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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4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姓名变更权是我国公民的重要民事权利之一,且已获得民事基本法的立法确认。目前,各地户口登记机关对公民变更姓名设置了诸多不合理限制,实质否定了公民的这项权利。为了保障公民合理行使姓名变更权,应考虑制定全国统一的立法,对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应予限制或禁止公民更名的情况作出明文规定,在其余情况下,公民申请改名的,一般应予准许。  相似文献   

2.
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原则的一项重要表现,但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近年来,由离婚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而在这些纠纷中最应当得到妥善解决的就是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问题.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难以维系的时候选择了离婚,对于未成年子女来说,却只能被动地接受父母离异这一后果.因此,法律有必要完善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制度,给父母离婚后的未成年子女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3.
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犯罪问题,一直是一个被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一个家庭从正常到离异,一般要经历:离异期、单亲期、再婚期三个阶段,通过分析不同阶段的家庭状况对其子女的影响,进而探究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犯罪心理的形成原因,以达到预防其犯罪的目的.  相似文献   

4.
父母离婚后一方单方面变更其未成年子女的姓名,为了自身的利益,既未听取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也未妥善代理子女行使其姓名权,极易引发纠纷和矛盾。我国关于未成年子女姓名权的法律制度并不完善,法官在司法审判中通常适用不同的法律、有着不同的利益衡量,未成年人的姓名权并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立法者应着力完善未成年人姓名权的法律规范,户籍管理机关应加强对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方面的管理,裁判者应该遵循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尊重子女意愿原则,对父母离异后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变更纠纷做出慎重的裁决。  相似文献   

5.
关注和保护未成年人财产权益是一个重要的法律话题。父母一方或双方死亡后,未成年子女财产权益同样应受到法律保护。然而,由于立法的缺陷使得法律对已故父母未成年子女财产保护不足。我们应当积极探索有效的法律措施,加强对已故父母未成年子女财产权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6.
财产权不仅对成年人有基础性意义,对未成年人,尤其是对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更具有保障其生存与发展的重要意义。然而我国立法对未成年人财产权问题未能有所规定。在离异案件日益增多的今天,保障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财产权利,是保障其生活的首要基础。文中在分析我国对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财产权利的立法缺陷的基础上,试图初步构建未成年子女财产权利保护的基本框架。  相似文献   

7.
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益应当如何保护,尤其是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益该如何保护,我国现行法律对此规定过于原则,显然不能适应未成年子女财产权益保护之需要。本文以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益保护为视角,就确立公权适当干预制度、离婚双方对未成年子女财产报告制度、第三方代管制度、对未成年子女的不动产转让实行特殊保护制度方面提出了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8.
《刑法》第100条旨在建立刑罚信息的自我披露制度,它与刑释人员的姓名变更之间没有任何关联。以此等规定否决刑释人员的姓名变更权,乃是明显的法律适用错误。刑释人员的姓名变更权同样属于基本权利,唯有人大立法才能限制或剥夺。在《户口登记条例》和《公安部三局意见》均未剥夺刑释人员姓名变更权的情况下,各地公安机关发布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擅自取消刑释人员姓名变更权,此诚显著违反姓名变更法律保留原则。在行政诉讼中,法官理应对地方规范性文件实施合法性审查,而不是直接据此判决刑释人员无权变更姓名。刑释人员申请姓名变更,这是其重塑自我的一种表现,有利于他们顺利地实现再社会化。从立法到司法,均应有条件地支持。  相似文献   

9.
婚姻的解体,必将对未成年子女造成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损害.为了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我们应该尽可能保护其利益少受或不受侵害.对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保护、实现其利益最佳原则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在理论后对未成年子女监护问题的立法上.目前我国相关立法还存在一定问题.  相似文献   

10.
对于姓名变更,我国法律对此并无专门规定,它主要由各地公安机关自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予以规定,而后者仅仅列举了几种可变更的情形,导致现实生活中大量姓名变更登记因不符合规定而被拒。鉴于姓名变更权的宪法权利属性,姓名变更应该由全国人大以立法的方式对之予以规范。在全国人大暂无制定姓名登记条例的现实情况下,可以通过修订公安部三局意见的方式规范姓名变更。大量姓名变更行政诉讼案件表明,姓名变更的理由千千万万,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推陈出新,因而,立法者难以穷尽所有正当合理的姓名变更情形。是故,必要时,公安机关和法院都应该对姓名变更规范进行目的性扩充解释,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姓名变更权。  相似文献   

11.
姚明肖像权纠纷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公民的肖像权属于个人享有 ,集体是没有集体肖像权的。集体肖像作为商业用途时 ,应分别取得集体肖像中每个个体肖像权人的同意。行政规定与现行法律不一致 ,基于上述规定的“再授权性质”的合同则有可能是无效合同 ,它不因当事人的同意或默认而生效。即使本人签约同意相关部门使用其肖像权 ,并不等于他允许相关部门“再授权”他人使用。尊重权利人的权利最好的方法 ,就是运动队和运动员之间签订部分转让肖像权的协议 ,从而推动中国体育产业领域的法制化建设。  相似文献   

12.
论户籍制度改革与迁徙自由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它限制了作为重要生产要素人的自由流动,限制了人的创造性,阻碍了市场对资源的有效配置,从而延缓了城市化的进程,限制了经济的发展。必须对其进行改革;而户籍制度改革的最终目的就是要实现公民的迁徙自由,没有迁徙自由,就没有劳动力市场。  相似文献   

13.
城市综合执法的法律依据不足、执法权限划分不合理等问题阻碍了综合执法的进一步发展。有必要在立法上予以完善,明确综合执法主体的地位、执法权限等,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以推进综合执法的改革和完善,提高城市管理的水平。  相似文献   

14.
终身监禁是将“牢底坐穿”吗?对此需要从法教义学的视角对终身监禁变更执行中的争议问题进行分析。终身监禁不是《刑法》第50条第1款死缓变更的例外规定,被判终身监禁的罪犯在死缓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为25年有期徒刑。终身监禁中“不得减刑”的规定不是《刑法》第78条“可以减刑”的例外规定,而是该条“应当减刑”的例外规定,罪犯在终身监禁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不能减为有期徒刑,而应继续执行终身监禁。终身监禁不是《刑事诉讼法》第265条暂予监外执行的例外规定,对于被判终身监禁的罪犯可否暂予监外执行,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5条的规定予以确定。总之,判处终身监禁并不意味着罪犯一定要将“牢底坐穿”,执行终身监禁则意味着罪犯要将“牢底坐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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