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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杖法》的制定与实施使得宋代五刑体系名存实亡,主要表现为:主刑种类减少,刑种配置不合理。为遏制犯罪,宋政府通过颁敕和编敕,规定或创设新刑种,形成以臀杖、脊杖、编管、配刑、死刑为主的刑罚体系,凌迟亦成为常用刑,结果使宋代刑罚较唐代更为严酷。宋代制定与实施《折杖法》,本欲轻刑,但导致刑种配置缺乏科学性,刑罚轻重失衡,反而促使刑罚重刑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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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历史悠久的刑罚之一,是近代最受争议的刑种,也是我国刑事法领域备受关注的重要问题.1985年陈广君在其硕士论文《我国刑法中死刑的初步探讨》里较早提出"严格控制死刑"的见解,1995年胡云腾在其博士论文《死刑通论》里指出我国死刑适用中存在的弊端,并提出死刑完善的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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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削减13个罪名的死刑基础上,进—步削减了9个罪名的死刑,且不像《刑法修正案(八)》那样仅限于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而是扩大到军职罪和不严重的暴力犯罪.同时,《刑法修正案(九)》还提高了死缓执行死刑的门槛,增设了死缓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制度;并将绑架罪、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绝对确定死刑修改为相对确定死刑.这些修改拓展了中国死刑改革的视野,为下一步继续推进死刑改革提供了积极信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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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我国打击毒品犯罪,遏制毒品蔓延,震慑境内外毒品犯罪分子的重要武器之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对毒品死刑案件中的犯罪情节作了明确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由于《决定》规定得较为原则、概括,加之毒品犯罪的复杂性和隐蔽性,从而给毒品死刑案件中犯罪情节的理解与掌握带来一定的困难.对此,笔者结合审判实践就犯罪情节在毒品死刑案件中的理解与掌握等问题予以探讨.一、毒品犯罪死刑案件中从重情节的理解和掌握《决定》除第1条和第16条外,都对毒品犯罪情节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作了规定.涉及死刑的从重情节规定,除第2条规定外,还有第11条分两款规定的两个从重情节.另外,依据刑法总则适用于《决定》的原则,刑法规定的从重原则也适用于毒品犯罪.总括起来,对毒品死刑案件具有影响作用的从重情节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武装掩护走私、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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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涉及到六个方面的修订,但涉及死刑复核程序和死刑执行程序未作详尽修订,本文简要分析了《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该两个程序中的法律空缺,以达到推动促进《刑事诉讼法法》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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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死刑案件是刑事案件中较特殊的一种,故死刑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较一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其自身特殊性.《试论死刑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一文对死刑附带民事诉讼有效时间、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范围、赔偿范围、赔偿的原则等作了较为系统的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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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取消包括走私武器、弹药罪在内的9种犯罪的死刑,引起社会对死刑罪名废除的热议.我国刑法在死刑的适用条件上的限制规定是:“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抛开死刑存废之争和刑事政策的考量,探究走私武器、弹药罪是否符合“罪行极其严重”是判断该罪能否被废除死刑的关键.在《刑九》出台的背景下,从理论上探讨本罪的死刑是否应被取消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罪责刑相适应、刑法体系的协调性、国外法律的借鉴等方面来考察取消本罪死刑的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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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刑法》规定了68个适用死刑的罪名。之后,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减少了13个死刑适用罪名,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又减少了9个死刑适用罪名。至今,《刑法》共有46个死刑适用罪名目前,我国的基本死刑政策总体上是保留死刑但严格限制其适用之所以现阶段要保留死刑,一方面是由于现实中还存在极其严重的犯罪;另一方面是死刑制度的存在既有利于预防犯罪目的的实现,也符合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价值观念,能够为广大群众所接受和支持,具有满足人民群众安全心理需要的功能。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是指坚持少杀、防止错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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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为严格控制死刑数量、提高死刑判决质量、推进死刑案件诉讼程序的公正性提供了重要契机。然而,在死刑复核权回归的近3年时间里,死刑案件的辩护现状不容乐观。近日,贵州省律师协会与北大法学院陈瑞华教授的课题组合作,制订出台了《贵州省死刑案件辩护规范指导意见(试行)》(下称《贵州意见》),将死刑案件辩护中律师应注意的要点集中归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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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死刑复核程序,并对检察机关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内容、方式和程序等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是,检察机关在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过程中,遇到了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内容不全面、监督信息不畅通、人力资源不足、监督程序不完善等问题。检察机关要全面履行死刑复核法律监督职责,需要进一步明确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内容,增加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人力资源,完善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程序等,以建立有效的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制度,确保我国死刑的正确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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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是我国现行《刑法》明文规定的一种死刑执行制度,是我国独创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刑罚制度设计.作为死刑执行方式的一种重要方式,死缓既能保留死刑的威慑力,又能有效减少死刑实际执行的数量,在我国刑法体系中有着独特的价值.但目前死缓制度还存在一些缺陷,如适用范围不明确、与死刑立即执行衔接不够紧密、执行死刑的条件过于宽泛等,使得死缓限制执行死刑的价值无法充分发挥.本文在分析这些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些许完善死缓制度建设的建议,使死缓制度有效发挥其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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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2款规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即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该项规定,完善了死刑复核程序,体现了国家对适用死刑的慎重,为进一步保证死刑复核案件质量,加强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监督提供了保障.但该项规定由于立法规定的较为原则和缺乏刚性要求,使得检察机关的此项监督职能尚需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以使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有效表达监督意见、强化监督效果,更好地履行新刑诉法所赋予的监督职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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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2款规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即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该项规定,完善了死刑复核程序,体现了国家对适用死刑的慎重,为进一步保证死刑复核案件质量,加强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监督提供了保障.但该项规定由于立法规定的较为原则和缺乏刚性要求,使得检察机关的此项监督职能尚需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以使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有效表达监督意见、强化监督效果,更好地履行新刑诉法所赋予的监督职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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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改革关乎依法治国在刑罚权运用方面的进步和社会文明的发展,是我国刑法领域备受社会关注的重点课题.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十三种犯罪的死刑适用,规定了原则上对于75周岁以上老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这一修订被视为继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以后中国死刑改革领域的又一重要改革.为了配合削减死刑适用,巩固死刑改革的成果,《刑法修正案(八)》对我国的刑罚结构也进行了调整,致力于完善刑罚体系和实现刑罚轻缓化.但是,此次修法也使我国刑罚结构体系产生了一些新的课题.本文认为还应当在修正案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死刑罪名的数量,并且调整死刑与自由刑之间的结构关系,对刑罚体系进行结构性的改革.文中从现实案例出发,通过研究我国死刑改革的历史进程,从宏观的角度挖掘死刑改革和刑罚结构调整之间的相互关系,并从微观层面提出我国死刑改革的优化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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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刑法上的一个热点问题。在我国《刑法》的97修改过程中,对死刑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争论,伴随修改后的《刑法》为争论划上了句号,当时激烈的场面已烟消云散,但对死刑的理解的认识仍然影响到死刑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笔者主张在目前保留死刑的同时,对死刑还需要在立法上和司法上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