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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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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房地产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支柱产业,房地产业要获得迅速发展,需要有完善的房地产登记制度作为保证.我国的《物权法》虽然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登记制度,为完善我国的房地产登记制度提供了法律基础,但有些地方还不健全,有待进一步完善.本文简要阐释了房地产登记的概念及功能、对现行物权法中房地产登记的相关规定及存在的一些不足进行了分析与归纳,以期尽快推动制定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法》以及完善相关的配套子法律.  相似文献   

2.
《物权法解释(一)》第1条就不动产纠纷处理机制问题的规定值得特别关注,其本身隐含了一个关于不动产登记及其纠纷性质的重大认识决断,即作为行政行为对待并纳入行政诉讼处理。多年来,有关不动产登记性质以及相关纠纷机制问题,主要观点有民事行为与民事诉讼说、行政行为与行政诉讼说、民行区分说、行民合一说四种。四种学说关于不动产登记性质的分析,存在一个重要的共同点,就是基本上都是在“一体两面”的意义上展开的,但是这种思维架构其实存在某种重大缺憾。因为,就不动产登记体系来看,登记机关相关的登记活动,真实的结构其实是“两体两面”,自近代法以来,不动产登记从宏观上的整体结构来说,本身存在管理登记和权利登记的区分,登记机关自身存在主体功能的可区分性,在不同的领域、不同的登记事项、不同的登记程序中承担不同的主体身份和职责。我国相关理论研究应当与时俱进地清晰化,在正确认识不动产登记转型带来的登记区分意义上,正视不动产权利登记具有的民事行为性质以及应纳入民事诉讼的机制抉择。  相似文献   

3.
黄素萍 《法治研究》2010,(2):102-105
预告登记制度作为一项特殊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为德国、瑞士、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法律所采纳,其旨在保全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我国《物权法》第20条也规定了这一制度。本文探讨了预告登记制度的适用范围、发生条件、效力、失效和形式要件等问题,并对法律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  相似文献   

4.
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是物权变动理论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我国《物权法》对不动产物权的登记作了明确的规定。本文通过对我国《物权法》关于登记制度的相关规定的系统梳理,在对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规制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初步论述了我国在不动产登记规则方面的立法取舍。  相似文献   

5.
预告登记制度是物权范畴下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一种,这个制度本身所确立的目的就是用来保障买受人将来所能实现的物权,它是物权法原理在债权领域的扩张与渗透的的一种结果,具有债权性和物权性的双重特征。虽然这些规定还存在一些问题,但是这一制度的确立和不断完善对我国不动产流转过程中存在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6.
关于物权法草案中确立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   总被引:19,自引:0,他引:19  
王利明 《法学》2005,(8):3-9
本文结合我国物权法草案,探讨了有关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两种模式,即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作者比较了两种模式的区别以及特点,认为我国物权法草案采纳了以登记要件为原则,登记对抗为例外的模式,这是符合中国国情的。作者探讨了登记对抗模式中的第三人的范围,以及区分登记的效力与合同的效力的必要性,并对登记对抗的适用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7.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物权法登记制度中一项重要制度,《物权法》对此也进行了规定,但仍需完善。不动产预告登记将债权物权化,赋予债权请求权以物权性质的排他效力,其价值在于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信用。本文从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概念、性质、特征、效力与价值等方面来对其进行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8.
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核心在于其法律效力。我国最新颁布的《物权法》第20条便对此做了相应的规定,该条明确了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效力在于保全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内容的债权请求权。然而,由于该条的内容较为抽象,并存在一定疑问,不利于司法实践,故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  相似文献   

9.
2007年3月,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物权法》,并以法律明文规定的我国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登记生效为原则、等级对抗为例外,本文将就我国法律对该模式选择加以分析。  相似文献   

10.
杨新星 《法制与社会》2010,(22):278-278
不动产领域的物权登记规则主要存在登记生效与登记对抗两种模式,本文通过对登记制度的法理基础介绍、各国相关立法模式对比分析、我国立法现状分析,得出登记对抗主义为特定历史背景下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登记生效主义更加适合我国经济与法律现状。同时针对物权法上地役权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对抗规则进行探讨,认为在继受德国民法模式的前提下,我国应完成不动产登记生效制度的一体化工作。  相似文献   

11.
张静 《人民司法》2008,(15):27-31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不动产物权纠纷大幅增加,有关不动产行政登记案件也随之增加。而我国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散见于各项单行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各种规定之间也不尽一致。如何审理不动产行政登记行政案件,合理处置不动产行政登记涉及的民事争议,是目前行政审判中亟待解  相似文献   

12.
谢艺 《法制与社会》2013,(18):262-263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市场经济带来的大量房地产交易、变更登记的掩护下,在高额利润的驱使下,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房地产变更登记过程中的一些漏洞,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骗取房地产登记,从中攫取大量非法利益,因此导致骗取房地产登记犯罪案件也与日俱增,不仅造成了房地产业主的财产损失,也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如何防范骗取房地产登记犯罪行为已经成为当前及今后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任务。  相似文献   

13.
我国房地产市场在90年代初期驶入了蓬勃发展的快车道,经过这些年的快速发展,商品房买卖纠纷也呈现出了复杂多样的特点,但由于房地产的立法不健全,房地产市场机制也不够完善,导致商品房买卖纠纷成为社会投诉热点和关注焦点。本文从法院审理的一起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切入,由此引出我国房地产销售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房地产销售法律制度的设想。  相似文献   

14.
文章提出以车库是否计入公用建筑面积来确定其所有权归属,分析了《物权法》的约定权属归属的条件,提出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将车库产权登记纳入不动产登记范围等建议。  相似文献   

15.
朱广新 《法学杂志》2006,27(6):33-36
物权法草案总则编忽视了对学理性大总则与立法性大总则的严格区分,在总则性立法技术的运用上出现了明显的缺漏、余赘和逻辑混乱,将总则的唯理化效应衍化成了无序的规则堆砌。建议将不动产登记规则剔除于总则之外,对物权的混同作明确规定,并对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规则予以重构。  相似文献   

16.
张家勇 《法商研究》2006,23(5):115-121
从相关立法和研究来看,不动产登记效力模式有待明确。在物权确认方面,物权登记与物权法定原则在保护交易安全方面具有相互强化的效果。不同物权变动模式对不动产物权登记有不同影响,但不决定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从逻辑体系、交易安全、交易自由、税收以及我国实情等方面来看,不动产登记的效力模式应坚持登记要件主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应采取单一的不动产物权登记要件主义模式,因为其确立的二元不动产登记效力模式与我国实情多有不合。  相似文献   

17.
由于我国经济正处于飞速发展的阶段,商品交易方式也呈现出多样性,因此,法律在保护财产静态安全的同时,需要更加注重对动态财产交易的保护。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不仅是财产交易有序化的必要条件,也是整套物权法律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石。200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专门对不动产登记的重要问题作出了规定,确立了中国不动产登记的基本结构,为将来不动产登记法的制定,提供了整体架构和思路,标志着中国统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正式确立。然而,我国不动产登记存在着诸如立法不完善、房地分离登记、城乡管理不统一等许多问题。并且国内对关不动产登记制度当中存在的各个问题尚有争议与分歧,因此本文认为有必要就不动产登记制度在全面考察的基础上,从立法体系、登记机关、登记规则等方面提出改进意见,使我国不动产管理真正作到制度健全,有法可依,从而保障不动产真正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权利,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和国家法律的权威,这也正是法律的意义之所在!  相似文献   

18.
完善我国房地产登记制度的实证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的房地产登记模式,仍应采取权利登记模式,同时可以吸取契约登记制度的一些优点;登记机关的设立一般以市为基础;在立法上,应明确区分土地权利的总登记和初始登记,在实务中,有必要引入房地产登记专业代理人制度,同时确立登记机关和专业代理人相应的赔偿责任和保险制度。  相似文献   

19.
文章采取实证研究的方法,对中国房地产登记的模式,房地产登记机关的统一.登记公示公信原则的确立与限制,总登记与初始登记的区分与建立,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登记,建立房地产登记专业代理人制度,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的保险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探讨。  相似文献   

20.
不动产登记基本范畴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动产登记法在性质上主要属于登记程序法,应对纳入不动产登记的权利类型、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原则、登记管辖权、一般登记程序和特殊登记程序等问题作出规定。可以纳入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不仅限于《物权法》和其他法律中规定的物权,还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登记的债权。不动产登记的主要功用是公示不动产上的权利状态,但不动产登记对于不动产权利的变动所起的作用略有不同。不动产登记簿采取物的编成主义,只有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以及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才能查询不动产登记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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