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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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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区分商品及服务的来源,商品名称则主要是用于商品分类,一般不具有区分来源之功能。但如商品名称的主要部分与他人注册商标存在近似之处,且经营者对该部分有意突出使用,对相关公众造成误导,则其对商品名称的使用已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造成混淆、误认后果的,经营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2.
案例介绍原告:北京东风润滑油有限公司(简称东风润滑油公司)被告:埃索(浙江)有限公司(简称埃索公司)被告:北京市四清环卫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四清环卫公司)一审结案日期:2002年12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结案日期:2003年3月2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基本案情1983年7月3日,天津市日用化学厂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东风”文字商标。该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84438号,核准使用的商品为第24类表油,后核准转为商品国际分类第4类,有效期自1983年7月3日至1993年7月4日,经续展,有效期至2003年7月4日。2000年11月28日,北京…  相似文献   

3.
服装业的老大“雅戈尔”遇到来自一名普通市民李某的挑战。李某认为“礁莲尔”侵犯了其合法持有的“DP”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提出千万索赔。  相似文献   

4.
【裁判要旨】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不仅要比较相关商标在字形、读音、含义等构成要素上的近似性,还要考虑其近似是否达到足以造成市场混淆的程度。为此,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实际使用情况、是否有不正当意图等因素,进行近似性判断。  相似文献   

5.
隐性反向假冒:不容忽视的商标侵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施汉嵘  王平 《知识产权》2004,14(4):43-46
[案情概要]原告某印刷机械厂系专业从事印刷机械生产及销售的企业,享有“银雉”注册商标专有使用权,该厂将商标标识同产品技术参数及厂名一起制作成产品铭牌,固定于其生产的胶印机上,“银雉”牌印刷机械在市场上享有一定的声誉。被告某物资公司以低价多次从印刷机械厂用户手中购进“银雉”牌旧胶印机,除去固定在机器上的带有“银雉”商标标识的铭牌,使用原告印刷机械厂的机械图册和生产的零部件,经过修理、重新喷漆后无标识销售给用户,其用户并不清楚所购印刷机的真实来源,只知道是被告物资公司提供的产品。印刷机械厂认为物资公司的上述行…  相似文献   

6.
傅文园 《知识产权》2003,13(5):54-56
一、商标相似侵权的理论基础所谓商标相似侵权,是指在相同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近似的商标,或在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而构成的商标侵权。商标相似侵权主要有三层含义:(1)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商标;(2)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3)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商标。为什么商标法要规定商标相似侵权行为呢?其中的原由,笔者认为,并不是因为在表面上,他人的商标在外观、读音或观念上与商标权人之商标相近,或者他人的商品/服务与商标权人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  相似文献   

7.
原告山西省方山县老传统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传统公司)于1999年10月18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家家”商标,使用商品为酒(饮料)。商标局于2001年2月21日依法核准该商标,注册有效期为2001年2月21日至2011年2月20日止。原告于2002年8月2日向山西省吕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8.
商标使用的动态性、商标注册审查制度的必然漏洞、信赖保护原则和禁止重复诉讼原则是自己注册商标侵权抗辩的正当性理由,欧盟和日本相关立法佐证了自己注册商标侵权抗辩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自己注册商标侵权抗辩制度之目的是维持注册取得商标权和商标集中授权制度的稳定性并避免注册商标成为商标侵权的工具。自己注册商标侵权抗辩的构成条件包括注册商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存在冲突、用以进行侵权抗辩的注册商标有效且属于善意注册或虽非善意但已超过商标法规定的无效宣告期限、注册商标在被控侵权之前已实际使用并有一定影响、注册商标善意使用且使用方式符合商业习惯。注册商标侵权抗辩包括对损害赔偿责任和停止侵害责任的抗辩,在后商标的注册时间及冲突商标的使用状况将影响注册商标侵权抗辩的成立。对于无法被宣告无效或撤销且正常使用的注册商标可以通过附加区别标志来减轻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9.
商标侵权是《商标法》的核心问题之一,但是一直以来关注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混淆的判断、相似或近似商品(标)的判断等问题,而对于另一关键问题——商标使用的判断问题重视不够。实际上,使用不仅是判断混淆与否的前提,而且也是判断商标侵权成立与否的条件。然而,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于什么是商标侵权中的"使用",怎样的"使用"构成商标侵权,怎样的"使用"是商标侵权的例外等问题的认识并不深入。  相似文献   

10.
随着商标所蕴含的经济价值和商业声誉越来越受市场经营主体的关注和重视,商标侵权诉讼日增多。据统计,浙江全省院法院自2008年1月至2010年月,共受理一审商标侵权纠纷案件2057件,其中2008421件,2009年657件,2010年979件;审结1875件,其2008年361件,2009年634件,2010年880件,受理和审结一审商标侵权纠纷案件数量均以每年40%以上的速度增。与商标侵权诉讼大幅上升相对应的是,被诉侵权行  相似文献   

11.
"‘宝马’商标侵权一案中法院突破了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判注册商标效力的处理方式,而是直接作出注册商标‘丰宝·马丰’及图的使用侵犯了宝马公司在同类商品上的商标权。法院的直接裁判成为权利人进行侵权救济的一条更为便捷的途径,也可以更有效地震慑恶意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  相似文献   

12.
在近年人民法院审理的一批商标侵权案件中,被告往往以其使用的被控侵权标识也是注册商标为由进行抗辩。对此,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司法实践都形成了较大的分歧:一种观点认为,既然被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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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注册商标主要是服务商标,其商标相同性认定颇值得研究。基本相同商标认定的关键在于“基本无差别”;对基本无差别商标的认定不宜泛化,应严格区分相同商标与近似商标。关于APP服务商标“相同性”的判定,应佐之以合理的判断基准和判断方法,并对“基本无差别”商标认定进行类型化、具体化思考。首先进行文字基本无差别的认定,判断文字外形是否高度相似,并在借鉴偏正结构的基础上着重比对主体识别部分是否基本相同;然后进行图样基本无差别的认定,只需要达到呈现整体视觉效果相似的程度即可,其判断可以适度宽缓化。在“芝麻分贷”案中,鉴于“芝麻分贷”中的“贷”属于主体识别部分,故“芝麻分贷”和“芝麻分”不属于刑法上的“基本无差别商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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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深圳某科技公司(简称深圳科技)、中国台湾某科技公司分别系香港某高科技集团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台湾某科技公司在台湾及其他国家和地区注册了8个M商标,深圳科技在中国大陆也注册了2个类别的M商标。深圳科技自2001年取得注册商标证书以来从未在中国市场上使用过。2009年,美国某科技公司(简称美国科技)开发的某高科技产品在投放全球市场之前,对香港某高科技集团公司已在中国大陆及其他国家和地区注册的10个M商标进行购买,由于操作失误。造成法律手续上的瑕疵,导致中国大陆的商标未能成功转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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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西蒂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蒂尔公司)与上海西岱尔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岱尔公司)两原告诉称:西蒂尔公司于1995年1月26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CITEL"商标。1996年7月8日,西蒂尔公司在中国合资成立西岱尔公司,并允许西岱尔公司使用相关技术以及"CITEL"商标。BHS2500v是两原告独家使用的产品规格名称。"CITEL"是原告西蒂尔公司合法注册的商标。自2002年12月起,两原告在市场调查和客户反馈意见等信息中发现,被告华格公司未经两原告同意,非法生产、销售印有"CITEL"商标的BHS2500v产品,非法占有应属于两原告的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在BHS2500v产品的客户中对两原告的商誉造成不良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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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物翻新”行为改变了商品性质后将其再次投入流通领域,因此不能适用商标权穷竭原则,从而豁免侵权责任。将附有商标的外壳、配件与附有商标的其他部件组装在一起,已经进入了应该由商标权人垄断控制的商标使用范畴。这种未经许可的结合行为,构成了假冒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在主体适格的情况下,“旧物翻新”且销售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相似文献   

17.
《中国律师》2007,(5):86-86
2007年4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颇具争议并被媒体广泛关注的“薰衣草”商标侵权一案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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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2006,(5):43-44,111-113
南京利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源公司)是「百家湖」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该商标用於服务项目第36类,即不动产出租、代理、中介、评估等服务。利源公司曾以「百家湖花园」加注册商标符号的使用形式,在报纸上刊登多种售房广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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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关于普通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之间冲突的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与《商标法》第59条第3款的规定存在着潜在的冲突。必须从普通未注册商标保护的中国语境和维护注册取得商标权体制的价值取向出发,结合在后注册商标是否存在不正当抢注、注册时间等因素,综合考虑诚实信用、保护在先权利、制止市场混淆等原则合理解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与《商标法》第59条第3款,公平处理冲突。"N"标志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仅依据保护在先权利和制止市场混淆原则来处理普通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之间的冲突略显机械。对此种冲突,不应非此即彼地处理,而应该尊重已经形成的市场格局,相互注意与对方作出区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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