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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垄断法研究的现状及其展望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法学评论》1991,(6)
一、导言中国法学界对反垄断法的研究起步较晚。从一定意义上说,它是落后于社会经济实践的。中国反垄断的任务,早在1980年10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中就提出来了。该法规中规定:“在经济活动中,除国家指定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专门经营的产品以外,其余的不得进行垄断、搞独家经营”。“开展竞争必须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分割。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准封锁市场,不得禁止外地商品在本地区、本部门销售。……采取行政手段保护落后,抑制先进,妨碍商品正常流通的作法,是不合法的,应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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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财政部日前公布了"2013年11月份财政收支情况",数据预示对比2013年前11个月全国公共财政月均支出,12月支出额可能比之前月平均值高出不少,大幅增加的数字或许预示着年底突击花钱一幕将再现。年底"突击花钱"年复一年在上演,不仅会增加了不必要的行政成本,而且很容易造成行政机关内部的腐败。虽然每到年底,有关部门都会要求各地不得突击花钱,但往往收效甚微。面对2013年可能出现的年底突击花钱,有关部门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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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中央宣讲团成员、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袁曙宏,在日前公开发行的三中全会《决定》辅导读本中披露,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将对全国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全面清理,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执法工作,对被聘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应坚决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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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了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根据该条的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该条是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其中第1款禁止其实施行政性强制经营行为;第2款禁止其实施地区封锁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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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广东省丰顺县灾民反映,去年当地受灾后有关救灾承诺没有兑现,希望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能够监督救灾资金和物资发放,今年这种情况不要再度上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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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关于公务员受撤职处分后如何执行,具体规定散见于有关法律法规和一些政策文件中,实践中有时不易把握。鉴此,我们对综合管理类公务员受撤职处分执行中涉及的有关规定和实践中常见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分析,力求对实务部门有所裨益。一是必须撤销现任所有职务,不得保留某一职务。根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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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中央宣讲团成员、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袁曙宏,在日前公开发行的三中全会《决定》辅导读本中披露,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将对全国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全面清理,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执法工作,对被聘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应坚决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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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偶然的机会,笔者留意起了身边的“数字工程”.4月29日《人民日报·华东版》报道,第二军医大学通过了总后勤部组织的“211工程”部门预审,成为全军第三所通过部门预审的高校.4月30日《新华日报》报道,经国家教委批准,中国药科大学被列入“211工程”部门预审高校,由国家教委、国家医药管理局及有关专家组成的预审专家组已经成立.报道说该校是全国唯一一所将进行“211工程”预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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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性强制经营行为与地区封锁行为的弊端及对策──兼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了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根据该条的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该条是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其中第1款禁止其实施行政性强制经营行为,第2款禁止其实施地区封锁行为。 一、行政性强制经营行为 行政性强制经营行为是指以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行政权力为根据,对市场经营活动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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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青年报》报道,中共四川 省绵阳市委近日下发文件,规定县级领 导干部不得配备秘书。消息传出,一时 间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在我国只有 副部级以上的领导干部才可以配秘书, 但这一规定和其他许多规定一样,早在 许多年前就已经流产了。很多地方甚至 县乡的干部都配有秘书,有的还有一个 秘书班子。特别是县一级领导,说起来 只是个七品芝麻官,官架子却大得如同 帝王。俗话说:"麻雀虽小,五脏俱 全。"县级机构虽小,但在许多机构的 设置上,都与上面的地市级、省级、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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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不得适用死刑历来是从对象上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一个重要举措.从国际人权法规定来看,对孕妇不得适用死刑重在对孕妇"不得判处"和"不得执行"死刑,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虽然是两者兼顾,但并不能排除对孕妇判决和执行死刑的可能性,由此有必要在保护孕妇、新生儿及新生儿的母亲包括流产后内妇女权益的立法精神指导下尽快完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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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8条的理解与运用——就周某某不服政府信息公开案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公共利益"是各个国家确立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该原则的核心是公共利益与公民知情权的微妙平衡。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8条也是基于这一目的,强调政府信息的公开不得危及"三个安全一个稳定。"但在该条款具体应用时,行政机关应特别注意不应单独适用,而应该有效地结合第14条以及第23条的规定来具体实施,即审查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予以确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