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山东省鲁西监狱在罪犯中实行的“刑释后短期生活保障”制度,是一项新生事物,它与监狱其它罪犯改造措施相比具有鲜明的特点,“刑释后短期生活保险”制度具有四种功能,中国特色监狱人道主义的体现功能,罪犯改造积极性的调动功能,监狱秩序良性发展的促进功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推动功能,但若作为监管改造的一项措施在其它监狱中推广实施还需具备一定的条件。  相似文献   

2.
要将罪犯真正改造好,关键是要调动罪犯自身的改造积极性。将那些能够主要依靠自身努力改造好的罪犯划分出来,让他们主要依靠自律来改造自己,这有利于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又能使监狱警察将更多的精力用于危顽犯、重控犯的教育改造。周浦监狱在罪犯分类教育的基础上试行分层教育,作了有益的尝试。  相似文献   

3.
推进监狱体制改革 提高罪犯改造质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监企分开”的监狱体制改革迫在眉睫,这一改革对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作用如何,是检验改革成败的重要依据。烟台监狱率先开展了“监企分开”的监狱体制改革,实践证明通过改革充实了教育改造罪犯的力量,促进了各项监管制度的完善和落实,有效地调动了罪犯的改造主动性和积极性,壮大了监狱经济,为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相似文献   

4.
依法有效保护在押罪犯的合法权益是现代监狱制度的必然要求。有效保护罪犯合法权益不仅有利于监狱改造秩序的稳定,有利于调动罪犯改造的积极性,而且是监狱工作法制化、刑罚制度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相似文献   

5.
罪犯矫正激励机制的构建与优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现代社会,监狱执行刑罚,安全固然是其基本的法律属性,但对罪犯实施有效矫正,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更是监狱的本质要求。”提高罪犯改造质量,重在对罪犯的矫正和转化,以便重构罪犯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激励,就是激发与鼓励,它是与惩罚相悖的一种基本的转化罪犯思想的方法。激励用于罪犯矫正中,是指激发罪犯的行为动机,换言之,就是用各种有效的方法去调动罪犯的改造动力,挖掘罪犯的改造潜力,使罪犯感到“力有所用、  相似文献   

6.
罪犯劳动改造竞争上岗分级处遇管理办法,是将罪犯劳动改造情况与其在狱内获得各种奖励机会、处遇等级相结合,并体现“刑期、刑种管理优先”的安全理念,从机制上调动了罪犯参与劳动改造的积极性,发挥劳动矫治功能,达到减少警囚矛盾冲突,遏制司法腐败,维护监狱安全稳定,提高改造质量的目的。  相似文献   

7.
关系犯是与监狱或监狱警察有某些利害或利益关系的罪犯。从实践上界定,关系犯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与监狱有利益或利害关系的罪犯,即“与公型关系犯”;一是与监狱人民警察个人有利益或利害关系的罪犯,即“与私型关系犯”。“与私型关系犯”在改造群体中具有相对的隐蔽性,能够得到干警“弹性执法”的好处,还有些干警在管理和使用上分开为关系犯提供方便,在减刑、假释等方面公开提供优惠条件;“与公型关系犯”在改造群体中具有公开性,他们往往以对监狱有贡献自居,向监狱讲条件要好处。“关系犯”改造意识普遍淡化,应当给以充分的重视。  相似文献   

8.
因罪犯改造计分考核条件相对宽松,出现减刑条件与减刑比例不相适应的矛盾,使得部分罪犯符合减刑条件不能提请减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罪犯的改造积极性和监管工作。分析南昌地区监狱减刑问题可以发现,从保障刑罚执行公正、维护监管安全的视角,应从严罪犯教育改造考核奖扣分、减刑所需考核表扬数、考核表扬折抵减刑幅度等,促使减刑条件与减刑比例相匹配。  相似文献   

9.
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包括“关于战犯改造”、“我们的监狱其实是学校”、“人是可以改造的”等九部分。这九个部分可以概括为“三观”即刑罚观、监狱观、改造观,“三论”即方法论、策略论、管理论。“三观”为基础理论,“三论”为应用理论。这一理论系统地回答了监狱刑罚执行与罪犯改造工作“是什么”、“为什么”和“怎么办”的问题。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是新中国监狱制度的本质和内涵的高度概括与抽象,是我国的监狱哲学、监狱基础理论,掌握和深刻领会了这一理论也就等于深刻理解了我国监狱法规制度的立法精神、惩罚与改造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追求。研究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既是为了总结过去,更是为了面对未来;不仅是学术研究,而且是为监狱工作在新世纪的改革发展而进行的应用研究。  相似文献   

10.
张晶 《中国司法》2003,(4):10-11
(接上期) (三)科学 监狱存在的法律意义是对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贯彻落实“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不仅是一项法律任务,而且是中国特色监狱工作的根本标志。 当下,我们所面对的是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轨的大背景。在社会经济成份、组织形式、  相似文献   

11.
<正> 新中国监狱劳动的性质是什么?多年来一直为学术界所关注。1992年8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改造罪犯的状况》白皮书指出:“中国政府反对将劳动作为惩罚罪犯的手段,反对用繁重的劳动折磨、虐待罪犯。将劳动作为改造罪犯的手段而不是作为惩罚罪犯的手段,在中国改造罪犯的实践中得到了贯彻执行。”为什么我国监狱劳动是改造手段而不是惩罚手段?为什么不能用繁重的劳动折磨、虐待罪犯?这些问题都需要从理论上给以明确回答。本文拟对此做些探讨。一、监狱劳动性质的演变监狱劳动的性质,经历了一个从惩罚奴役手段到改造手段的发展过程。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监狱劳动都是作为惩罚和奴役手段  相似文献   

12.
监狱内的“地下航线”活动严重破坏监狱改造秩序,影响罪犯的改造积极性,成为监管执法面临的一个顽症。当前监狱“地下航线”呈违禁品种类趋于多样、涉及人员更加复杂、渠道形式日益隐蔽等特点,而这是由多方面因素造成的。防范监狱“地下航线”需从制度、宣传、监督等方面入手。  相似文献   

13.
监狱是罪犯与监狱民警矛盾的统一体,作为罪犯,既要接受国家法律的德罚,又要接受监狱民警的教育与转化;作为警察。既要承担代表国家执法的神圣职责,又要充当特殊园丁对罪犯实施矫正与改造。正是由于这样一组矛盾统一体的存在.形成了监狱错综复杂的人文环境。作为矛盾一方的监狱民警应该深知自己所肩负的重任,因而在对罪犯的管理中,绝不能是简单、粗犷式的管理,而应该在“精”“细”方面动脑筋、做文章。系统地学习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以自己公正的执法手段和高超的“人格魅力”去影响、感化罪犯。有效地化解罪犯与监狱、罪犯与民警、罪犯与罪犯之间的矛盾。  相似文献   

14.
监狱性质和职能由主观意志和客观要求相结合而定位。由于特殊的历史背景和主、客观因素,我国监狱的性质和职能的定位经历了曲折发展的过程。《监狱法》的颁布实施,使监狱性质由异化到纯化。我国监狱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是对罪犯实施惩罚的刑罚执行机关,是对罪犯实施改造和矫正的机构。国家赋予监狱的职能应是准确执行刑罚、对罪犯实施惩罚、对罪犯实施改造和矫正。  相似文献   

15.
正视并着力解决当前基层监狱民警对罪犯管理和刑罚执行过程中突出存在的“不敢管”、“不愿管”和“不会管”问题,是提升监狱工作水平的一个重要因素。对监狱民警实行分类教育,增强监狱依法行政的意识,努力构建监狱绩效评估的长效机制,调动基层监狱民警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是提高监狱管理水平的现实要求。  相似文献   

16.
监狱工作“首要标准”的提出,使得监狱把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作为中心工作,而监狱改造罪犯的过程类似于企业的产品生产过程,“原料”是在押的服刑罪犯,“产品”是刑释后的“新人”。“顾客”就是整个社会和政府。改造罪犯同样存在一个质量问题,其有效性、动态性、预防性、系统性十分符合监狱工作的需要。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的实时切入,必将把监狱的规范执法、狱政管理水平、教育改造质量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  相似文献   

17.
对罪犯实施“人文化管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3年年初,随着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的蓬勃发展,尤其是随着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不断深化,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明确提出罪犯改造工作要以“人文化管理、个性化教育”为突破口,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由此拉开了北京市监狱系统进一步探索具有首都特色的罪犯改造模式的序幕。对罪犯实施“人文化管理与个性化教育”就是在依法管理的前提下,科学地实施教育改造工作,科学地认识和评价罪犯,营造健康、文明、开放的改造环境,设计并且实施个体改造方案,  相似文献   

18.
监狱工作贯彻落实“首要标准”,在理论上有许多课题需要研究,在实践中有许多工作需要开拓创新。基层监狱民警的“真心”、“狠心”、“耐心”就是落实“首要标准”,提高改造质量的基本条件;基层监狱民警对服刑期间罪犯提出改造指导性意见以及对即将刑释罪犯提出谋生就业意见,就是落实“首要标准”,提高改造质量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19.
狱务公开是依法治监的具体体现,实施狱务公开对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提高干警执法水平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实施狱务公开有多种模式,“一改二挂三统一”的执法模式是狱务公开的集中体现,它的推行推动了狱务公开的规范化建设,推动了监管改造工作的创新。  相似文献   

20.
《中国司法》2006,(1):108-108
64罪犯会见的有关规定问:我的一个亲戚最近被判刑投送监狱改造,请问,我们作为他的亲戚是否可以去监狱看望他,有什么具体规定?(山西梁启东)答: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这是罪犯的一项法定权利;同样,罪犯的亲属、监护人也可以按规定去监狱探视罪犯(即通常所讲的“探监”)。会见是罪犯维系自己与家庭关系的重要渠道,也是亲属、监护人了解罪犯改造情况并对其进行规劝、帮教的重要途径。《监狱法》第48条规定:“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这里所指的“规定”,是指监狱和监狱管理机关为保证罪犯…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