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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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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黄白 《法制与社会》2011,(24):50-51
201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正式施行。这部《侵权责任法》,首次将“惩罚性赔偿”这一概念写入我国法律制度中,标志着这一英美法系的制度在我国的引入更进一步。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一般补偿性赔偿所不具备的功能,各大陆法系代表性国家民法对待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态度也由绝对排斥向有限接纳转交。在当前的社会经济背景下,我国有必要性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2.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在故意侵害人与知识产权人之间进行强制性资源配置的制度。根据这一制度的要求,故意侵害人承担的赔偿金超过其给知识产权人造成的损失。作为一种资源配置的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与知识产权客体的经济特征以及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经济特征相适应,该制度并不会导致潜在故意侵害人以及知识产权人投入不适当的预防侵权成本,也不会降低资源配置效率;相反,该制度不仅有助于遏制故意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从而促进知识产权的市场交易,而且有助于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增进社会整体效率。因此,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经济学上的正当性基础,值得在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中全面推广。  相似文献   

3.
为严厉打击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我国引入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立法上,我国对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多层次规定,已形成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正式体系。但从制度的实际落地情况可知,惩罚性赔偿所特有的惩罚与威慑功能并未得到充分有效发挥。通过分析现有案例发现,赔偿基数无法确定、法定赔偿替代惩罚性赔偿是影响制度实施的桎梏。对此,在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时,需要区分定性与定量两大阶段,在定性阶段判断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在定量阶段确定最终赔偿数额。赔偿基数是定量阶段的关键因素,因无法确定基数而拒绝适用惩罚性赔偿,混淆了定性与定量的逻辑顺序。其次,需要区分法定赔偿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关系,去除法定赔偿的惩罚性因素,增加法官确定赔偿基数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令惩罚性赔偿制度脱离“被架空”的局面。  相似文献   

4.
刘银良 《法学研究》2022,44(1):171-187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惩罚既往侵权行为而威慑未来侵权行为,其前提包括权利的确定性、侵权判断可行和过度威慑的消极影响小。知识产权的不确定性决定了它与惩罚性赔偿有着根本冲突,难以全面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前提和侵权行为的道德可责性出发,可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进行类型化适用,恶意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或可适用惩罚性赔偿,一般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则难以适用。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下,既要保护知识产权,又要为正当竞争保留合理空间,知识产权与竞争的平衡才可产生最优的创新激励效果。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可能造成过度威慑,打破知识产权与竞争的平衡,妨碍知识产权法基本目标的实现。类型化适用有利于降低或避免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制度风险。  相似文献   

5.
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有愈演愈烈之势。传统的环境侵权赔偿制度由于其自身的局限性,已不能规制某些恶意的环境污染行为,因此,环境侵权的救济在传统民法理论的基础上需要有所突破。本文通过阐述惩罚性赔偿制度及其在我国环境侵权中适用的必要性和条件,论证了在我国环境侵权领域有必要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6.
周六军 《法制与社会》2012,(32):171-172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属于一项较新的法律制度,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健全,惩罚性赔偿的立法在我国诸多法律中有所体现,虽然总体上惩罚性赔偿条文数量有限,内容并不是很完善,在法学界饱受争议,但是,其作为民商类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今后的民法中将会有重要作用。本文结合目前我国目前立法中的惩罚性条款,对我国当前民法中惩罚性条款的不足与完善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7.
惩罚性赔偿是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制度之一。本文比较分析了中美两国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指出了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改进我国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相关对策,如修改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条件,修改惩罚性赔偿金额计算方法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等。  相似文献   

8.
惩罚性赔偿作为英美法系国家的一项特有制度,区别于我国的民法意义上的补偿性赔偿。在美国对于医疗侵权,法院可以作出惩罚性赔偿的判决,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医疗侵权领域上的适用,一方面可以震慑医疗不法侵权行为,以减少此类不法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还可以充分补偿患者,弥补补偿性赔偿的不足。本文试从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及价值的角度出发,透过具体案例,探讨美国医疗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期为我国医疗侵权问题的解决提供相关经验借鉴。  相似文献   

9.
金石  黄涛 《人民检察》2022,(12):65-66
<正>民法典在知识产权、产品责任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初步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但并未将惩罚性赔偿全面引入消费类民事公益诉讼领域。公益诉讼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消费类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尝试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助于提升公益诉讼制度效能。一、消费类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制度价值传统民法中的损害赔偿一般指补偿性赔偿,其目的和功能在于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  相似文献   

10.
大规模侵权案件的频繁发生,对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损害赔偿制度提出了挑战.大规模侵权不仅造成了众多受害人人身、财产方面的损失,而且危害了社会的整体利益.现有的补偿性损害赔偿制度在惩罚、预防侵权行为和填补社会整体利益损害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可以弥补补偿性赔偿的不足.在大规模侵权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现了民法本位的基本理论和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标,加强了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在确定赔偿数额时,要在建立一般的比例原则基础上,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并且应该坚持国家与受害人按比例分享惩罚性赔偿的原则.  相似文献   

11.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一项早期仅适用于英美法系国家的特有制度,具有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惩罚和威慑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本文通过考察惩罚性赔偿在英美法系国家侵权领域适用的变迁,对反对引入该制度的主要观点进行评析,并对该制度在我国侵权法领域适用的合理性等若干问题略作探讨。  相似文献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知识产权领域全面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而针对之前商标领域的实证研究却发现,因为在直接公共规制与间接公共规制两种手段之间的选择,知识产权保护与消费维权的情况并不相同,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知识产权领域不能得到广泛适用。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视角出发,将惩罚性赔偿进行类型化研究并细分为报应性损害赔偿和威慑性损害赔偿两种,并主张由一元选择模式转为二元选择模式,可以回应关于追求报应正义还是矫正正义的原点争论。而借鉴国外经验,并运用新比较经济学中的制度可能性边界模型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类型化进行阐释,能够说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对直接、间接两种规制手段的依赖关系,进而形成审理不同类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案件的裁判逻辑,且实现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13.
惩罚性赔偿突破了补偿性赔偿的填平原则,我国知识产权法中惩罚性赔偿的确立有其法律正当性,具有经济效率。惩罚性赔偿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惩罚性赔偿是知识产权法定赔偿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惩罚性赔偿数额应在知识产权法定赔偿金范围内进行确定。  相似文献   

14.
当下中国,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其理论根基和现实需要。本文简要分析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本原理、中国化的视角和制度设计三个核心为出发点,希望能为这一制度的构建做参考。  相似文献   

15.
<正>2018年11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的主旨演讲中提出,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坚决依法惩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2019年10月31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作出了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重大决策。2020年11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再次强调抓紧落实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202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中明确提出,要全面建立并实施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建立并实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已成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16.
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不同,强调的是对被告不法行为的惩罚和威慑,而非单纯的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其具有惩罚、遏制、激励、补偿等几大功能。现代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起源于英国,发扬光大于美国。随着两大法系相互交融,大陆法系国家也逐渐接受和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目前我国的《侵权责任法》正式以明文的形式确立了产品责任领域中的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但是范围过窄且力度不够。本文试通过对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理论分析,得出我国目前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立法的不足,并提出相关完善意见。  相似文献   

17.
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一种基本制度已被英美法系国家尤其是美国广泛适用,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则是以单行法形式对特定事项规定惩罚性赔偿。本文分别探讨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与补偿性赔偿制度的关系,以论述惩罚性赔偿制度应当在我国民法体系中予以确立。  相似文献   

18.
论惩罚性赔偿的性质与功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英美普通法的产物,起源于英国,但是在美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因此,了解美国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研究,封我们审视这一制度不无裨益。本文从惩罚性赔偿的概念入手,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性质和功能重新作出了归纳和总结,并提出了一些新的看法。  相似文献   

19.
为加大对恶意侵权行为人的惩戒力度,《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建议在我国专利侵权领域引进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专门针对恶意侵权行为,并对行为人施以高出权利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金,旨在惩戒该行为人,使其产生心理上的威慑力,以遏制该类行为的再发生。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利于我国专利保护制度的完善,不可否认的是,惩罚性赔偿具有公法属性和制裁功能,与私法自治、合理补偿等传统私法理念有一定的冲突之处,因此,我国《专利法》若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应当对该制度的适用条件、赔偿数额、与相关责任形式的协调等方面做出限制性规定,以避免权力滥用之嫌。  相似文献   

20.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中国的建立刚刚起步.与立法的相对滞后相比,这方面引起的争议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产生.前几年的“东芝笔记本电脑事件”、“阜阳毒奶粉事件”以及2008年的“三聚氰胺”事件等等都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这其中很多争议都是因为我国本身的惩罚赔偿性制度不够完善,立法者未能真正把握惩罚性赔偿的内在价值目标所引起的.社会各界对完善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呼声日益强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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