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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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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贿赂犯罪立法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之比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中国贿赂犯罪刑事立法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行贿方式、行贿罪的目的要件等的规定上具有契合性,在行贿人的刑事责任、贿赂的内容、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贿赂犯罪的规定等问题上具有差异性。  相似文献   

2.
论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罪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罪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一类新型犯罪。对这一犯罪,可以从贿赂对象、贿赂范围、贿赂对价、贿赂方式和贿赂领域五个方面加以理解。我国刑法在规定这一犯罪时,应注意刑法与《公约》的协调,立法上注意与我国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概念之转换,司法上注意与国外贿赂犯罪的规定相协调;刑事管辖权上应当以属地管辖原则为主,辅之以属人管辖;法定刑的设置应以有期徒刑为处罚方式,并可以适用罚金刑。  相似文献   

3.
《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了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其中对此罪罪状的描述是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贿赂犯罪的规定为蓝本的,进行两个法律文本的比较,有助于完善本罪在我国的执行。  相似文献   

4.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视角下的国际商业贿赂犯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商业贿赂犯罪不是一种独立的犯罪形式,而是指发生在国际经济交往过程中各种贿赂形式,包括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三种类型的贿赂犯罪.该公约较为全面地规范了国际商业贸易中的贿赂犯罪,构成了全球性反腐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基本内容.我国应该以参加或签署的有关国际反腐公约为基本依据,借鉴世界各国反腐败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刑法中有关贿赂犯罪的法律条文进行修订.  相似文献   

5.
运用国内刑法惩治外国公职人员受贿,这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规定的内容。相比之下,我国刑法中对外国公职人员受贿的规定还属于起步。文章对《公约》进行了分析,认为我国刑法中应补充规定外国公职人员和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罪的罪状和罪名,调整受贿罪的法条规定,以完善我国的刑法。  相似文献   

6.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国际社会反腐败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指南和行动准则,对海外贿赂中的犯罪主体、法人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并要求缔约国将该犯罪通过国内法予以规制。各国在将自己签订的反海外贿赂公约转化为国内立法时,都采用了适合本国特点的模式。我国在法律规制的方式上,应采用增设法条的形式,在法条的制定方面,借鉴美国的立法模式,增设“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并在《公司法》上明确控股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责任。  相似文献   

7.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贿赂犯罪做出了突破性规定,我国刑法中有关贿赂犯罪的立法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比,出现了诸多滞后之处。借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关于贿赂犯罪的突破性规定,完善我国刑法贿赂犯罪之立法。  相似文献   

8.
论“权色交易”当入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关于贿赂目的物的规定已经明显地滞后,无法适应贿赂犯罪的变化,而且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也不相符。社会民意调查显示,权色交易犯罪化是民心所向,众望所归。因此,我国刑法关于贿赂的内涵需要修改,将包括"权色交易"在内的以非财产性利益进行贿赂的行为归入为犯罪。这既是《公约》的要求,也是当前我国反腐败斗争的现实要求。  相似文献   

9.
商业贿赂是指在经济、金融或者商业活动中,经营者通过贿赂手段以获取经济利益或者交易机会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的商业贿赂犯罪包括第163条、184条第1款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与第164条规定的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2005年我国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但是现行刑法关于商业贿赂犯罪的规定与之尚存在一定差异。为履行国际公约义务,应重新解释第163、164条的罪名;增加单位刑事责任;扩大贿赂的范围;修改既遂的标准;完善关于间接受贿、间接行贿的规定;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和"数额较大"等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10.
我国《刑法》规定的贿赂犯罪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基本要求大致协调,但二者在犯罪主体范围、贿赂范围、利益要件设置、死刑配置、资格刑配置以及行贿罪行为方式等方面还存在不少差距,并且《公约》中若干罪名在《刑法》中尚付阙如。应增设影响力交易罪等新罪名,扩大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对贿赂犯罪配置资格刑和罚金刑等,以期在《公约》框架下完善我国惩治贿赂犯罪的刑事立法。  相似文献   

11.
反腐败是我国当下重大的现实问题,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关要求相比,我国贪污贿赂犯罪的罪名设置较为狭窄,犯罪对象规定不合理,主观方面设置不科学,法定刑的设定不完善。基于进一步完善贪污贿赂犯罪的刑事法治以及立足于当下反腐败的现实考察,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罪名体系的设置,适时增设"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行贿罪";减少犯罪主观要素的限制;扩大贪污贿赂犯罪的行为对象的范围;完善罚金刑,合理设置资格刑,进一步促进贪污贿赂犯罪刑罚配置的科学化。  相似文献   

12.
各国针对商业贿赂犯罪进行了多层次的立法规制与司法监控。各国刑事立法所归纳的法益深刻影响着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的运作方向。英美与大陆刑法的商业贿赂犯罪立法例为我国刑法改革提供了可供参考的指向。需要谨慎采纳谦抑型与积极型的反商业贿赂犯罪司法经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打击商业贿赂犯罪提出了全新要求。以比较刑法的视角纵览全球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的动态能够为我国刑事司法系统获取丰富的启示。  相似文献   

13.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法律理念、制度机制以及贿赂犯罪的范围和构成要件等诸多方面都实现了对贿赂犯罪立法的发展与突破。文章对我国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相关规定与该《公约》之规定进行了比较,二者有相对应之处,但在很多方面还存在较大差距。应在立法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4.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贿赂犯罪的罪名体系、构成要件等问题做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而我国现行的刑事法律制度与之相比尚有一定的差别。结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我们应建立相应的符合我国国情的、更加完善的贿赂犯罪罪名体系和构成要件,以便更为有力地打击贿赂犯罪。  相似文献   

15.
在我国加入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中,贿赂的范围与现行刑法的规定是不同的。刑事立法中贿赂犯罪中"贿赂"的范围的规定决定于国家的刑事政策。我国对职务犯罪的最主要的刑事政策是:"加大惩治,依法从重从严。"但是,现行刑法对贿赂犯罪的范围的规定却有失严密。修改现行刑法关于贿赂范围的规定,是我国必须履行的国际法义务,也是对我国职务犯罪刑事政策的贯彻。  相似文献   

16.
结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实施推进我国反商业贿赂法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经济全球化与网络国际化迅猛发展的21世纪,控制商业贿赂必须采取综合性的法治措施。我国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我国推进反腐败领域的国际法治的积极行动,也是我国推进反商业贿赂领域法治的重要措施。作为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国家,按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采取综合性的措施推进我国反商业贿赂的法治,不仅是我国履行公约义务开展反商业贿赂的责任,也是高效而有力地预防和打击商业贿赂的必然要求。结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实施开展我国反商业贿赂法治建设,将有力促进反商业贿赂领域国际法治与中国法治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17.
我国《刑法》已增设了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却没有增设与此相对应的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罪,但从刑事立法的科学性与严密刑事法网的必要性角度出发,我国《刑法》都应增设此罪。在增设此罪时,立法可以采取分步骤的方式,具体而言,我国应先增设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罪,待时机成熟,再实现对外国公职人员受贿行为的犯罪化。  相似文献   

18.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于2005年12月14日正式生效。该《公约》的批准为我国防治腐败犯罪赢得了良好的国际环境,但也同时凸显了我国刑事法制的若干不足。以此为思考契机,树立新的反腐败《刑法》理念,完善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已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19.
在立法层面对贿赂犯罪进行完善,是目前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应从贿赂犯罪的现实立法规定与打击贿赂犯罪的实际需要出发,结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有关内容并参考其他国家有关贿赂犯罪的立法规定,扩大贿赂犯罪中"贿赂"范围。  相似文献   

20.
在中国刑法语境下,行为人支付"加速费"是为了加速获取必得的合法利益,无论行为人支付何种数额的"加速费",并没有使国家工作人员违背职务,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家工作人员勤勉尽责,故,其行为不应被认定为行贿罪。"加速费"的合法化与《禁止在国际商务交易活动中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公约》以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并不冲突,美国《反海外贿赂法》中亦有出罪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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