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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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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物权法中的应收账款质押制度解析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应收账款质押性质上属于一种金钱债权质押,具有自身的明显特点,其与应收账款的转让、保理在制度构造、法律效果上也均有差异,不应混同。《物权法》中明确规定应收账款质押制度,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应收账款质押中的商业风险之规避和消解,主要应倚赖于信贷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以及对客户的信用评估和资金流动的监控能力,法律不必也不应过多干预;而其法律风险则主要应通过公示制度加以规制和解决。在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上,交付债权证书和通知第三债务人的传统方式不足以达到公示的要求,应改采登记的公示方式;《物权法》中选择信贷征信机构作为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关的方案,具有现实可行性,并有利于通过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逐步推进与国际接轨的电子登记制。  相似文献   

2.
以应收账款融资的典型形式——国际保理为视角,探讨对应收账款融资的性质、风险及其法律监督方案。  相似文献   

3.
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债权证书的交付不能作为应收账款质权的公示方式,应收账款质权的公示方式只能是登记.应收账款质押的生效是否需要通知次债务人,各国立法对此有不同的规定.通知次债务人不是应收账款质权的生效要件,只是决定能否产生对抗次债务人的效力.  相似文献   

4.
审判实践中有追索权保理合同法律性质的界定存在分歧,主要有债权让与说、间接给付说、债权让与担保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66条将有追索权保理的法律性质认定为债权让与担保,法律性质的界定影响到保理人的权利行使.依据债权让与担保的理论,有追索权保理人对债权人行使追索权和向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并无顺序限制,可以一并起诉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债务人,也可以单独提起诉讼.保理人的受偿范围为保理融资本金、利息、必要费用.为避免保理人重复受偿,可以由债务人偿还保理人应收账款本金和利息;应收账款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上述债务承担回购义务,将应收账款反转让给债权人.当事人可以对追索权的行使进行特别约定,由应收账款债权人对债务人履行应收账款债务承担一般保证或者连带责任保证.  相似文献   

5.
应收账款源于赊销,是企业有权向债务人主张和收取一定数额款项的金钱债权.赊销对扩大企业的业务量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赊销产生的应收账款也给企业带来了许多不利影响.利用应收账款进行融资将为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提供了一条很好的解决途径.应收账款的融资方式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主要可以分为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应收账款转让和应收账款证券化三种.  相似文献   

6.
随着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日益提高,企业应收账款的数额迅速增加,应收账款管理也日益成为企业管理尤其是流动资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收账款有利于企业扩大销售,提高市场占有率,可以使企业减少存货占用水平,减少费用支出.但应收账款风险管理不当,也会使企业因赊销陷入财务危机,甚至破产.因此,必须对应收账款进行全程监管,采取事前管理、事中管理和事后管理等防范措施.  相似文献   

7.
《物权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对应收账款的质押融资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但是由于相关司法解释和配套制度尚未出台,有关具体法律问题还不够明确,导致实践中金融机构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存在各种风险。这些风险可能源自于  相似文献   

8.
<物权法>明确规定,应收账款可以出质.应收账款并不等同于债权,有其特定的内涵和范围.中国人民银行的登记办法进而确定,应收账款可以是现在的,也可以是未来的.未来的应收账款并非一概能够质押,至少需要一定的事实基础才能够在现行框架下进行出质.可以对应收账款进行打包出质,没有明确规定对第三债务人的通知义务是一个明显的法律漏洞,暂可参照债权让与的相关规定处理.禁止流质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应收账款质押.  相似文献   

9.
应收账款分析的正确性,对于揭示应收账款管理工作的好坏以及加强流动资产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现行应收账款分析指标的计算结果往往与实际应收账款管理情况不符。因此,应改变应收账款的分析方法,其分析内容应包括:应收账款的回收率分析;应收账款的占用额分析;应收账款的账龄分析。为了使应收账款的分析工作更加真实准确,会计核算时,应收账款的披露内容也应相应地予以改变。  相似文献   

10.
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根据”要件的证明责任问题在诉讼中经常引发争议。根据《民诉法解释》第91条确立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无论在给付不当得利还是权益侵害不当得利中,应由原告/受损人固定地对“没有法律根据”要件承担证明责任。在给付不当得利纠纷中,原告应主张并证明“没有法律根据”要件的基础事实,即作出给付行为的具体原因以及给付原因自始不存在或嗣后丧失的事由。这些待证事实内容明确、特定,不存在无法证明的困境。在权益侵害不当得利纠纷中,“没有法律根据”要件的基础事实与“侵害他人权益”要件的内容一致,通过证明“侵害他人权益”要件,原告对于“没有法律根据”要件基础事实的证明也就同时完成。由被告/ 受益人证明其受益有法律根据并没有改变证明责任的分配,只是使提供证据责任转移至被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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