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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腔由胸廓与膈围成,上界为胸廓上口与颈部通连,下界借膈与腹腔分隔。胸腔内可将其分为三部分,即左、右两侧胸膜腔和肺,中间为纵隔。纵隔内含心脏,并走行大血管、食管及气管等。胸部损伤是常见创伤,也是创伤致死的重要原因。目前,学术界对胸部创伤没有统一的分类,国内胸(心)外科一般按照成因和伤情分为以下两种:(1)闭合伤。胸壁完整,无创口贯通胸腔,但可有胸壁挫伤、胸廓骨折、胸腔内部器官损伤,多由高坠、冲击、爆震等损伤所致。(2)开放伤。胸壁的完整性被破坏,有创口贯通胸腔,可伴或者不伴有胸腔内部器官的损伤,多由锐器、火器所致。相对于1990年与1996年先后发布实施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以下统一简称“旧标准”),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对于胸部损伤的条款规定有较大的变化。本文将根据系统分类阐述新标准中有关胸部损伤条款的理解适用与鉴定要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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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标准》),该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鉴定标准同时废止。2013年10月,公安部刑事侦查局主编《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2013年10月第1版,以下简称《释义》)。经过对《释义》与《标准》的实际应用,发现某些条款存在歧义甚至自相矛盾的地方。在此,本人就《标准》中部分条款的理解与应用进行阐述,供法医同仁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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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已于2013年8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共同发布,并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帮助广大法医临床工作者和相关法律工作者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标准,本刊特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撰文介绍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相关问题的深层次思考以及相关标准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并自本期开始以“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理解与适用”专栏的形式予以连载。同时,也希望广大读者就新标准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问题展开积极的讨论.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组织相关专家对广大读者提出的问题或者建议给予积极的回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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腹部居于胸与盆腔之间,上界为剑突和两侧肋弓下缘,下界为耻骨联合上缘和两侧髂嵴的连线,是躯干的重要组成部分。临床上常用两条水平线(两侧肋弓最低点的连线和两侧髂前上棘的连线)与两条垂直线(经左、右腹股沟中点)将腹部分为九个区,即上方的腹上区和左、右季肋区,中部的脐区和左、右腰区,下方的腹下区和左、右腹股沟区。腹部由腹壁、腹腔及腹腔内容物组成。腹腔内包含丰富的内脏器官和血管,外力作用引起器官、血管损伤的机会较大,后果较严重。相对于1990年与1996年先后发布实施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以下统一简称“旧标准”),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对于腹部损伤的条款规定发生了微妙的变化。本文将就新标准中涉及腹部损伤条款的理解和适用以及鉴定要点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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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部损伤在日常检案中较为常见。在现行鉴定标准中,有关头部损伤的条文较多,部分规定较为原则,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引发争议。现在,我们结合多年来的检案经验把自己对相关标准条文的理解向同行作一介绍。1头皮损伤《人体轻微伤的鉴定》3.1、3.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五条、第六条,《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三十八条,都是有关头皮损伤的条款。针对这些条款,有必要对一些医学和法医学基本概念取得准确、清晰的理解。1.1头皮损伤的一般概念1.1.1头皮擦伤又称为表皮剥脱;是指头皮表层的完整性遭到破坏而剥离。1.1.2头皮挫伤多系头部遭受钝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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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界致伤因素作用于人体,发生组织、器官结构完整性的破坏和/或相应功能的损害,即为损伤。损伤程度则是人为地将损伤对人体造成的后果进行等级划分。法律意义的人体损伤程度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1损伤程度划分的法律依据人体在遭受他人导致的损伤以后,会出现不同的损害后果,对伤者的生命和健康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受到法律保护,不得任意侵犯。若侵害人达到法律所规定的情节,应当接受法律的处罚。为了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打击犯罪,同时又要遵循罪刑相当、公平公正的司法原则,有必要对不同的损伤按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