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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在两院两部颁布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中,对面部损伤的法医学损伤程度鉴定已有相应条款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在法医临床检案中基本上能做到有章可循、有条可依。根据《标准》可以看出,面部损伤程度的鉴定原则主要依据损伤对面部容貌的毁损程度和对面部器官功能的丧失程度。单纯颜面部创伤的损伤程度鉴定主要依据其对容貌的毁损程度,包括创口的长度和创伤愈合后遗留的疤痕及色素改变的大小(长度和面积)。  相似文献   

2.
通过对《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与原标准在标准的结构和编写方式、与原标准的关系、等级划分原则、鉴定时机、鉴定原则、增加或者修改条款的变化进行比较,从标准的外在形式,到具体条款,针对主要的变化进行解读.旨在与法医鉴定同仁共同理解和掌握新标准,希望能对鉴定工作有实际意义.  相似文献   

3.
横膈损伤的案例,在法医临床学实践中较少遇见,而且现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对此类损伤的鉴定也未作出专门规定。对不同类型的横膈损伤,以及因横膈损伤导致的后遗症,在进行损伤程度鉴定时应分别考虑,比照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不同条款进行客观的鉴定。建议未来在制定新标准时,应对横膈损伤做出规范性的规定。  相似文献   

4.
正司发[1990]70号《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以下简称《重伤》)和司发[1990]6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轻伤》)自发布以来已经二十余年,但两个标准的部分条款尚有不足之处,笔者进行浅析总结,为新标准的修订提供一些信息。1标准内容规定不够全面在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中,所遇到的损伤经  相似文献   

5.
正1《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涉及"创口或者瘢痕"的条款《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中有多条关于"创口或者瘢痕"的条款,但在学习和宣贯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对于这些条款的理解还存在差异,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可能会出现争议。除了轻微伤之外,《标准》中有关"创口或者瘢痕"的条款共有12处(表1),分列于头面部(包括头皮、面部和耳郭)、颈前部、肢体和体表等不同条款中。  相似文献   

6.
对于鉴定时机,人体轻、重伤鉴定标准仅作了粗线条的规定.如"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5条规定:"损伤程度鉴定,应当在判决前完成."这里所指的判决前完成,应当是一审判决前.就损伤到一审判决的时间而言,根据新刑诉法规定,侦查终结时间2~3个月,提起公诉时间1~1.5个月,审判时间亦为1~1.5个月.所以一个案件,从公安、检察到一审法院,一般时间4~6个月,最长的9~11个月,与有关专家所提出的医疗终结或医疗时限的4~6个月、最长9~11个月相一致.有关鉴定时机与医疗终结的关系问题,我国目前较多的是以医疗终结为准.如当前较常采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以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等的评定时机,均是以直接所致的损伤或损伤所致的并发症的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为准.笔者认为,法医学鉴定时机亦应参照上述作法执行.  相似文献   

7.
Chen JX 《法医学杂志》2007,23(1):39-41
在法医学鉴定中,当暴力所致的原发损害与医疗过失行为造成的继发损害并存时,应区别“不可避免的”继发损害和“可以避免的”继发损害,并将原发损害与“不可避免的”继发损害一起,作为损伤程度鉴定的依据,而不能将“可以避免的”继发损害也作为损伤程度鉴定的依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七十二条规定了外伤后腹部积血的鉴定原则,如何应用该条款评定损伤程度,需对原发损害与继发损害加以区别,同时,有必要对这一条款进行必要的修改。  相似文献   

8.
新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在原有三个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基础上,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吸收了医学科学最新成果,删除了原标准中饱受争议的条款,补充、完善了部分条款,增强了可操作性。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操作难度及条款的平衡把握、审判实践对《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跟进、司法工作者主观上过分依赖鉴定、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存在客观方面的不利因素等问题。应从加强公检法与司法鉴定机构的沟通交流、做好对当事人的释法说理工作、加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和提高取证的规范化与及时性等四个方面为司法实践中更好地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提供助力。  相似文献   

9.
陈良俊  潘永久 《证据科学》1998,5(4):163-164
由于我国刑法和民法有关条款涉及"残疾"、"严重残疾"、"残疾赔偿金"等问题,要求法医对被鉴定人进行残疾等级鉴定,目前大多数法医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以下简称工伤标准)执行.参照工伤标准对眼损伤进行残疾等级鉴定过程中,我们发现在工伤标准有关无晶体眼评残条款中存在误区,执行时对有关条款理解意见不一,给鉴定带来一定的困难,我们在制订我省<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时对这些误区进行了分析研究,现将我们的分析意见、建议方案提供出来,与大家共同探讨.  相似文献   

10.
现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简称《新标准》)经发布后,于2014年1月1月开始实施。《新标准》条款中,特针对原有鉴定标准中存在的分散、疏漏之处做出了相应的整合与完善,在分级标准上更为详尽,对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中的原则、方法及内容均做出了较大的调整。本文在针对《新标准》的研究中,主要着重于对有关创口的条款进行深入分析,并将个人些许见解做出阐述,仅供参考,欢迎批评指正。  相似文献   

11.
创是人体损伤鉴定中最常见的损伤类型之一。在损伤程度鉴定的法医临床学实践中,涉及创的案例也非常多见。《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轻伤》)将人体划分为头皮、面部、颈部、肢体和躯干等五个部分,分别对创做出了具体规定,作为轻伤起评的依据。但这些条文都只是以创口长度这一参数作为唯一的评定依据,忽略了创道等情形,因此在实践中难免会碰到一些创伤严重,但又难以恰当引用条文而有失公正的情况。因此将创道作为损伤程度鉴定的参数之一引入鉴定标准实属必要。如浙江省的《人体轻重伤鉴定标准适用意见》和司法部提出的《人体损伤…  相似文献   

12.
当前法医学鉴定标准的冲突和规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因为现行的各类人体损伤和伤残程度鉴定标准,对某些类型的损伤或伤残程度的规定不一致,所以在法医实际鉴定工作中,有关鉴定标准冲突的事时有发生。研究和制定人体损伤和伤残程度鉴定标准的冲突规范,对正确地选择适用鉴定标准和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是十分重要的。一、人体损伤和伤残程度鉴定标准的冲突及原因1人体损伤和伤残程度鉴定标准的冲突。是指法医在进行人体损伤或伤残程度鉴定时,同一或不同的鉴定标准对某一特定的损伤(包括与损伤直接联系的并发症和损伤引起的后遗症)或伤残的类型或程度规定不一致的情况。2人体损伤和伤残程度鉴定标…  相似文献   

13.
<正>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关于HIV感染的损伤程度评定无明确条款规定,相关文献亦少有报道。本文将对作者在法医临床鉴定工作中遇到的1例HIV感染损伤程度鉴定进行分析,探讨其损伤程度评定标准及依据。1案例资料1.1简要案情被鉴定人李某,女,36岁。2016年6月25日晚上8点左右,李某被牟某(HIV感染者)等人绑架至偏僻地段,殴打致其受伤,并注射HIV感染者  相似文献   

14.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实施已3年,鉴定实践中对于部分条款的理解存在一定的差异。通过对标准中涉及肾、输尿管、膀胱损伤的相关条款按照损伤部位进行分类,再分别从损伤基础、标准条款的理解与适用等方面加以详细阐述。损伤基础是伤残鉴定的基础,从解剖、病理生理及临床治疗等方面对损伤基础进行了全面介绍,可以为原发残情及其后遗症的认定提供理论支撑。标准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则分别从鉴定时机和条款适用两方面进行介绍,对于各部位损伤均明确了鉴定时机,也详细介绍了对于各条款的把握重点,为本标准的适用提供具有实践意义的参考。  相似文献   

15.
本文主要讨论重伤和轻伤程度的鉴定时机以及与鉴定时机有关的问题。鉴定人体损伤的轻、重程度,只能以损伤当时原发性病变为主要依据,才能据以准确界定损伤程度,从而确定实施伤害的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犯罪的轻、重程度。至于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损伤引起的后遗症以及损伤后的最终结局,则不能作为鉴定损伤程度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的主要依据,只能作为对实施伤害的行为人的量刑及其应负赔偿责任的参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以下简称两院两部)颁布的于199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重作鉴…  相似文献   

16.
陈宝军  伍绍军 《证据科学》2007,14(1):I0008-I0009
在两院两部颁布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中,对面部损伤的法医学损伤程度鉴定已有相应条款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在法医临床检案中基本上能做到有章可循、有条可依.  相似文献   

17.
正自2014年起实施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在原有标准的基础上进行了很大调整,分级更细化,规定更合理、科学,但经过实践之后,《标准》中某些条款仍然存在一些争议。针对这些争议,通过分析比较,指出条款中存在的问题或提出修改方案,以期通过探讨能够统一思想、减少争议,对完善鉴定标准起到积极的作用。1轻微伤的定义与理解《标准》3.3将轻微伤定义为"各种致伤因素所致  相似文献   

18.
正《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称《标准》)颁布实施,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和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相继编写出版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适用指南》,对标准条款进行了解释,使标准条文的适用得到了很大的统一。由于颅面骨骼本身的结构复杂,形状极其不规则且有诸如副鼻窦等特化结构及菲薄的边缘部分等,彼此间又以骨缝  相似文献   

19.
损伤程度鉴定是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的主要内容。近年来,法医学司法鉴定工作人员不断呼吁对1990年与1996年发布实施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相关标准进行修订。将于2014年1月1日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在条款内容和结构设计上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备受司法鉴定工作人员的广泛关注。眼外伤是比较常见的损伤类型,(《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对眼外伤的条款规定较以往变化明显。本文从眼外伤的条款设计出发,通过横向和纵向比较,探讨和总结新标准的修订思路。  相似文献   

20.
潘高峰  时承发 《法医学杂志》2002,18(4):224-224,226
外伤性散瞳在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中较为常见.但对此类损伤的伤情程度评定在目前的重伤、轻伤、轻微伤鉴定标准中未有明确规定,有些鉴定人依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九条第(四)项之规定鉴定为轻伤.本文对多年来伤情鉴定中120例外伤性散瞳案例进行分析,就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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