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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诉讼案件判决的执行问题并非简单的执行或不执行.国际法院成立至今,其所作的判决大部分得到执行,不执行的情况只是少数.对于这少数案件而言,这些原本提交国际法院以待解决的纠纷并没有彻底得到解决,当事国之间争议不断,甚至对局部地区的安全问题产生影响.为什么国际法院做出的生效判决在当事国之间得不到彻底解决呢?本文围绕这个核心问题,对国际法院处理的案件进行比较分析,找出共同存在的问题,以及对我国的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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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诉讼案件判决的执行问题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国际法院判决的执行问题并非只是一个执行或不执行的简单二分法问题,而是一个介于两者之间、包含一系列政治决策的复杂问题。一方面,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家的实践,当事国有遵守国际法院判决的义务;另一方面,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当事国往往以各种理由阻止对自己不利的判决的实际生效。由于目前国际上缺乏一个有效的执行机制,这一矛盾没能得到完满的解决。因此,在分析当事国遵守国际法院判决义务的基础上,对国际法院诉讼案件判决的执行实践和执行方式进行深入探讨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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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和2004年国际法院针对美国违反《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行为,分别作出了拉格朗案和阿维纳案判决。但是,上述判决作出后,美国各级法院却以种种理由拒绝遵从和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从美国法院当前的相关司法实践来反驳其据以不执行国际法院判决的种种理由,可揭示其怠于遵守国际法院判决的深层原因。国际法院判决对美国法院应具有间接的法律效力,这也要求美国法院应尽可能地找寻适当的国内法路径以遵循国际法院的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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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内对执行国际法院判决存在"国际主义观点"、"国家主义观点"和"折衷观点"等不同的看法。尽管美国政府出于现实原因,敦促国内法院遵守国际法院的判决,但美国最高法院对于在国内直接执行国际法院判决持否定态度。国际法院判决在美国的执行不力,凸现出国际法院的现有执行机制的不足,也反映了美国反对国际法在其国内法律体制中直接适用的倾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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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2018,(6):125-135
"查戈斯群岛咨询案"再一次引发了各界对咨询管辖权与当事国同意原则关系的关注。在这一问题上,国际法院与当事国持不同态度,对当事国同意原则是否可以适用存在争议。这一争议的存在不利于咨询制度发挥作用,应探寻其存在的真正原因并解决争议。当事国同意原则有其合理性也有其局限性,而国际法院虽然否认当事国同意对咨询管辖权的影响,但也为该原则的适用留下了空间。在双方对当事国同意原则的支持与反对背后,存在着国际法院寻求发挥作用与国家寻求维护主权的矛盾。解决争议要以解决矛盾为中心,协调双方的意愿,因此不能单一地支持或反对当事国同意原则。参照实践,可以采取将国家参与咨询程序的习惯制度化,并分情况适用当事国同意原则的方式,解决双方间的争议,促进咨询制度乃至国际法治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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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立权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1999,(6)
联合国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又称任择条款(optionalclause),是国际法院取得对规约当事国之间一定法律争端强制管辖的依据。据该条规定,当事国可随时声明就条约的解释、国际法任何问题、违反国际义务之任何事实及其应予赔偿之性质及范围等事项,对于接受同样义务的任何其他国家,承认法院的管辖为当然而具有强制性。但事实上,国际法院依任择条款行使强制管辖权时往往受到很大限制,除了任择条款本身固有的折衷性与妥协性是一大原因之外,接受该条款的国家中又有过半作出了内容、形式各异的保留(reservat…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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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婷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11(1):71-81
从1998年至2003年,国际法院陆续审理了三个与违反《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有关的案件,其中以1999年的拉格朗案最为典型。拉格朗案牵涉到若干重大国际法问题,国际法院对这些问题的判决从国际法的角度看是前所未有的,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国际法院在该案中的判决不仅对国际法,而且对国际实践和国际关系也产生了重要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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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反对程序是一种附带程序,是维护当事国间权利义务平衡的一种重要程序。初步反对被提出之后,关于实体审理的程序就暂时停止。初步反对判决原则上不得涉及到实体问题,具有相对的“既决力“。为了加强对此程序的控制,国际法院修改了有关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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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解决领土争端中,在证明标准方面,主要秉承了大陆法系传统,同时合理吸收了普通法系的传统。但是,基于当事国之间领土争端的复杂性和重要性,且由于主要受到大陆法系的影响,国际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将证据优势标准置于主导地位。不过,国际法院在适用该标准时存在唯证据而证据的逻辑混乱的现象,甚至有时陷入单纯比较相关证据分量的游戏。这引起了国际社会对国际法院司法权威的一定质疑。实际上,国际法院内部也存在不同的声音,其证据规则仍处于不断演进之中。鉴于证据优势标准确定性程度相对较低,而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定位过高,因此,今后一阶段国际法院在解决领土争端方面的证据标准应界定为"清晰和令人信服的标准"。这也是国际法院证据标准倾向灵活性和当事国要求确定性的意志相互协调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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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常设国际法院到国际法院,其咨询管辖权和“司法性”之间的协调一直是一个难题。要想满意地解决法院当前面临的困境,不必急于扩大有权寻求咨询意见的机构的范围,而必须确保各机构在利用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时,更多的是出于解决法律问题的目的而非政治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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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完全基于国家的同意。管辖权延伸理论为国家表明接受国际法院管辖权提供了一个非正式的途径。经过常设国际法院采用后,管辖权延伸规则首先在其传统的扩展既存管辖权的意义上被加以适用。有时法院对当事国的属人管辖权以及对于某事件的对事管辖权,已经由先前的同意而确立。在程序开始后,当事方不是通过明示的声明就是通过连续的隐含同意的行为来承认延展他们的同意以覆盖额外的问题。另外,有时候一个国家会单方面提起申诉以在法院前启动程序,但依赖于有缺陷的管辖基础,或者就是明确不存在有效的管辖基础,有时候还会直接地声明该申诉不在现存的管辖权范围内且法院对被告国的管辖权有待建立。这个时候,法院已接到了申诉,但是它却对申诉的实体问题没有管辖权。被告国实际上被给予了接受法院管辖权的机会。有些时候,通过明示的声明或者连续的隐含同意的行为,比如不经更多争执就论辩案件实体问题等,被告国在案件启动后会同意接受法院的管辖权。之后,法院会认为其管辖权已经确立并继续裁断争端。适用管辖权延伸概念的这一方面并非对案件提起之时既存管辖权的延展,而是确立了对该事件的"初始"管辖权。此理论的适用给刻意寻求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国家在别无他途的情况下最后的一条通往国际法院的通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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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86,(1)
在《法学杂志》1985年第5期《乌拉孜·艾力强奸案为何会搞错?》一文中说,“哈迪拉对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法院判决她与乌拉孜离婚。她不服,向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上诉。中级法院审理后于一九八四年八月二十八日裁定乌拉孜与哈迪拉复婚.”此处的“裁定乌拉孜与哈迪拉复婚”说法不妥、因为沙依巴克区法院虽然判决乌拉孜和哈迪拉离婚,但由于哈迪拉在法定上诉期内上诉,故这个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乌拉孜与哈迪拉的婚姻关系尚没有解除,因而也就不产生复婚的问题。再有,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是不同的。民事判决是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争议所作的权威性判定。而民事裁定则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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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望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1999,(5):56-60+70
本文结合国际法院的规约和规则,对国际法院中的“南联盟分别诉北约10 国”这一最新案例进行评析,以期更深入了解国际法院的诉讼程序。文章具体分析了法院在这10 个案件中的法官席组成、法院对案件管辖权的推理包括任择强制管辖权条款以及基于公约的管辖权,此外还分析了法院不予指示临时措施的理由及不足之处,在这种分析的基础上,形成对国际法院发挥更大作用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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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北京法院的裁定,却被河南法院判决为违约行为,面对同样具有法律效力的两地法院司法要求,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陷入了两难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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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对地方各级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审判的第二审判决和裁定,都是终审判决和裁定,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必须执行,不得再提起上诉。我国法律规定两审终审制的目的,除了使审判机关及时结案,尽快地消除犯罪对社会的危害和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