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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学》1991,(2)
1987年1月1日,民法通则实施以后,人民法院开始受理有关荣誉权的案件。在审理这类新型案件的过程中,遇到了很多值得研究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本文将探讨荣誉权的范围、侵权主体、审理程序、赔偿损失等问题。荣誉权和名誉权的区别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依法取得的荣誉称号所享有的不可侵犯、不可剥夺的权利。审判实践,容易把荣誉权与名誉权相互混淆。两者虽然同属于人身权,但是,荣誉权属于身份权,名誉权属于人格权:其明显的区别:一是范围不同。荣誉权是某些取得优异成绩,作出重大贡献,而获得荣誉  相似文献   

2.
自民法通则实施以来,有关侵害名誉权,肖像权等纠纷屡被诉诸法院,而侵害荣誉权的案件却鲜有所闻.《浅谈荣誉权及其司法保护》一文的作者认为,形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并非公民、法人的荣誉权不易受到侵害,而是现有法律对保护荣誉权的规定过于原则,司法实践中不易掌握和操作,这样不能很好地保护公民、法人的荣誉权.为此,该文阐述了荣誉和荣誉权的概念、特征,侵犯荣誉权的构成要件,荣誉权的司法保护等问题.  相似文献   

3.
浅谈荣誉权及其司法保护周建新,胡立新民法通则实施以来,诉至法院的侵害荣誉权的案件一直不多,究其原因,主要是有关保护荣誉权的规定过于原则,司法实践中不易操作。我们认为,要正确地处理荣誉权纠纷案件,充分、有效地利用司法手段救济被侵害的公民、法人荣誉权,除...  相似文献   

4.
引言我国《民法通则》分别规定了法人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并将这些权利作为法人的人格权安排在第五章第四节“人身权”项下(《民法通则》第99条、第101条和第102条)。2002年12月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沿袭这种立法,并对法人所享有的人格权的内容进一步扩充。在第四编《人格权法》中,不仅规定了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还规定了信用权以及法人的一般人格权。  相似文献   

5.
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相似文献   

6.
谈精神损害赔偿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这一民事立法,确立了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制...  相似文献   

7.
用“精神损害赔偿”称谓诉讼纠纷质疑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正> 《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对于触及该法条所发生的此类侵权赔偿纠纷,目前,司法界流行用“精神损害赔偿”来概括和称谓。笔者认为,这是不妥当的。其一,精神,是指人的意识、思维活动和一般心理状态,它只有自然人公民才存在。精神损害也只有自然人公民才可能  相似文献   

8.
尽管我国民法典以独立成编的方式规定了人格权,但是,由于对人格权的概念存在巨大争议,所以,从民法典人格权编的具体内容和规范来反观人格权的实证概念对于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更具有意义。从我国民法典的内容看,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实际上包括了两个部分:一是对人格权的保护,二是对人格尊严的保护。隐私权与信息的二元保护就清楚地说明了这一问题。因此,不能认为人格权编中保护的都是人格权。必须把人格权的概念与人格利益区分开来,从而决定其保护程度与救济措施的差别。另外,从表面上看,虽然看起来都是相同的权利(人格权),但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人格权与自然人的人格权建立在完全不同或者说完全不相关的基础之上--自然人的人格权是以人的自由和尊严为核心的,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所谓人格权完全是技术处理的结果。当然,这种处理方式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处理。荣誉权无论从哪个方面看,都不具有人格权的特征;虽然民法典对其予以了明确规定,但是,荣誉权确实不应该是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表现,我们在实践中应当将其作为一种特殊权利对待。总之,人格权可以定义为:自然人享有的人之所以为人的主体性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是个人自由、尊严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法人仅仅享有与自由和尊严无关的名称权、荣誉权和名誉权,但法人的名称权、荣誉权和名誉权在实质上不是人格权。  相似文献   

9.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非企业法人,实践中侵害法人名誉权的案件,多为侵害企业法人的名誉权。因此,本文着重围绕企业法人名誉权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关于法人名誉权和荣誉权的界限 目前法人名誉权、荣誉权的侵权案日趋增多,法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往往将自己的名誉权、荣誉权一并做为请求保护的对象。由于诉讼请求不明确,法人真正受到侵害的权利反而得不到切实保护。什么是名誉和荣誉,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定义。一般认为名誉是  相似文献   

10.
精神损害的赔偿问题探讨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这在我国立法上首次确认了对人格权受到侵害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可以要求物质赔偿的制度。本文将探讨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有关理论及实践问题。  相似文献   

11.
民法上的公民名誉权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可见,公民和法人都享有名誉权,受法律的严格保护。本文仅就民法上的公民名誉权问题作些理论上的初步探讨。一、名誉权的含义及特征我国现已出版的有关民法通则的《讲话》、《讲座》在谈到名誉权的含义时,均认为公民名誉权只是公民个人享有的名誉不受侵犯的权利。即公民就其品德、声望、信誉等获得的社会评价。我认为,这种看法是不全面的。作为一种完整的名誉权,其含义应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相似文献   

12.
在民事审判实践中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处理往往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和作法。本文主要就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适用标准作点粗浅的探讨。一、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一 )客体范围公民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及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案件 ,民法通则第12 0条已作出明确规定。对此 ,在审判实践中并无多大的争议。但对以下权利是否为精神损害适用的客体 ,在实践中则有不同的看法。1.生命健康权。笔者认为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当成为精神损害赔偿的客体。理由是 :⑴生命健康权不仅指公民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身体组织器…  相似文献   

13.
名誉权是特定人依法享有的应受社会上他人的客观公正评价而且他人不得侵害这种社会评价的权利,与其他民事权利在性质、内容上都有较大区别,因而在侵权行为的构成上也有自己的特点。也就是说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有其本身的特点,表现在: (一)行为须针对特定的人。名誉权为公民、法人所享有,具有普遍性和平等性,但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必须针对特定的人。也就是说,只有特定的人才能成为名誉侵害的对象。所谓特定的人,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是指特定的公民、法人。特定的公民、法人不是指部分公民、法人,而是指行为时的对象是具体的公民、法人。因此,凡是公民、法人,而不管其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还是  相似文献   

14.
正一、引言職務作品是公民爲了完成其所在的法人單位或其他組織的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其產生與公民所擔任的職務緊密相關,是法人或其他組織安排工作人員履行職責、完成任務而創作的作品。它既不同於公民個人的作品,也不同於法人或其他組織委託的作品。根據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第16條規定,職務作品有兩種類型:一是作者享有全部著作權而其所在單位享有業務範圍內2年的優先使用權;二是作者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中的其他權利由單位享有。其中前者學理上一般稱爲普通型職務作品,後者稱爲特殊型職務作品。我國《著作權法》第13條第3款還規定了一種「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  相似文献   

15.
国家把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规定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作为确定公民民事法律地位的根据和参与民事活动的前提。公民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是不同的两个概念。首先,他们的内容是不同的。公民的权利能力是国家给予公民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的资格。我国的公民具有享有个人财产所有权、财产继承权、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荣誉权、发明权、发现权等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资格。公民的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相似文献   

16.
所谓新闻侵权行为,一般是指通过新闻媒介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姓名权、名称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但实际上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新闻侵权行为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即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类型,广义的新闻侵权行为除民事违法行为外,还  相似文献   

17.
<正> 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这是我国总结历史经验,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期间任意践踏公民人格尊严的惨痛教训,从民事立法上对公民、法人名誉权保护的新规定,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新成果,对于保障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维护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1987年以来,上海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批涉及名誉权纠纷的案件,其中有一部分是因报刊杂志和记者发表文章引起的侵害名誉权纠纷。对此,人民法院本着既要支持和保护正当的新闻舆论监督,又要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名誉权不受侵害的原则,严肃执法,秉公办  相似文献   

18.
论侵犯公民人格权的民事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格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如何保障人格权,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不少问题有待解决。本文试就侵犯公民人格权的民事责任略发刍议。一、人格权的含义人格是指作为权利和义务主体的独立资格。人格权是指公民在法律上享有民事主体资格所具有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自由权、身体健康权等。姓名权:指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的姓名,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  相似文献   

19.
民法通则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侵害名誉权的纠纷在各类人身权侵害案件中居于首位,且有不断增长的趋势。然而,在处理侵害名誉权的案件中,最关键的问题乃是正确确定名誉权的客体范围、认定名誉权侵害的标准。  相似文献   

20.
精神损害赔偿是我国民法学上的一个新的研究课题。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1赔礼道谦,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该规定为我国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在认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和实施司法审判过程中,往往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依据、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认定及确定赔偿范围,数额认识不尽一致。本文试就上述问题谈一些不成熟的浅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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