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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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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 行为人自动放弃可能重复实施的侵害,是否犯罪中止?这是个争论已久的问题。许多人认为,这种情况不是犯罪中止,理由是这种情况下的犯罪行为已经实施终了,具备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因而,只能是实施终了的犯罪未遂,不符合犯罪中止的条件。持有这种观点的人所引证的案例几乎是一致的,即在杀人犯罪中,犯罪分子向被害人开枪射击,第一枪未打中,完全有条件再开第二枪、第三枪,但他不再继续射击,停止了侵害,犯罪结果没有发生。并指出,在此案中,行为人开枪杀人的行为已经实施终了,  相似文献   

2.
<正> 所谓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竞合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由于行为人对事实的认识发生错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本身不可能发生预期的犯罪结果,但行为人仍基于自己的意志放弃了继续犯罪,或者采取了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措施。对这种犯罪行为如何正确定性,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是犯罪中止,另一种认为是犯罪未遂。笔者认为对这种犯罪行为的定性,不应一概而论,而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如犯罪行为尚未实施终了,应定为犯罪中止;如犯罪行为实施终了应定为犯罪未遂。按照我国刑法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若为犯罪中止,必须具备主客观两方面条件,即主观上的自动性和客观上的有效性。并且就客观要件而  相似文献   

3.
传统观点对犯罪既遂所下的定义是不科学的。笔者认为,对犯罪既遂的定义应当这样下:“实施终了的犯罪行为,达到了行为人预期的目的。”这个定义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强调犯罪行为必须进入实施阶段,尚未着手实行的,只能构成犯罪预备或犯罪中止;二、强调犯罪行为必须实施终了。犯罪行为未实行终了的,只能构成犯罪未遂或犯罪中止;三、强调必须达到预期的目的。没有达到预期目的的,不可能是既遵。只要满足了犯罪人的主观愿望,就属于达到了预期的目的。之所以要这样给犯罪既遵下定义,是基于以下几点理由:第一,这样下定义与刑法第二…  相似文献   

4.
放弃重复侵害行为应属犯罪中止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正> 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按照刑法论著通常的解释,是指开枪杀人,第一枪未射中,当时有条件再射第二枪、第三枪,但行为人出于本人的意愿而自动放弃了继续射击。因而使犯罪结果没有发生的情况。苏联刑法理论和我国刑法论著传统的观点都认为:在上述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情况下,行为人已构成行为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而不能成为犯罪中止。其理由是:第一枪已经射出:未击中不是犯罪人的意愿,已射出的第一枪已形成实行终了的未遂状态,虽然没有再射击,也不能消除行为人所应负的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不能成为犯罪中止。至于没有再射击,这只能作为犯罪人社会危险性较小的情节之一。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这种传统观点长期以来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居于统治地位,在相当程度上指导着我国的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5.
共同犯罪中的部分共犯的犯罪中止,较之于单独犯的犯罪中止,在认定上更为复杂。如果全体共犯一致自动地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全体共犯人都成立犯罪中止,此与单独犯的犯罪中止并无二致。但在司法实践中,此种情况较为罕见。通常是一部分共犯人放弃犯罪,而另一部分共犯人继续实施犯罪行为,那么,对放弃犯罪的部分共犯人是否应认定犯罪中止?笔者拟就共同犯罪着手实施前部分共犯人的犯罪中止问题,从以下几方面谈谈浅见。  相似文献   

6.
关于犯罪中止成立的条件,刑法理论界一般都主张三条件说,即,必须是在犯罪的实施过程中中止;必须是自动地中止,必须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有的人简称为犯罪中止的三性:即时  相似文献   

7.
犯罪中止的有效性和真诚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犯罪中止有积极中止与消极中止两种形式。消极中止是指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消极地放弃犯罪活动;积极中止是指在犯罪行为实施完毕以后,还需要一段时间才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犯罪人用积极的行动,去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我国刑法第21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所谓犯罪中止的有效性,是“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之概括述语,因而刑法理论上将“有效性”作为积极中止成立的必要条件,不具备“有效性”这个条件,中止不能成立。然笔者认为,“有效性”  相似文献   

8.
犯罪中止形态若干争议问题的再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中止,肯定论者的观点是难以成立的。放弃能够重复实施的侵害行为完全符合犯罪中止的特征。中止犯与既遂犯竞合的情况下,可根据具体情况,或者按照一罪中止处理,或者按照另一罪的既遂处理。而对于中止犯与未遂犯的竞合,应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分别认定为犯罪中止或犯罪未遂。  相似文献   

9.
张平 《法学》2006,(12):124-129
中止犯的处罚原则中的“损害”应界定为狭义的、物质上的、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其他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的危害结果,造成这种“损害”的原因只能是由行为人对目的犯罪(即行为人所中止的犯罪)实施的实行行为所引起的。中止犯“减轻处罚”适用的基准刑究竟是比照既遂犯还是比照未遂犯抑或比照其他停止形态的法定刑不明确,需要给以合乎立法目的的解释。  相似文献   

10.
在现实生活中,某些犯罪行为虽然构成了犯罪既遂,但距离犯罪结果的发生还有一段距离,这时犯罪嫌疑人若自动采取措施有效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对这种情况是以犯罪既遂论处还是以犯罪中止定性存在争议。如果,我们对犯罪中止对其处理,可以尽可能鼓励犯罪嫌疑人及时放弃犯罪,减少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有利于发挥犯罪中止制度的最大功效。  相似文献   

11.
共同犯罪中止历来是刑法学研究的一个难点问题,源于它集共同犯罪和犯罪中止两个犯罪形态的特点。共同犯罪被学界成为绝望之章,犯罪中止的认定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因此,关于共同犯罪中止问题的专著鲜有问世,没有实质突破性的研究。但是,在实践中有很多与共同犯罪中止问题相关的案件,我国一直采用统一的犯罪中止认定标准来处理共同犯罪中止问题。这种处理方式忽略了共同犯罪相对于单独犯罪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使认定标准过于严格,不利于鼓励犯罪中止、降低被害人的风险、分化瓦解共犯组织。因此,研究国内外共同犯罪中止的理论,并结合我国国情适合引入国外相关理论来解决该问题就显得极为重要。  相似文献   

12.
犯罪中止的有效性是指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意图,采取措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有效性作为一个必要条件在单人犯罪成立犯罪中止尚为国内刑法理论界所普遍接受。然而,在共同犯罪中,在个别共犯成立犯罪中止上却出现了争议。就笔者所知,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所有个别共犯的犯罪中止均须符合有效性条件,即所有共犯只有既在主观上放弃犯罪意图,又在客观上积极阻止其他共犯继续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方可成立犯罪中止。第二种观点是所有个别共犯的犯罪中止都不必以有效性为条件,即所有共犯…  相似文献   

13.
犯罪中止是犯罪停止形态中的一种具有特殊性的犯罪形态,而行为人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继续实施和完成犯罪,即行为人放弃犯罪的"自动性"就是犯罪中止的特殊性所在。因此,对"自动性"的理解和认定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相似文献   

14.
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为中止。”就是说,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在不受外界强制影响的情况下,自动、彻底地停止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或者在犯罪预期结果还没有发生之前,自动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都是犯罪中止。可见,犯罪中止有如下特征:  相似文献   

15.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相关理论辨正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具体讨论了近年来有关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一些疑难问题,认为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本质特征在于故意犯罪行为的"停顿",考察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应该坚持"静态"的标准;一个犯罪行为只有一种犯罪形态,出现了一种犯罪形态后就不可能再出现另一种犯罪形态。故意犯罪在危险状态出现后确实可能存在实害犯的中止形态,但是,这种中止形态不能理解为是犯罪既遂以后的中止,而应该理解为是"排除犯罪未遂"以后的中止。同时针对司法实践中行为人主动放弃"高位犯罪"并以"低位犯罪"代替的犯罪形态,提出了应该采用"高位犯罪"吸收"低位犯罪"的方式处理,即对行为人以"高位犯罪"的中止认定,并将"低位犯罪"作为犯罪中止中"造成损害"的因素加以考虑的观点。  相似文献   

16.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竞合应以中止论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竞合应以中止论处张宏所谓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竞合,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由于对事实认识错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本身不可能发生预期结果,而行为人亦基于自己的意志放弃了继续犯罪,或采取了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措施。例如,张某(男)与杨某(女)...  相似文献   

17.
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抱着一种自愿、希望的态度自动放弃犯罪,最终犯罪结果没有发生。本文将重点对共同犯罪中各角色成立犯罪中止的条件进行逐一阐释,既而提出我国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规定上的不足,例如:盲目将共同犯罪中的各成员捆绑在一起,忽略了成员的独立性,认为共同犯罪中一人既遂、全部既遂……最后我又从改进法条及适用准中止犯学说两方面提出了立法改进的意见。  相似文献   

18.
实行犯的中止分为共同实行犯的中止与单一实行犯的中止。部分实行犯成立犯罪中止,必须达到防止既遂结果发生的效果,但其中止行为与既遂结果未发生之间不需要具有因果关系。当部分实行犯的中止行为解除了其与其他共同实行犯的共犯关系时,即使此后其他共同实行犯的行为导致了既遂结果,实施中止行为的部分实行犯也符合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应认定为犯罪中止。单一实行犯只要其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本人的犯罪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既遂结果发生,就应认定为犯罪中止,其中止的效果不及于教唆犯与帮助犯。  相似文献   

19.
<正> 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分为四种情况:一是已满十六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二是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只对若干犯罪负刑事责任;三是不满十四岁的人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四是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时不满十八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在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时间,是以行为的开始还是以行为的终了时来计算,认识分歧。有的认为,从开始实施到实施终了,时间很短,不涉及跨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但有的行为,从开始实施到实施终了有一段时间和过程,其行为又是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则涉及到跨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如行为开始时,行为人不满十四岁或十六岁,而行为终了时则已满十四岁或十六岁,或犯罪行为开始时不满  相似文献   

20.
部分的中止,是指行为人在着手实行阶段,自动放弃了已经具备的加重要素,而仅完成基本构成要件的情形.在这种场合,是按照加重犯的既遂处罚,还是仅按基本犯的既遂处罚,是我国刑法理论还没有展开研究的问题.犯罪的中止不只是针对罪名而言,而是完全可能针对同一罪名下的加重类型而言.根据我国《刑法》第24条关于中止犯的规定,以及刑法学说关于中止犯成立条件的理论,部分的中止完全符合中止犯的成立条件.理由如下:第一,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前与犯罪既遂后.第二,中止必须具有自动性.第三,中止不只是一种内心状态的转变,还要求客观上有中止行为.第四,不管是哪一种中止,都必须没有发生行为人原本所希望或者放任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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