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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作出证监罚字[2005]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取消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亚洲证券”)的证券业务许可,并责令其关闭。同日,证监会作出《关于委托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成立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的决定》,赋予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中国首次由律师事务所全面主持国内风险券商行政清算工作的重大使命。金诚同达所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了以郑斌律师为组长,贺宝银、刘治海、于德彬、朱有彬、邵国忠律师为副组长的亚洲证券清算组,于2005年5月26日正式进驻亚洲证券,开始了紧锣密鼓的行政清算工作。时至今日,亚洲证券清算组已经连续艰苦奋战了一年有余,清算工作业已进入尾声。回首往事,清算组开创性的、卓有成效的工作无论对于金诚同达,对于中国律师业,还是对于中国证券市场乃至中国法治的进步,都具有非同寻常的深远意义。故成就本文,以为之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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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月2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还债。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已到深圳市信兴广场地王商业中心8层对破产企业进行接管。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亿元,后增资扩股到人民币15亿元。中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表明,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不抵债金额达27亿多元。让我们回眸名噪一时的大鹏证券吧!1993年6月,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批准筹建,1993年7月登记成立深圳大鹏证券有限公司证券业务部,当时注册资本仅2亿元人民币,是国内较早成立的证券公司之一。1995年12月,经中国人民银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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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陕西省陕钢清算组一行来到西安市公安处并送来了一面"公证如山,法平如水"的锦旗,并对西安市公证处为陕西省陕钢清算组及职工付出的艰苦劳动表示感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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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算法律关系中,清算人制度处于核心地位,清算人既要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又要平衡各方面的关系,使清算主体平稳的走向消灭。本文通过对我国的"清算组"与国外的"清算人"在称谓上所反映出迥然的差异,探讨了清算人与清算组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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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吹尽黄沙始得金1、兵分六路如果将整个亚洲证券清算过程比作一场战役,把清算的初期阶段比作是遭遇战的话,则第二阶段可谓之为攻坚战。在清算组的阵地前,是一座座坚固的堡垒,只有逐个地将其攻下,清算工作才能够取得决定性的胜利。根据工作的需要,清算组兵分六路,各负其责,有分有合,协同作战:综合组负责统筹调度,安排、指导、协调各清算小组的工作,以及与证监会、现场工作小组、上海市政府、营业部所在地地方政府等机构的汇报沟通和事务协调;资产负债组负责清算期间被撤销证券公司资产负债的清理清收;法律组是清算组的内部法律事务处理核心,为清算工作提供法律支持,配合其他各组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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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证券欺诈案中,个人投资者救济难题是投资者"代理人"责任规则不健全、证券欺诈救济机制不完善的结果。不当获利返还原则是内涵"矫正正义"的结构性原则,该原则将投资者收益权保障目标贯穿于投资者代理人过错考察和证券欺诈赔偿基金制度中。"公平基金"等证券投资者赔偿基金,是该原则的具体应用。在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前后,大量投资者通过公平基金获偿。这也为我国投资者救济难题的解决和证券欺诈赔偿责任机制的完善提供了新的分析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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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1月,上海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与许昌市某厂破产清算组(以下简称许昌清算组)签定了《资产出售合同》,合同约定,将许昌清算组所经管的破产资产作价人民币2500万元,出售给上海公司,上海公司一经付清标的物的总价款,即享有对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但上海公司至今只实际支付人民币2050万元。1999年12月,上海公司以包括许昌清算组破产资产在内的财产共计人民币8415万元作为出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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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6条规定:“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损害的,其损害赔偿额作为破产债权”。在未来破产实践中,这一规定必然成为清算组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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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11):16-23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其债权、债务由清算组负责清理。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依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没有依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也没有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而是在诉讼过程中通过法人自认或者法人与债权人达成调解协议,在清算之前对其债权债务关系做出处理、对法人资产进行处分,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不符合公平原则.人民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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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对"内幕交易"行为的判定与处罚一直是证券管理与证券立法的难点之一。所谓"内幕交易"(inside trading)是指利用公司内部尚未公开的信息进行不正当的证券交易,以牟取暴利的行为。各国证券法律对"内幕交易"行为都有非常明确具体的规定,对"内幕交易"的禁止成为各国证券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二。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对证券市场实施政府监管的国家,几十年的管理实践证明美国的管理模式是富有效率的,而且在证券的司法理论及司法实践方面,美国也一直走在世界的前面,成为各国效仿的榜样。在美国,有关禁止"内幕交易"的立法,是以《1934年证券交易法》(The Securities Exchang Act of 1934)第10节(b)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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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清算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很多,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法人人格的认定与否认,法人主体资格消灭的条件,企业法人的解散与终止的区别,《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具有哪些效力以及它所代表的法人民事主体资格的公示公信力问题及公司清算组的权利、清算程序等问题都一直出现在大量的法律实践中,本文主要围绕清算中公司的诉讼主体地位,公司清算组的法律属性,清算组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的除权效力等三个问题进行了一些浅显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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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破产案件中,破产清算组的作用发挥好坏,直接关系到破产企业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关系到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效果。一、清算组的法律地位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清算组是人民法院在办理破产案件中指定成立的,是国家机关为完成特定任务而成立的临时性工作机构。它与地方政府的临时性机构最大的不同在于清算组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管理机构,有权依法独立地进行活动,不受地方政府的管辖、约束或指令,债权人、破产人也不能对其活动进行直接干预。清算组织对人民法院负责和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并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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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章规定了证券登记结算制度,但过于原则、模糊,并建立在证券有纸化之错误法理基础之上。实践中的二级托管和分级结算与直接登记体制相冲突,反映了证券登记机构的部门利益。证券登记结算制度应当建立在无纸化的法理基础之上,肯认证券权利的公示方式由证券实物的占有和交付转变为证券权利的登记和登记变更,废除有纸化体系下的"交收"、"托管"、"存管"等术语,明确证券账簿、证券账户和证券权利人名册之间的关系,明确证券登记机构和权利人之间的关系,并以"直接登记,中央结算"为原则,重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章及相关法规,重构证券登记结算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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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别除权是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享有的两项重要的财产权利,审判实践中正确审查确认破产债权和别除权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意义重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42条第1款第6项、第63条的规定,破产债权确认程序为:清算组初审—清算组复审—法院裁决—债权会议审查一法院复查,从而将破产债权审查确认权赋予清算组和债权人会议。另外根据《若干规定》第50条第4项、第51条第2款的规定,确认债权人是否享有别除权亦是破产案件清算组的重要职责之一,清算组如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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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施行至今,已历4年时间,该法较之以前破产法律制度而言,通过引入国际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取代"清算组",乃是一项重大改进。但是理论界对于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这一问题的讨论从未停止过。本文拟就关于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的各种学说进行横向比较,浅议我国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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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法律地位如何,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导致立法相互矛盾,执法不统一。笔者从理论和实践上论证了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仅丧失其经营资格,同时丧失其法人资格,这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性质所决定的;丧失法人资格的企业之债权债务由清算组继受,清算组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不是被清算企业人格的延续;清算组不作为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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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及其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47条规定:“企业法人组织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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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美国证券欺诈集团诉讼典型案件"中国人寿案"、"前程无忧案"与国内证券欺诈共同诉讼典型案件"大庆联谊案"的比较研究,探讨美国证券欺诈集团诉讼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由于证券欺诈案件原告众多而损失相对小额等特点,我国现有共同诉讼制度无法有效地解决证券欺诈侵权纠纷,有必要理性借鉴集团诉讼,重新思考我国证券欺诈案件的审理方式与结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