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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罪过形式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现行刑法增设的一个新罪名,关于本罪的罪过形式,目前在我国刑法学界争议较大,从而直接影响到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正确认定和处理,妨碍了刑法社会保障功能的正常发挥。以下笔者拟就此问题略作探讨,以就教于方家。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罪过形式争议及探讨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过形式,刑法理论界存在着几种不同的观点:(1)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因间接故意、过失而泄露商业秘密的,则不构成本罪;①(2)认为本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②(3)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③(4)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可分为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和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前者主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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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问题,围绕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于自信过失、疏忽大意过失,学界大致有单一罪过说、选择罪过说、复合罪过说和模糊罪过说等观点.本文认同选择罪过说观点,认为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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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刑法学界主要有七种观点:过失说、间接故意与过失说、间接故意说、直接故意说、故意与过失并存说、故意说等。本文在对刑法学界有关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的各种观点进行简略评述的基础上,通过从刑法总则的层面、立法意图、法定刑以及与类似罪状的比较四方面的分析,得出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应为过失而不是故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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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中是否存在间接故意?当前在法学界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盗窃罪的主观要件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另一种则认为,此罪不但直接故意可以构成,间接故意也可以构成,而且间接故意构成的盗窃罪还占相当的数量.我认为后一种意见值得商榷.在此,就这一问题谈几点不成熟的看法,以求教于法学界的同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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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对滥用职权罪没有明确规定其罪过形式,导致学界对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产生了多种分歧认识。本文从判定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应以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所持心理态度为标准入手,分析了滥用职权罪具有故意和过失的认识因素,具有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的意志因素,而不具有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和疏忽大意的认识意志因素,从而得出滥用职权罪只能有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复合主观罪过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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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故意概念及其定位的新理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以德国刑法关于故意概念立法的争执为背景 ,介绍了主观、客观以及折衷的间接故意概念 ,剖析了我国刑法理论中的故意概念 ,主张故意概念应当表达出行为故意和结果故意两个层次。间接故意犯罪只能是结果犯而不能是行为犯或危险犯。直接故意是故意的基本形态 ,而间接故意是故意成立的底线。间接故意是既有依附性也有独立性的罪过形式。间接故意既依附于直接故意 ,也接近于有认识过失 ,把守着故意的底线 ,有着自己独特的区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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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奸淫幼女罪中的间接故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长期以来,法学界都认为强奸罪只存在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不存在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奸淫幼女罪从实质上说也是强奸罪,只不过形式特殊罢了,因而人们也认为,奸淫幼女罪也只存在直接故意,而不存在间接故意。笔者认为,在大多数的奸淫幼女犯罪中,行为人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但也不可否认,行为人故意的内容并不都是十分明确的。奸淫幼女罪中存在着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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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过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将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一种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罪过属于犯罪主观方面要件内容。在刑法上,罪过有故意与过失两种。在刑法理论上,故意又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过失有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但是,在论及罪过形式时,还有一种混合罪过问题。所谓混合罪过形式,又称双重罪过形式,是指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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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将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与大陆法系的故意相比,我国刑法的故意是否包含了所有的故意状态?“明知必然发生而容许发生”是指明知道自身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虽不希望此结果发生,却希望实施引起此结果的行为来实现既定目的,进而实施该行为.如果存在这种故意,属于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本文通过区分直接故意与闻接故意,认为这种故意状态属于间接故意,这种故意状态是对间接故意的厘正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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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体与主观罪过的性质──以渎职罪为范例的分析(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应用刑法学范畴的犯罪客体的规范内容,应当界定为刑法所保障的而被犯罪行为所故意违犯的法规范或法的关系。违法性意识不仅构成犯罪故意的规范内容,也是犯罪过失的必备要素。故意犯罪的违法构成可以表述为:行为故意违反A法──A法法益被侵害。过失犯罪的违法构成式则为:行为故意或直接违反A法──导致过失或间接违反X法──结果严重侵害X法法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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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我国刑法学界对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存在两种直接对立的见解,形成一种极为奇特的现象:理论界一般认为防卫过当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宴践中大都将防卫过当的案件按故意定罪。我不同意上述两种看法,认为防卫过当是一种具有多重性质的犯罪现象。它既可能出于过失心理,也可能出于故意心理,不应一概定为过失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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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经济合同法》将违约方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作为合同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与过失都是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一种心理状态.所谓故意,是指当事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引起不履行合同或合同无效的后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所谓过失,是指当事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不履行合同或合同无效的后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有预见,但却轻信这种结果不会发生,以致造成合同的不履行或合同无效.我国刑法和民法在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上,都将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区分为故意与过失.区分故意与过失在刑法上对于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但在民法中对于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实际意义却存在争议.传统的民法观点认为,在民法上划分故意和过失以及轻过失和重过失,对于确定民事责任的大小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不能因为是过失而行为人就可以少赔或不赔,也不能因为是故意,行为人就要多赔.同样,过失的程度和大小对行为人应否承担的民事责任,也没有任何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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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是现行刑法典增设的新罪名,因此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在主体、客体等方面有许多相同之处。但由于现行刑法条文对滥用职权罪的规定过于笼统,因此在实践中往往难以准确定性。本文从二罪的罪过形式进行分析,认为滥用职权罪的主观表现为故意,并且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而玩忽职守罪只能是过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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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不法理论的框架下,防卫意识仅以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与不法侵害相对抗的事实为必要,因此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不仅包含过失,而且包含故意(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这一观点不仅能与刑法关于防卫过当以发生重大损害结果为要件、防卫过当应当减免刑罚以及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具有同一本质等规定保持协调,而且能够合理地解决假想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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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间接故意与轻信过失界分的理论基础,理论界存在"严格责任说"、"客观超过要素说"和"复合罪过形式说"。区分间接故意和轻信过失的关键点是对行为人的意志因素——"放任"和"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进行考量。此外,间接故意和轻信过失在认识因素方面也存在一定差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