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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被执行人顾某由陈某等3名申请执行人分别做担保,从金融机构共计贷款25万元后携款出走。贷款到期后,3名担保人在履行了担保还款责任后,依法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顾某依法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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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人民法院在办案中遇到这样一件案例.被视为司法创新典型:被执行人金某由陈某等3名申请执行人分别担保.从金融机构贷款共计300万元后携款出走。贷款到期后,3名担保人履行了担保还款责任后,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金某依法偿还他们垫付的贷款款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采取了将金某在某小区购置的一套房产查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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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被告人陈某于2009年12月通过婚介机构结识江某,自称从事房地产生意。双方开始交往后,被告人陈某称其在山东省威海市的房地产项目资金周转困难,需支付农民工工资,提出向被害人江某借款,并承诺付10%的利息。被害人江某于2010年1月26日、2月2日,二次分别向被告人陈某汇款人民币120万元、80万元。2010年2月2日,被告人陈某开一辆保时捷越野车接被害人江某,自称是其丰田车被撞坏后朋友将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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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陈某(女)在2000年1月至2004年3月担任重庆市某县邮电局电信营业室营业员(负责收款、通信商品保管)期间,由于账目混乱,2004年8月被调离电信公司.在与电信公司盘点移交时,差欠单位公款近20万元。为此,陈某给单位打了欠条。为冲平欠款,陈某便用他人经手的部分领料单填上单价和金额等手段到财会室进行重复报销冲账。账冲平后,陈某便要回了欠条予以撕毁。该县人民检察院在接到群众举报后,经查账,陈某先后差欠单位公款共计人民币193143.75元,后经讯问陈某本人,其对此供认不讳,并供认了该欠款的去向。其中,用于购买奥托小汽车、电脑、住房、及赌博、借给他人开支等达18万元之多,本人对此表示愿意如数退还。检察机关起诉后.最终重庆某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陈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追缴赃款82902元。县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此案期间。先后追缴6笔涉案款计人民币177150元。向交款人陈某(包括代交人)出具了6张收据.共计177150元。以上款项该县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04年8月27日、10月27日两次用《缴款书》的形式上交县财政。另查明,2004年8月11日.陈某交取保候审保证金3万元,2006年1月27日,陈某的丈夫已将取保候审保证金领走。一、问题的引出及本案的处理结果陈某某刑满出狱后,先后到重庆、北京上访,上访材料被新华通讯社《内部参考》刊载。从所反映的情况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转交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的相关(信访)材料来看,陈某请求的事项为:请求某县人民检察院返还除被终审法院判决认定的82902元外的94248元被扣款项。理由是:法院未认定的部分检察机关应依法返还.检察机关扣押此部分款项无法律依据。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县人民检察院所收陈某的177150元款由9笔组成,共分四类:第一类为为终审判决所认定的职务侵占事实部分款项(即第一笔和第二笔共计82902元);第二类为陈某存职务侵占而检察机关未起诉的部分(即第三笔11230元和第四笔13000元);第三类为财会人员做错账致使陈某占有公款部分(即第五笔至第八笔分别为16000元、34550元、23472元、3000元);第四类为陈某账上差欠单位的款(即第九笔53376.75元)。最后,该案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研究决定:陈某所述的法院判决之外的94248元款项返还给其本人的理由不能成立,要求县人民检察院将此款申请退库移送给县电信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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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简要案情1992年6月,唐山市某渔网厂与辽宁省绥中县某水产分公司职工李某建立了销售渔网业务关系.1993年3月双方因贷款是否归还问题发生纠纷,据李某讲:曾于1992年9月19日付给该厂业务员陈某、董某渔网款二万五千元,并拿出签有“陈某、董某”名字的收条,同时一口咬定收条是陈某亲笔书写.但陈、董二人否认收过此款,收条上的字迹却又与陈某的字迹相象,连陈本人也难以否认.是陈、董收款后挪做他用,还是李某从中做弊,一时难以查清,因此,收条的真伪成了破案的关键.我院受理此案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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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08年下半年至2009年4月间,时任某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的王某根据某省交通厅厅长董某的安排和某有限公司董事长马某(另案处理)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马某承接了该高速公路的一部分工程.马某为向王某表示感谢,于2009年4月份饭店请王某吃饭时表示要送给王某50万元人民币.王某称在个人进步问题上还需要马某在董某面前帮忙,没有收受.马某当即表示,为王某的进步的问题替王某送给董某100万元,王某表示感谢.一个月后马某送给董某100万元,并说明其中有王某的意思,董某收受.之后,马某将送给董某100万元的事向王某做了说明,王某向马某表示感谢.同年6月份,在董某的积极推荐下,王某被任命为某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副书记(副厅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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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28日下午,一行数十人神情庄重、井然有序地走进承德县人大机关,将一面书写“安定一方、执政为民”的锦旗交到人大常委会主任冯桂琴手中。最前端的于桂霞握住冯主任的手久久不放:“感谢领导、感谢人大,是你们心系百姓、为民解忧,为我们成大制衣有限公司的124名工人追回了19。8万元的血汗钱。”原来他们都是原承德县成大制衣有限公司的职工。2003年公司因经营不善被迫停产,外债总额达285万元,债权人纷纷向承德县人民法院起诉。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企业职工也集体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追索劳动报酬,并要求承德县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能否首先保障职工的权益?怀着这样的疑问,2004年起,60多名职工先后10余次到承德县人大常委会,请求依法监督县法院,尽快执结此案。为确保社会稳定,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冯桂琴、副主任张贵晨责成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深入到县法院研究尽快解决问题的方法,县法院力排各种干扰,依法对成大制衣有限公司的土地、厂房及设备进行了查封并依法进行了拍卖。拍卖后所得人民币共185万元,还有100万元的缺口。针对“僧多粥少”的情况.县法院也非常棘手,无所适从。为此,冯主任协调县法院专门召开会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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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王某系某市征迁处工作人员,其户籍在光明村。2010年底王某在参与红霞村征迁前期工作时,以5万元价格从该村村民处购买住房一套,并通过辖区征迁所陈某出具了虚假证明,证明其在该村购买的房屋为自建房,从而顺利通过征迁审批,骗购安置房一套,从中获利15万余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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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系某贸易公司业务科长,1992年5月底,被告人陈某未经公司领导同意擅自挪用公款100万元归己使用,从中拿出90万元购买了2种未上市的海南港澳股票,其余10万元供其奢华生活所用。1992年7月14日,被告人陈某听到公司领导正在追查这笔巨款的下落和用途时,一下惊慌失措,即想马上抛售股票收回现款,此时股票价值总额恰好与进价持平。7月15日闻讯而来的检察机关即将股票扣押,但10万元已被陈某挥霍一空。当时股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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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李某、纪某分别为某面粉有限公司董事长、副总经理。2002年10月30日,被告人陈某、李某、纪某与丁某以货币投资方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了该公司,并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注册资本为220万元人民币,其中被告人陈某出资130万元.被告人李某、纪某及丁某各出资30万元。公司成立后,因经营过程中出现亏损,为抽回出资,经三被告人共同计议.采用虚开小麦收购小票,套取公司资金私分。2005年7月7日,由被告人李某在公司门市部虚开了小麦收购小票14张,套取了公司资金计人民币1148364元进行私分。其中,被告人陈某分得人民币400364元,被告人李某、纪某各分得人民币374000元。公司因此负债累累。2006年1月24日.被告人陈某负债外逃,直至同年4月1日被抓获归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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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基本案情2019年下半年,陈某、丁某结伙,在怀疑师某在境外从事赌博、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陈某本人办理的多套银行卡材料,以300元一套的价格出售给师某。经查,上述银行卡被境外诈骗分子用于诈骗活动,诈骗流水金额共计50余万元。陈某发现上述银行卡内有资金进出的情况后,便与丁某商议,意图通过挂失方式共同非法取得上述钱款。2019年9月9日、2020年7月31日,陈某发现其出售给网络诈骗团伙的该张中信银行卡内分别转入人民币1万元、2万元,遂将上述银行卡挂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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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徐某债务一案时,查明徐某在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七里庙工地有债权二万元,即在作出一审判决时,对徐某在七里庙工地的债权二万元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向徐某、工地负责人(实际承包人)王某下达了裁定书。此案经二审终审,徐某应偿还陈某二万余元,徐某不自动履行还款义务,陈某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徐某拒不到庭,避而不见,人民法院多次做工地负责人王某的工作,要求其协助人民法院将徐某的二万元偿付给陈某,王某反悔,也采取躲避的策略。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