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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力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04,(1)
目次一、“分权而治、协同诉讼”:以促进主体间对话、沟通为内容之诉讼构造的理论构建二、当事人之间平等对话:作为形成裁判资料基础的对话机制三、当事人与法院之间互动式的对话:创造具有“亲和性”和“易于理解”的诉讼空间民事诉讼构造,是指以一定的诉讼目的为根据,以诉讼权限配置为基本要素,所形成的法院、当事人三方之间的诉讼地位和相互关系。从根本上讲,民事诉讼构造的基本内容,是反映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最主要的诉讼主体——法院与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即在诉讼中权利义务的配置关系。上述对民事诉讼构造的定义,存在两组权限配置关系:一是法院与当事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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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所谓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两诉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案件,原告同时或先后向内国法院和外国法院提起诉讼;或就同一涉外民事案件,一方当事人在内国法院提起诉讼,而另一方当事人则在外国法院提起诉讼。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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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应当以人为本——以民事诉讼为中心而展开的论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当事人为本位的人本主义司法改革观,和我国长期以来法院单方主导的法院本位主义的司法改革观,存在诸多差异,前者关注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行使和保障,法官的职能主要在于协助当事人实现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后者则强调法官如何方便迅速的查明事实,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于协助法官职权行使。我国当前的司法改革具有鲜明的法院本位主义倾向,带来了一系列的负面问题。当事人本位的人本主义司法观应当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的指导思想,赋予当事人对诉讼过程的参与权、对实体结果的决定权以及程序适用选择权。同时,为保障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利,法院应当积极行使保障性职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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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诉讼是司法制度与网络技术深度融合产生的新型诉讼方式。当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双轨并行时,两种诉讼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为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奠定了制度基础。基于多元诉讼目的,在衡量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当事人诉权与法院审判权、程序选择权与法院审查权关系的基础上,我国的在线诉讼采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在线诉讼程序选择权是一种程序形成权,其行使需经当事人同意。当事人同意是程序选择权的载体,围绕当事人同意设置的程序和制度构成同意规则。法律在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时,也要求当事人遵循权利保障与自己责任相一致的逻辑。在线诉讼同意规则重构了诉权与审判权之间的法教义学关系,根据二阶构造理论,可以将当事人同意分为选择适用在线诉讼方式的同意和选择在线审理案件之具体程序的同意,两个阶段当事人同意的规则和法律效力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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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法院:由内部到外部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互联网正在塑造着新型法院与诉讼制度,审判也正在被重新定义.以法院信息化建设为外在形式的内部电子法院构建,是外部电子法院的准备阶段,后者以诉讼公共服务为目标,以当事人为中心.电子诉讼的功能不仅在于提高诉讼效率,更在于在整合法院审判资源,通过电子法律交往促进当事人与法院间形成协同型诉讼文化.电子法院与电子诉讼的制度构建,要在策略上考虑诉讼原则即诉讼结构的许可限度,以及不同诉讼主体的责任,不同诉讼阶段与诉讼权利的适应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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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程序形成权——以民事诉讼权利的类型化为基点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以诉讼权利与审判权力的关系为标准,可以将诉讼权利分为程序请求权和程序形成权两种类型。程序形成权是指依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共同的诉讼形为,无需经过法院审查,或者只需法院作形式审查,就能发生诉讼法律状态或诉讼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为诉讼权利。培植程序形成权的观念,注重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地位,对于我国当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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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民商诉讼竞合与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 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是指相同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基于相同事实以相同目的,同时在两个或两以上国家的法院进行诉讼的现象0。不过,不同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时间可能有所不同,这个概念显得不很恰当。笔者以为,其更恰当的表述应该是:相同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基于相同事实以相同目的,同时或先后在两个或两以上国家的法院进行诉讼的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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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经济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对于诉讼当事人来说是十分重要的问题。它不仅关系到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增减和诉讼效益的提高,也关系到诉讼案件的成败,因为,经济纠纷案件个案的差别有时是很明显的,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同一类型的案件可能有不同的处理结果。那么,当事人该如何选择经济纠纷的管辖法院呢?总的说来,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要注意坚持四个原则;一是考虑到有利于当事人起诉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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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当前社会的发展,缓解司法资源供需紧张的矛盾,兼顾诉讼效率与公正,小额诉讼程序作为基层法院的小额诉讼法庭或专门小额诉讼法院审理一些涉诉金额较小案件的专门程序应运而生。然而,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都表现出明显的不完善。因此,需要结合社会条件及司法现状,借鉴两大法系的经验完善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明确受案范围及管辖法院,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完善该程序审级设置及独任制等,使当事人能够利用小额诉讼程序实现权利的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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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法院的诉讼拖延,人们常常以对法官违法行为的惩戒和司法体制的改革为视角去审视它,并进行着与此相关的各种各样的制度设计。但是,我们却忽略了法院诉讼拖延的直接受害者一当事人利益的保障。事实上,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也正是通过对一个个具体案件中当事人利益的保障才得以实现的。本文正是以诉讼当事人利益保障的视角来审视法院的诉讼拖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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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实践中,法院对当事人尤其是外国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进行审查并加以确认是诉讼程序中不可回避的内容,但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投有对自然人的诉讼行为能力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如何判断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就成为摆在我国司法工作者面前的一大难题。笔者认为,解决此问题,首先应对主体诉讼行为能力的理论依据有一个清楚的认识,进而才能在立法无据的情况下,为我国法院审查确定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设计出一个合理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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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诉讼费收费标准下调,导致法院受理案件数增多。在既定财政拨款制度下,法院应采取一种对各方诉讼当事人有激励的规则进行“帕累托改进”:如提高审判的透明度,使诉讼当事人对其预期诉讼收益有大致预计,这样可使相当部分的简单纠纷自行和解;支持胜诉方关于要求败诉方支付合理的律师费的请求,使诉讼当事人的律师费成本内部化,可提高律师的介入率,这样不但可以提高诉讼当事人诉讼能力,而且有助于法院的审判工作;法院在“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下节省了取证成本,故应降低审判的错误成本、杜绝超审限结案,增追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收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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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初,受最高法院委托,湖南省高级法院承担了诉讼调解制度规范化问题的课题调研。课题组先后深入湖南省5个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实地调查,并到外地法院学习考察,以基层法院、人民法庭为重点,采取查阅案卷、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等方式,广泛听取法官、当事人、律师、法学专家和社会各界的意见,针对调研中了解的基本情况,对其成因进行分析,提出规范和改进人民法院诉讼调解制度的设想和建议,其中一些设想和建议已被最高法院于2004年8月颁布的有关人民法院诉讼调解的司法解释所吸纳。本文作者为该课题组的负责人,编者相信,由他所撰写的这篇文章,一定会对贯彻实施最高法院的诉讼调解司法解释有很大启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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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纠纷案件审理中的几个疑难问题——对张家界市房屋拆迁案件的调查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湖南省张家界市旧城改造步伐的加快,起诉到法院的房屋拆迁案件逐渐增多。由于相关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工作相对滞后,法官们普遍感到这类案件在处理上有一定的难度,存在着一些法律适用上的障碍。针对这种情况,我们组织专门人员对张家界市两级法院在近年来审理的58件房屋拆迁诉讼案件和25件非诉申请法院强制拆迁案件进行了分析,并与市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部分案件当事人进行了座谈,在掌握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撰写了调研报告,以期达到解决审判实践中的一些疑难问题,规范法院对这类案件的审判工作,并为将来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工作提出合理建议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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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商事诉讼中的一事两诉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与世界各国之间的经济贸易往来将日趋增加,随之而产生的纠纷也将逐渐增多,我国法院与外国法院就同一诉讼先后受理或者进行判决的情况将更加突出。我国法院在涉外民商事诉讼领域中,如何正当地行使管辖权,正确地认定与处理一事两诉问题,对于创造对外开放的良好法制环境,促进我国与世界各国间的经济贸易发展,减少我国与外国法院之间的积极管辖冲突,具有重要意义。一事两诉的概念及分类所谓一事两诉,是指当事人就同一诉讼标的分别在两个国家提起诉讼。一般地说,在案件的当事人、诉讼原因和诉讼标的相同,而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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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原则下的当事人诉讼行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为民事诉讼的两大基石,而民事诉讼则是法院审判行为与当事人诉讼行为合力的结果,因此在处分原则的框架内对实体层面上的当事人诉讼行为进行研究,对于保障当事人处分权和规制其诉讼行为,并在此基础上更合理和科学地构筑整个民事诉讼制度无疑将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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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诉讼中的利益诉求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法院、当事人和律师的利益诉求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我国代表人诉讼的程序效果,民事司法难以满足各方利益诉求是造成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休眠”的主要原因。在法院方面,我国的政策实施型司法程序消弭了法院在代表人诉讼中的利益诉求;在当事人方面,立法上则存在着利益诉求难以转化为诉讼权利,当事人缺乏理性诉讼动力等症结;律师在代理代表人诉讼过程中职业的公共性和商业性之间的冲突十分明显,降低了其在代表人诉讼中的参与程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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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律师制度仿效英国律师制度,所以和英国一样,律师主要分为两种:即律师和大律师。他们不是有高低级的分别,只是工作性质略有不同.律师律师的工作,包括给予市民和商业机构一般法律辅导,处理合同、租约、土地买卖、遗嘱、遗产承继、工商界及财经界所使用的法律文件等.他们也草拟诉讼程序中所用的控辩书和其他文件,并在较低级法院,如裁判司署及地方法院,代表当事人进行诉讼;还负责为当事人转聘大律师出庭诉讼,并协助处理诉讼的其他事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