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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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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犯罪中止行为在客观上通常呈现出两种样态,自动放弃或积极采取行动有效避免犯罪结果发生.但理论和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表明,中止行为的客观性研究较少,行为具体表现形式性质认定上存在分歧.中止行为认定取决于行为是否实行终了、放弃重复性侵害行为定性以及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三方面.行为终了是犯罪停止形态成立的前提,放弃重复性侵害行为是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关键,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所采取的措施须真挚且全力以赴.  相似文献   

2.
计算机网络的发展,为犯罪提供了新的空间.将网络作为犯罪对象,即网络对象犯包含着两类行为,一是网络用益犯,二是网络侵害犯,这两类犯罪行为中有的被刑法典明定罪名,有的尚无直接相应罪名,因此,从理论上对其认定予以探讨,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3.
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有着天生的亲密血缘关系,在最早提出犯罪中止的1871年《德国刑法典》中,犯罪中止就是犯罪未遂的一种特殊形式,只是到了后来,才有个别国家如中国将犯罪中止从犯罪未遂中独立出来,成为犯罪的停止形态中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完成并列的一种形态。正因为二者之间存在着如此密切的关系,所以在理论研究方面各国理论界对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区分历来  相似文献   

4.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中止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未完成形态只能发生于完成形态之前,故而在时间上犯罪中止只能存在于犯罪既遂之前,犯罪即进后决无成立犯罪中止的余地。这本是我国刑法学界通行的观点。但从近年来刑法学界的研讨情况来看,上述观点的合理性已受到了众多论者的挑战,问题主要集中在以法定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即危险犯)在危险状态发生后行为人又自动排除了这种危险状态从而避免了严重后果(即实害结果)出现的场合,可否成立犯罪中止。对上述问题持肯定说的论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其见解进行了充分的论证。…  相似文献   

5.
在诸多刑法理论问题还处于激烈争论之际,学者们对犯罪中止的探讨似乎已经沉寂下来了.在理性思考之下,犯罪中止应从行为结构上作出相应的定性和处置,而不应笼统地作为犯罪对待.犯罪中止的刑法体系地位和刑法学体系地位应彻底立于犯罪中止制度的设立宗旨予以确定,并可将其置于犯罪论中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之后.基于对犯罪中止的重新定性和对其刑法体系和刑法学体系地位的重新安排,犯罪中止制度可作出新的法条设计.  相似文献   

6.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监守自盗犯罪,并使其与盗窃罪区分开来,是我们运用法律武器,准确地打击犯罪所必须认真解决好的一个问题。我国刑法对监守自盗犯罪没有单独规定。只是在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中规定,监守自盗犯罪要依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论处。但是,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中没有对监守自盗犯罪做更多的说明,而是在贪污罪的基本特征和概念中为监守自盗犯罪的性质提出了理论规定。所以要想正确地认  相似文献   

7.
共犯中止的司法认定是一个实践中的难题。对于全体行为主体成立共犯中止,可从时间、主观意志和行为效果三方面要件出发进行综合判断。对于部分行为主体成立共犯中止,目前国内学界主要存在着八种不同观点,其中原因力论更具备合理性。利用原因力论,就部分行为主体成立共犯中止区分简单共犯、复杂共犯,对其中的实行犯、组织犯、帮助犯和教唆犯进行了逐一认定,并且对此刻其他共犯的形态应视不同类别而言。  相似文献   

8.
有效性是犯罪中止成立的条件之一,其首先应理解为是中止行为的性质,而不是中止行为的实际效果。有效的中止行为应该是出于行为人真诚的努力,是合乎情理的,在一般情况下是足以防止既遂结果的。基于这一前提,虽中止行为与既遂结果未发生之间只有部分因果关系,也应肯定中止行为的有效性;在犯罪行为根本不可能导致既遂结果出现的不能犯中,只要其后的中止行为符合以上标准,也可成立中止犯;行为人虽实施了中止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既遂结果还是发生了时,如果这一原因确实是出乎行为人意料之外的,且中断了行为人先前的犯罪行为与既遂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则仍可成立中止犯。  相似文献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主体规定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将"其他单位"规定为: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但是对村级党支部是否纳入其他单位却没有具体规定。本文试就村级党支部的法律属性和其成员受贿犯罪的认定作一粗浅的探讨。  相似文献   

10.
伴随着刑法理论由客观主义向主观主义的发展,犯罪中止制度已成为为现代刑事立法中普遍设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学者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就开始对犯罪中止制度进行研究,但多年来犯罪中止制度在实践运用过程中仍问题重重。因此,通过对犯罪中止问题深入研究,有助于深入认识犯罪中止制度;有助于对中止犯进行正确的定罪与量刑;也有利于我国对犯罪中止制度立法的完善。  相似文献   

11.
危险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导致了某种特定的危险状态出现,这种危险状态是犯罪成立条件之一。危险犯应当成立犯罪中止,但不是成立危险犯的犯罪中止,而是成立危险犯的结果加重犯的犯罪中止。  相似文献   

12.
犯罪中止与不能犯未遂的竞合,应以行为的“有效性”为尺度,判断其是否成立中止;对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竞合的处理,既不能违背中止制度的立法初衷,又应区分二者在行为性质上的联系,同时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根据具体情形,分别对待。  相似文献   

13.
犯罪的中止形态在多数情况下是单独存在的,但在一定情况下可能与犯罪既遂、犯罪未遂和犯罪预备等犯罪停止形态发生竞合关系。当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犯罪未遂和犯罪预备发生竞合时,一般情况应按中止犯罪来处理比较合理恰当。  相似文献   

14.
行为人实施了实行行为之后,出于自动性实施的中止行为自身符合了犯罪构成要件,即为犯罪性中止行为。犯罪性中止行为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同时又造成了新的法益损害,正是由于其同时具备的有益性和损害性,导致了该行为定性与处理的困难。当犯罪性中止行为造成的损害是有效中止实行行为侵害结果发生的充分且必要条件,并且符合紧急避险条件时,可以认定为避险行为排除违法性。期待可能性理论不能适用于犯罪行中止案件,除此之外,其他情形应当按照所构成的相应犯罪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15.
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是犯罪中止形态的一种特殊形态。对它的认定,应当从共同犯罪理论与犯罪中止制度入手,不仅要考虑到共同犯罪的性质及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影响力和作用力的不同,更要考虑到中止制度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6.
共同正犯的犯罪未遂问题应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来判定,因而包括共同正犯的亲手犯在内均不存在部分正犯犯罪既遂、部分正犯犯罪未遂的现象。应从是否脱离了共同关系出发具体认定共同正犯的部分实行犯的犯罪中止行为。  相似文献   

17.
近年来,我国走私犯罪活动非常猖獗且屡禁不止。分析走私犯罪的构成特征,目的在于将走私行为与 非走私行为区剐开来,将走私犯罪与一般走私违法行为区别开来,对走私犯罪行为予以刑事制裁,以有效地预防、 减少走私犯罪的产生。  相似文献   

18.
在我国的刑法中,单位犯罪是一个较新的法律概念。法律上首次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是1987年6月22日审议通过的《海关法》。至今不过十几年的历史,而对单位犯罪的正式确立,则仅始于1997年刑法典的颁布与实施。就刑事审判实践来讲,目前有关单位犯罪的立法与研究还是远远不够,尤其对于单位自首的研究,更是少有人问津。  相似文献   

19.
保险诈骗罪是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立出来的新型经济犯罪,它保留了普通诈骗犯罪的一些共同特征,又表现出其自身的特点。鉴于保险诈骗犯罪认定过程的复杂性,应该对这种犯罪所具有的犯罪特点、犯罪构成以及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难点进行认真分析,以此为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准确打击日益猖獗的保险诈骗犯罪提供帮助。  相似文献   

20.
伴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国家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相关条文进行了大量修改,而司法解释却出现空白,由此引发了司法实务中对该类罪名的适用疑惑与争论。文章对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标准和"罚金"刑适用问题进行了剖析,以期更好地为司法实践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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