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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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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福森部长曾指出,要从"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战略高度将法律服务和社会信用建设有机统一起来,充分发挥我国律师和公证在诚信建设中的作用,强化社会信用体系的法律保障.当前,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正在建立和完善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制度).公证作为一个以公信力为基础和支撑的法律部门,在建立现代信用制度,实现诚信、维信、守信中具有特殊的价值和功能.①公证行业既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者,同时也是社会信用体系的捍卫者.  相似文献   

2.
张福森部长曾指出,要从"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战略高度将法律服务和社会信用建设有机统一起来,充分发挥我国律师和公证在诚信建设中的作用,强化社会信用体系的法律保障.当前,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正在建立和完善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制度).公证作为一个以公信力为基础和支撑的法律部门,在建立现代信用制度,实现诚信、维信、守信中具有特殊的价值和功能.①公证行业既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者,同时也是社会信用体系的捍卫者.  相似文献   

3.
程海俊 《政法学刊》2005,22(1):101-104
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我国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是规范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我国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应从加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加快建设信用服务体系、推进信用立法、完善法律法规和配套设施等方面着手  相似文献   

4.
张艳 《法制与社会》2012,(36):46-47
公证是社会信用的可靠保证,也是市场信用制度建立和完善的基础.目前,信用的缺失成为我国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主要障碍,威胁着市场各个信用主体和各个领域.作为一项信用保障法律制度,公证对市场经济信用体系的保障能够发挥特有的功能和明显的效力,因而具有非常重要和突出的地位.本文首先对我国市场经济信用现状进行了概述;其次,对公证法律制度在市场信用体系的重要作用进行了分析;最后对我国公证法律制度的完善更好的保障市场经济信用发表了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5.
徐亚杰 《中国公证》2005,(10):22-23
一、建设公证信用体系的重要意义 1、信用是公证事业生存与发展的基石.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市场经济的灵魂,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曾说过"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公证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信用保障法律制度,最大的价值就在于"信用"二字,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质就在于确保所公证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信用是公证最大的价值所在,是公证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公证在社会信用建设中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换言之,公证制度是政府和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公正和诚信为依据,反映政府和社会的信用度,任何时候都不能为利益、权势驱动.  相似文献   

6.
关于信用权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建立在稳定的信用关系基础之上的法制经济,稳定可靠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重要基础之一。但目前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尚未成熟和完善,商业信用、企业信用、个人信用、政府信用受到不程度的挑战,同时,一贯诚实守信的个人或法人的信用权也不断被侵害。因此,加快社会信用制度建设,保障信用权利不受侵犯,是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措施,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根基,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  相似文献   

7.
域外个人信息隐私权保护及对我国征信立法的启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鉴于个人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中占有至关重要的地位,个人征信制度是现代信用体系的基础,其中所涉及的个人信用信息隐私权保护是个人征信制度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所以在我国建立健全现代社会信用体系的过程中,合理借鉴域外国际组织和征信发达国家立法保护个人信用信息隐私权的做法和经验,必将有助于我国个人征信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相似文献   

8.
周伟 《法制与社会》2013,(12):162-164
市场经济即是信用经济、也是法治经济。随着信用经济的发展,个人信用信息在现实生活中日益重要。个人征信能从制度上约束个人的行为,是缓解目前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信用危机的有效途径,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题中应有之意。  相似文献   

9.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消费信用逐渐成为引人注意的经济现象,而消费信用关系的建立需要法律制度的完善。本文就目前我国消费信用中存在的问题做出分析,并提出完善消费信用市场制度的法律措施。  相似文献   

10.
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从银行信贷起步。逐步发展到商务诚信、行业诚信、社会诚信、政务诚信和司法公信。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一个缺失诚信、不守信诺的社会不可能建立起健康的市场经济秩序。诚信从将道德范畴逐渐发展到法律范畴之中。法律的干预应该在诚信建设中发挥作用。基于诚信订立契约。是各种市场行为的基础。市场经济本就是一种信用经济,诚信不仅是社会责任,更是建立在市场逻辑上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11.
论信用权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然而在我国,现实信用环境恶劣,阻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信用权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随着信用权的法定化,信用失常状况将逐步得以解决;同时信用权的法定化也预示了现代信用法律制度的重新构建,这是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和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只有完善和健全信用权和现代信用法律制度,才能使社会经济朝着良性循环的方向发展。  相似文献   

12.
完善的信用法律制度是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和前提。充分认识信用建设试点中的法律障碍 ,对于构建完善的信用法律制度、全面推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3.
建立我国信用管理体系的策略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丛丽 《行政与法》2003,(6):35-37
市场经济是中国发展的必由之路,而信用是市场经济的枢纽。然而,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过程中,社会信用体系发育程度低和普遍的信用失衡问题突显出来,成为制约经济持续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突出问题之一。因此,探讨中国信用管理体系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4.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手机消费的不断增长以及产品缺陷问题的严峻化,为平衡各方的利益,召回制度的出台很有必要。缺陷手机产品召回制是一项企业与消费者"双赢"的举措,而一个完善的制度体系至关重要。纵观手机问题现状,相关立法、召回制度与三包制度比较,我国建立手机召回制度具有必要性和现实意义。针对目前建立手机召回的困难,我国需要借鉴外国成熟的召回制度,围绕立法、监督、检测标准、具体程序及法律责任等问题,采取更佳的召回措施,以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维护市场良好秩序在适当的限度内逐步实现。  相似文献   

15.
曹颖 《法制与社会》2010,(22):191-193
信用的作用是无可估量的,然而,由于我国是自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进行市场化改革,信用体系的市场化改革更迟。至今为止,我国经济仍然在不断的发展和改革,还没有形成真正的相对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也没有建立起完善的信用体系。市场经济体系与社会信用体系是息息相关,密不可分的,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为此,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中存在着严重的信用危机。本文指出为了能够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必须清楚地认识社会信用危机,解决信用危机,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  相似文献   

16.
揭明  揭青 《行政与法》2004,(1):100-102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活动需要建立一个能够有效调动社会资源和规范市场交易的信用制度。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良好的信用关系是企业正常经营与国民经济健康运行的基本保证,改善企业信用状况,对于提升企业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抵御信用风险,改善企业融资条件,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分析了建立企业信用体系现实状况和主要问题,从法学的视角提出了企业信用法律保障的法理基础、应解决的几个法律问题及如何建立与完善企业信用体系法律保障机制的建议。  相似文献   

17.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市场经济体制也得到逐步确立和发展;然而,我国市场上的交易欺诈、市场主体诚信度下降等现象并未杜绝,甚至有蔓延之势.鉴于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信用经济、法制经济,其具有自主性、契约性、竞争性等特征,故市场经济必须建立在市场信用体系基础上.于是,人们逐渐形成共识:建设市场信用体系,①属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工程,是进一步深化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由之路,党和政府也高度重视.②  相似文献   

18.
王蕾 《法制与社会》2013,(9):171-172
诚信既是一个道德概念,也是一个法律概念。为解决我国社会存在的诚信缺失问题,可以通过德育和法治两条途径来进行。法治以稳定的法律制度,规范并保障诚信社会的建设,从而成为解决诚信缺失问题与建设诚信社会的主要方式。这一目标的实现,关键在于依法建立市场信用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并同时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相似文献   

19.
喻晓才 《行政与法》2013,(12):10-13
政府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起着基础性、决定性、导向性的作用.没有良好的政府信用就无法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加强政府诚信建设,不仅是推动整个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需要,更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提高改革开放水平的需要.本文从用户需求的视角,通过对社会公众视阈下影响政府诚信的突出问题的分析,剖析了造成政府诚信缺失的体制性、根本性原因并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20.
当前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意在全方位覆盖"政府-市场-社会-司法"领域,其名义上是为提高诚信,实际兼具加强法律实施之意。在政府主导的公私联合动力之下,形成多领域、多层级主体制作大量信用规范的格局,且以"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为政策导向。作为一种制度信用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其产生功效的积极意义,但也存在有效性边界。更重要的是,以失信惩戒为核心机制之一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违反依法行政原则、尊重保障人权原则、不当联结禁止原则、比例原则、公平原则等法治国原则的现象较多存在,从而造成该工程的合法性危机。为此,有必要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新进行政策定位,合理规范失信惩戒的设定权,要求社会信用规范的制定符合法的一般原则,并确保社会信用规范制定或实施的审查与救济的可得性。由于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并行的、正在建设中的法治国本身并不成熟、完善,故声势浩大、错综复杂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规范化将是一个艰难的历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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