   

8.
马连元 《知识产权》1995,5(3):25-28
从60年代初起,对专利申请实行实质审查制的国家面对日益增长的申请积压,开始从审批程序上找出路。澳大利亚,荷兰,当时的联邦德国、民主德国等率先采用了早期公开和延迟审查制度。这一制度有效地解决了因审查滞后而造成的情报公开不及时的问题,减少了专利局的实质审查工作量,同时也为专利申请人提供了一定的方便。此后这一制度为多数审查制国家相继仿效并被公认为是专利实质审查程序的发展趋势。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协调各国专利法的努力中十分重视该制度,将其写入了专利法协调条约的草案。  相似文献   

9.
中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发明专利申请规定了较为严格和严密的审查程序,这是完全必要和正确的。而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规定的审查程序由于不进行实质审查而出现了不少问题,引起了许多不应有的专利纠纷,增加了专利管理机关、司法机关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工作量。中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规定的审查程序可归纳为初审——公告——异议——授权等程序,一项实用新  相似文献   

10.
一、引言《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3.2.3节规定:如果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仅仅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则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具有新颖性。《审查指南》将上述规定称之为“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在实际的审查过程中,有时会被称为“等同手段(或者等同物)的  相似文献   

11.
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审查指南》中没有对"充分公开"审查中的举证责任分配作出明确规定。将待证事实分类说应用于"充分公开"举证责任分配具有一定可行性。具体来说,在我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审查中可以根据待证事实属性的不同来分配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12.
我国专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即允许公众对专利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专利法都规定了专利无效程序,即使对专利申请全部进行实质审查的国家,也规定了这一程序。这是因为专利审查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对于一件专利申请,即使实质审查做得十分认真,仍然不可能百分之百地确保该专利权是有效的。我国专利法只规定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因此,不符合专利法规定而授予专利权的情形则更难以避免。这类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使专利权人获得了不当的权利,使公众受到了不应有的约束,自应可以通过无效  相似文献   

13.
我国的专利有三种类型: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一项发明创造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审查后,才能确定是否授予专利权.我国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采用先申请原则,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实行形式审查,对发明专利实行早期公开和延迟审查制.即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过形式审查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作出授予或不授予专利权的决定,而对于发明专利申请,不仅要进行形式审查,而且要将其申请文件公开后再进行实质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经实质审查后才作出是否授予专利权的决定.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申请人对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公开方式有一定的选择权.本文就申请人怎样选择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开方式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14.
专利法自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施行以来,执行情况怎样?效果如何?笔者在上海市工业企业,科研机构、理工科大学以及专利事务所等单位进行了调查。普遍认为,专利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保护和鼓励发明创造及其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了不少问题,需要探讨和解决。(一)专利申请的时间问题专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专利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十八个月内,予以公布”。笔者认为“十八个月”的期限太长,难以使专利发明尽快发生效益。试想,一个发明专利有效期限最多十五年(实际寿命比这个期限往往要短得多),单单申请就要一年半,实质审查自申请日起三年内提出,经审查、公告、批准全过程,就目前审查专利的速度来看,至少也需要一年半到两年。如果在三年有效期间提出实质审查的  相似文献   

15.
我国专利法时外观设计的授权条件已经作出了较为完备的规定,但是由于我国对外观设计采用初步审查模式,初审过程中并不对外观设计的“新颖性”与“创造性”进行审查,因此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便成为判断一项外观设计是否能最终获得实质性授权的判断要件。尽管现行专利法及审查指南对外观设计专利实质授权要件的规定作了进一步修改,但在实践中却仍存在着诸多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围绕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相关内容,针对专利法以及专利审查指南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同时提出,专利法第23条第2款实质是针对外观设计的创造性要求做出的规定。而在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时,判断主体应当为所属领域的普通设计人员;判断时的对比设计不应当仅限于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产品的局部外观设计应当纳入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畴。  相似文献   

16.
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对这一规定可有两种理解。一种是认为只对请求人所提出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合议组不应主动变更无效的理由,即专利性的审查范围不应超出请求人提出的论据。另一种是认为所请求的是宣告某一特定的专利权无效,审查的范围可不限于请求人所提出的论据。笔者认为《审查指南》第十八章“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规程”中采用的是后一  相似文献   

17.
<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已经自今年4月1日起施行。到今年10月26日为止,中国专利局已经收到11,609件申请,其中7,085件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在全部发明专利申请中,49.6%是国内申请的,50.4%是国外申请的。申请的总数和发明专利申请的总数都大大超过了原先的估计。这说明,一方面,中国人民蕴藏着巨大的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中国专利法受到了国内外发明人和企业单位的欢迎。中国政府制定专利法,是贯彻其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的措施之一。专利法是用来改善投资和转让技术环境的经济法之一,它和正在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也有密切关系。法律保护企业和发明人的发明,授予他们以利用发明的独占权利。这意味着扩大了他们的自主权。这对于转让技术和搞活经济是很重要的。  相似文献   

18.
《美国发明法》在2011年9月16日正式生效.这项综合性改革方案使美国国会终于完成了长达30年的专利法革命,并牵涉到美国专利法的几乎每一个基本的方面.其对美国专利制度的影响之大,被认为是仅次于1952年《专利法》的一项制度性革命.而其中最为重要的,也是最受世人关注的是一项改革,就是对《专利法》第102条的修改.2013年3月16日之后,美国结束了自1790年首次制定专利法以来所奉行的“先发明制”,而改为“发明人先申请制”.与一般理解相反的是,它并没有完全采用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普遍采用的“先申请制”.同样应当注意的是,尽管人们理解AIA对《专利法》第102条的修改具有革命性,但它实际并未完全抛弃现行专利法的基本规则、基本概念与原理.因此,为了正确理解美国专利法的发明人先申请制,有必要从《专利法》第102条的文本入手,比较其在AIA实施前后关于新颖性、现有技术、宽限期、披露等概念与规则的异同,以及它们与其他国家专利法相关制度的差别.  相似文献   

19.
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技术特征是指在权利要求中仅使用功能或者效果来限定的技术特征功能性技术特征以说明书中公开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保护范围;如果该功能性技术特征在专利申请日已经成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约定俗成、普遍知晓的技术名词或者上位概念,则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专利申请日所普遍知晓的具体实施方式及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保护范围,不以说明书是否公开为限。将此类特征的保护范围限定在实现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等同的实施方式,意在合理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使保护范围与技术贡献相一致。说明书中的具体实施方式,应当是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后,能够概括出的实现该功能或效果的必要技术手段;等同的实施方式应当根据“等同原则”进行界定。  相似文献   

20.
正专利复审的案件逐年增加,复审程序中的一些特殊问题越来越引起重视,下面就实践中几个较为常见的问题予以简要讨论。一、专利复审中的客体问题根据专利法规定,专利复审请求的客体仅限于对专利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具体包括两大类:一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初步审查时,发现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4条的规定,经过陈述意见、修改或两次补正后仍然没有消除缺陷,而作出的驳回决定;二是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时,发现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3条的规定,经过陈述意见、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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