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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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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2年第一次交锋后,广药集团合法收回了我们熟知的王老吉商标.加多宝不甘示弱,又发起“红罐”包装的装潢侵权诉讼,最终变为互诉.王老吉与加多宝之争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于商标许可使用制度及包装装潢权的热切关注.包装装潢权在法律中并没有明文规定,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下,仅仅是作为知名商品的一种法益而存在,对其保护更多的是引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规定.本文以广药与加多宝“红罐”之争为例,展开对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  相似文献   

2.
“王老吉”商标纷争的是是非非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加多宝集团是“王老吉”商标的被许可人,经过其十多年的精心培育与巨额营销,“王老吉”商标从价值寥寥飙升至干亿之巨,此时,广药集团作为“王老吉”商标的所有人,是否可以无条件收回商标许可?商标在许可期间因被许可人的宣传推广所产生的增值价值,应当在商标所有人与被许可人之间进行合理的分割,否则有违市场之公平原则。  相似文献   

3.
本文从商标与商誉的关系、商标许可的目的方面对"王老吉"商誉之争进行探究,认为"王老吉"的商誉不能独立于其商标而单独存在,商标权人通过许可方式在被许可人的经营下扩大商标的商业信誉,进一步扩大企业的市场竞争范围,当许可期届满后,商标权人应有权享有商誉的增值部分。  相似文献   

4.
吴启美 《法制与社会》2014,(5):69-70,90
加多宝与王老吉的纠纷并未在贸仲会的裁定及北京一中院的终审判决后平息,广药集团合法收回王老吉商标后,又与加多宝集团互诉产品包装装潢侵权,从而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于商标许可使用制度及包装装潢权的热切关注。包装、装潢这一概念并不是法律上明文规定的一项权利,而是知名商品所拥有的一项法益,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下,对于包装装潢的保护也多借助《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规定,欠缺对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保护。  相似文献   

5.
“王老吉”败了谁的火“王老吉”商标纠纷的法律解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关于“王老吉”商标争议案的历史背景 “王老吉”商标纠纷目前刚结束仲裁程序,相关的证据材料及裁决原文无从得见.作为旁人的我们,要想更好地评析本案,就不得不首先了解一下“王老吉”错综复杂的历史背景. 1828年清道光年间,广东鹤山人王泽邦(乳名“阿吉”)在广州开设首间“王老吉凉茶铺”,经营水碗凉茶,从此建立“王老吉”品牌根基,并在华南地区乃至海外产生深远影响[1].  相似文献   

6.
加多宝方在17年的被许可使用期间独力打造出了"王老吉"品牌的巨大"后发商誉"。在停止使用"王老吉"注册商标的前后,加多宝方将"王老吉"品牌"后发商誉"移植至其"加多宝"品牌上的相关行为正当合法,不侵犯"王老吉"注册商标权,也未构成不正当竞争。作为"后发商誉"载体之一的红罐凉茶装潢由于"后发使用显著性"形成了"知名商品特有装潢",其知识产权权益应当归属其打造者加多宝方。  相似文献   

7.
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的归属由于缺乏明确法律规定,往往容易引发争议,但通过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的研究,可以找到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归属认定的依据和标准。根据这一标准来分析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之间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侵权纠纷案的焦点问题,评判双方观点对错。并且从红罐凉茶包装装潢的商誉角度,对于商誉和"王老吉"商标的关系、商誉与红罐包装装潢的关系进行论述。最后从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本质,即公共利益的角度,论证红罐之争司法裁判的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8.
向波 《知识产权》2012,(12):44-49
鸿道集团与广州医药集团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关系;对于"知名商品",应结合标志和物质产品两方面内容来理解其确切含义,将"知名商品"仅理解为"知名标识"而不包含物质产品的内容是一种错误的观点;从加多宝公司与广药集团纠纷案件的事实来看,原"知名商品"王老吉凉茶所使用的"王老吉"注册商标与其所标示的特定凉茶产品已经分离开来,由此证明了"知名商品"要素的可分离性;按照"谁付出、谁受益"的规则,将原知名商品"王老吉"凉茶特有包装、装潢归属于加多宝公司符合公平原则的基本精神。  相似文献   

9.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包装装潢权,但并没有直接规定商标许可合同中产生的包装装潢权的权益归属.相对而言,美国不仅规定了类似于包装装潢权的商品外观权,而且对商标许可合同中的商品外观权益归属作出了具体规定.研究美国相关制度,有助于我国对商标许可合同中商誉归属问题的深入认识.  相似文献   

10.
《法人》2010,(12):10-10
“怕上火”才喝的”王老吉,最近自己却很上火。 进入11月份以来,有关红、绿“王老吉”之争的消息逐渐增多。大多数消费者才慢慢了解,市场上同时销售的红罐“王老吉”和绿色纸包装的“王老吉”,虽然名称,主要成分甚至口味均如出一辙,但却是分属两家不同企业的产品。除了商标一样之外,两者没有任何关系。  相似文献   

11.
商标权与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权是相分离的,是两种不同的权益,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权是经使用而产生的权利,无需注册。商标权作为一种注册而产生专有使用权的识别标识,主要功能就是识别其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在以商标为简洁明了的识别标记的同时,也可借助于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一起形成另外的识别方式,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但此时,就是再利用两种方式指示其特有的商品或服务了。加多宝与广药之争中,“王老吉”属于注册商标,主要受商标法保护,红罐包装、装潢属于未注册的商业标记,主要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权是应归商品在推广和销售过程中产生的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权缔造者。  相似文献   

12.
尽管商标与商誉在经济生活中具有密切的联系,但二者既非不可分离,也不存在"主仆"关系,而应当是两种交互影响的竞争性资源。就目前闹得沸沸扬扬的"王老吉"商标纠纷来说,如果加多宝公司今后真的无法继续使用 "王老吉"商标,那也绝不意味着其之前辛苦创建的商誉将因此被广药集团所无偿攫取。对后者而言,其在这场纷争中的"不劳而获"仅体现为,借加多宝公司之力令 "王老吉"商标获得了突出的显著性以及日益强大的识别功能。  相似文献   

13.
对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法律保护应以其具有"特有性"为前提条件。在认定商品包装、装潢"特有性"时应考量非通用性及显著的区别性两个必备因素,并吸收作品"独创性"理论对包装、装潢的"特有性"进行准确认定。  相似文献   

14.
王老吉之争大事记1995年:加多宝使用王老吉商标生产第一罐红罐王老吉;1997年:广药集团与加多宝的母公司香港鸿道集团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许可鸿道集团使用王老吉商标;2000年:双方第二次签署合同,约定许可使用期至2010年;2002~2003年:鸿道集团与广药集团签署补充协议,租赁时限延长至2020年;2005年7月:广药集团原总经理李益民因受贿被判处无期徒刑(二审改判为15年)。此案曝出鸿道集团董事长在续签"王老吉"合同中,曾向李益民贿赂300万港币;  相似文献   

15.
宁玲 《法制与社会》2013,(20):111-112
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网络营销成为商家开辟的市场重要阵地,而域名抢注的现象层出不穷,解决商标与域名的权利纠纷权利已经成为学界的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16.
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7,自引:2,他引:5  
张玉敏 《知识产权》2008,18(4):70-74
对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纠纷的法律性质,学界存在不同认识,实务中均按侵权行为处理.但从商标的基本功能出发,运用混淆理论和目的解释方法予以论证,涉外"定牌加工"行为不会在出口国造成消费者混淆,不损害权利人的利益,因而在本质上不构成侵权行为.目前,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纠纷的处理可参照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即按进口国或者商品转售地国的法律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建议在修改法律时将公约该条规定的原则精神纳入我国法律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之中.  相似文献   

17.
案例介绍原告:北京东风润滑油有限公司(简称东风润滑油公司)被告:埃索(浙江)有限公司(简称埃索公司)被告:北京市四清环卫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四清环卫公司)一审结案日期:2002年12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结案日期:2003年3月2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基本案情1983年7月3日,天津市日用化学厂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东风”文字商标。该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84438号,核准使用的商品为第24类表油,后核准转为商品国际分类第4类,有效期自1983年7月3日至1993年7月4日,经续展,有效期至2003年7月4日。2000年11月28日,北京…  相似文献   

18.
刘平 《广东法学》2004,(6):59-62
“同一首歌”是中央电视台于2000年推出的一个音乐栏目的名称,同时也是该音乐栏目的主题歌的歌名。在广大电视观众中,“同一首歌”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以至当人们提到“同一首歌”时,所指的就是中央电视台的这个音乐栏目及其主题歌,而不会将“同一首歌”与酱油、味精、服装或香烟之类的商品联系起来。  相似文献   

19.
随着最后一批加多宝出品的红罐王老吉凉茶淡出市场,加多宝集团与“王老吉”品牌之间的渊源或许只剩下几个字母——曾经的“王老吉官方活动网站”现已更名为“加多宝官方活动网站”,但英文域名没变,仍包含着“wlj”(王老吉三字的拼音首字母)。  相似文献   

20.
周波 《科技与法律》2014,(2):340-351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与商品商标,在商标标志的构成及商标的功能作用等方面均存在实质性差异,因此,在适用《商标法》第28条对相关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判断时,不应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与商品商标进行近似性比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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