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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信用卡经济繁荣的背后却呈现出信用卡犯罪数量的成倍增长,其中又以恶意透支最常见。该类犯罪存在基础法律关系,社会危害性和嫌疑人的主观恶性比其他类型的信用卡诈骗罪均小,并且由于大多数案件存在被害人的过错,且未造成被害人的实际损失,故对该类犯罪应该谨慎地认定和处理,尽量缩小该类犯罪的打击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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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近年来发案较多,所占信用卡诈骗罪比例最大,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在主观恶性、危害程度上均不及其他三类信用卡诈骗案件。在审查逮捕案件中,如何对此类案件证据证明标准,尤其是逮捕条件较好把握,本文从主观故意、透支数额、催收方式、逮捕必要四个方面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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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成立要件,有助于司法机关准确定罪量刑。此犯罪行为是一种游离于民刑之间的违法行为。司法实务在准确探究刑法介入的边界的同时,不得不面对各界对透支行为入罪的种种争议,正视信用卡产业自身的迅猛、粗放型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机制缺陷和不足,并为预防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发生提出相应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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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恶意透支是信用卡诈骗罪的常见表现方式之一。信用卡的日益普及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同时,有关信用卡恶意透支的刑事案件也呈多发趋势,但我国目前关于信用卡的立法相对于实务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本文从信用卡恶意透支的特点及现状,进而提出一些关于防范和控制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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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相关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信用卡是银行或有关机构发给资信较好的公司或有稳定收入的个人,用于在指定商家购物和消费、或在指定银行机构存取现金的信用凭证。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2005年先后颁布的《关于〈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和《刑法修正案(五)》,对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作了明确界定,并补充了数种信用卡犯罪的行为模式,为有效打击和预防日益猖獗的信用卡犯罪提供了更为具体的法律依据。本文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一些相关问题进行了探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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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作为常见多发的典型轻微刑事案件,具有行为主体集中、作案手法固定、挽回损失率高等特点,但由于对该类型案件的法律适用存有诸多争议、对证据标准的认识不统一,原本应得到快速处理的该类案件,常常久拖不决,影响了诉讼效率和诉讼公正的实现,也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为此,应积极协调侦查机关,统一证据标准和入罪门槛,保障案件迅速得到审查办理,同时注重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遏制部分商业银行信用卡诈骗案件高发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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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问题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在我国刑法中,恶意透支是信用卡诈骗罪的常见表现方式之一。但其在具体成立条件上具有不同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和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特殊之处,即主体为合法持卡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须具备超过规定限额或现定期限,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这三要件。唯有明确构成要件,才能完善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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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颁行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施行,新的司法解释改变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与传统信用卡诈骗罪定罪数额标准的规定,新的司法解释对其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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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的飞快发展,科技水平的快速提高,使人们越来越追求高效、快捷的方式,金融交易的“去现金化”使信用卡在人们生活中扮演的角色日趋重要。近年来,信用卡使用渠道不断增多,在人们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不断渗透,以及征信系统本身存在的漏洞,其风险也随之俱增。信用卡诈骗犯罪逐渐增多,其中‘!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行为增长尤为明显。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预防和惩治逐渐成为银行系统、司法实践中的重要关注。本文拟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相关问题进行研究,以为解决法院审理中遇到的问题提供些许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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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虽然既侵害了国家金融秩序中的信用卡管理制度,也侵害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各有不同,即使犯罪,也不应一律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应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透支数额及透支时间等情况来具体衡量,对于主观恶性较小,透支数额不大,透支时间不长,且在案发后及时将透支款项、利息全额归还银行的,无逮捕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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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虽然既侵害了国家金融秩序中的信用卡管理制度,也侵害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各有不同,即使犯罪,也不应一律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应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透支数额及透支时间等情况来具体衡量,对于主观恶性较小,透支数额不大,透支时间不长,且在案发后及时将透支款项、利息全额归还银行的,无逮捕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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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自1979年以来,我国先在广州试办了外国信用卡的服务业务。以后,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贯彻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深入,信用卡的业务有了长足发展,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分别建立了长城卡、牡丹卡、万事达卡、金穗卡和太平洋卡的经营管理部门,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然而,不能不看到,它还是一种高风险的业务。在我国金融系统电子化程度不高,银行信用卡业务没有实现全国电脑联网的情况下,在业务结算上有“时间差”。因此,一些不法分子把黑手伸向了这里,进行恶意透支,给国家资金造成巨大损失,破坏了社会主义金融秩序。据某市工商银行统计,从1991年发行牡丹信用卡以来,用该卡透支就有236起,其中恶意透支的有170起,侵占国家资金130万元。但因信用卡恶意透支而被追究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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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认定中的新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恶意透支数额只应当计算本金,以持卡人透支第一笔没有正常归还的钱款的时间为恶意透支的开始时间,此前持卡人的还款不能视为对以后透支本金的归还。银行催收金额与实际欠款金额不一致的,应以银行催收金额作为恶意透支数额。应当由银行证明其催收已经及于持卡人本人,否则不能认定催收的效力。银行催收后透支本金的减少,不影响催收的效力。透支本金增加,则必须由银行进行另外的催收。追诉机关证明行为人具有催收不还的行为,即可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应当允许行为人反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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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在《2013年第三季度支付体系运行的总体情况》中披露,截至2013年第三季度末,我国信用卡累计总发卡量达3.76亿张,同比增长18.4%;人均持卡率达到0.28%;信用卡授信总额4.35万亿元,同比增长30.33%。随着信用卡市场不断发展,发卡银行面临的风险也日益凸显。下文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着重分析信用卡犯罪案件中的几个突出问题,从惩防并举的角度提出相应的司法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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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用卡消费方式的不断普及,以恶意透支为主要表现方式的信用卡诈骗犯罪层出不穷,本文将从强化银行的催讨责任的角度,分析现有银行催讨方式的形式和存在的问题,通过强调有效催收的意义,提出制度设计的探索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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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用卡消费的常态化,信用卡诈骗犯罪的问题愈发值得重视.以S市M区检察机关2008年至2014年受理的案件数据为基础,信用卡诈骗犯罪呈现出的表象是:S市M区的信用卡犯罪主要是农民、工人和无业的18~35周岁的青年男性实施的故意透支和冒用信用卡的犯罪行为.其中,S 市户籍的非外来人口居多,但是,非 S 市户籍人员所占比例也不低,达到了三分之一以上,且主要集中在安徽、江苏和福建三省.犯罪分子以汉族为主,主要是单个人实施,多为初次犯罪,共同犯罪或者团伙犯罪的比例较低.从刑罚适用的情况来看,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的严重性不是太大,大部分是轻微刑事犯罪行为,严重犯罪行为比较罕见.因此,应当立足于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信用滥用和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2个本质特点,重在防范而不是惩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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