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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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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政行为的法律概念,应当用违法增设负担行政行为取代。违法增设负担行政行为的认定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因违法增设负担行政行为涉及范围和影响对象不同,在认定主体、认定程序启动、处理结果上应当有所区别。  相似文献   

2.
"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构成了《行政诉讼法》第74条第1款第2项作出确认判决的规范依据。对该条法规之规范解释,应将"对原告权利是否产生实际影响"作为判断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进而作出确认判决的核心依据,并且"行政程序轻微违法"是作为"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客观表现形式。同时将这里的"原告权利"作程序权利的理解,这也为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96条之认识提供有益注解。  相似文献   

3.
通过对163份错误执行类纠纷行政赔偿判决书的梳理与分析,明确当事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可以采取的路径包括先通过行政诉讼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再向行政机关提出赔偿申请,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后提起赔偿诉讼;先通过行政诉讼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再提起赔偿诉讼以及在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等九种方式。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直接损失"的认定、行政处罚中当事人权益受到侵害的认定标准、举证责任分配对赔偿主张实现的影响也有差异。  相似文献   

4.
违法性的界定是行政赔偿制度中的一个难点问题。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形成客观上的违法性有关。行政赔偿中违法性的标准主要涉及行为自身的违法性与行为的职务性。在行政赔偿中,对"违法"的内涵可以从三个面向进行探讨:"违法"与"不法"的含义分析、"违法"应当从广义的理解、"违法"应当从行为违法说与形式论明确标准。通过借鉴民法中侵权行为的行为类型,行政赔偿中行政行为的违法性也可以分为行政作为违法与行政不作为违法。在我国行政赔偿的司法实践中,行政作为违法以结合说为认定标准,行政不作为违法则以具体活动引起说为认定标准,两者相同点都是以违反对第三人利益保护的职务义务作为判断的依据。  相似文献   

5.
在我国,有权撤销行政行为的机关有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和权力机关,这些机关和它们各自的撤销权限构成了行政行为撤销的体系。由于《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款以及《行政复议条例》第42条第4款分别就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复议机关)撤销行政行为(此处为具体行政行为)作了具体规定,因  相似文献   

6.
作为环境犯罪前置性规范的行政可能存在瑕疵。行政瑕疵包括行政规范违法、行政处分违法以及行政规范欠缺三种情况。行政规范瑕疵分为行政法规违宪与行政命令违法。行政处分瑕疵可能导致行政处分无效以及行政处分可撤销两大类。行政存在瑕疵时,刑事法院是否有审查权、环境犯罪如何处理,外国的一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我国在处理类似问题时应当区别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法院对规章及其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以及具有重大明显违法情形的具体行政行为的适法性应当具有审查权。行政规范欠缺时环境犯罪的处理可以在立法技术上通过反面规定的形式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7.
试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模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模式《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这条规定表明:除法律规定的某些行政机关有自己的强制执行权外,其余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均由行政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要想获得行政强制执行权,必须要有法律而不是行政法规、规章的授权。由此可见,我国立法者对法院强制执行权的授予是概括式的、综合式的,而对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权的规定,则是列举式的、单一式的。这反映出立…  相似文献   

8.
理论界一直对违反行政程序的法律责任众说纷纭,在实务操作上更是莫衷一是。违反行政程序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问题的关键是如何认定行政程序违法的标准,本文认为除了法定程序标准外,我国还应引进正当程序标准,此外,对行政机关违反其所作出的有关程序的承诺的行为,也应认定为违法。对违反行政程序的行政行为,法院应根据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身份的差异以及行政程序的重要性程度,作出不同的判决,如果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而被撤销,行政机关不得重新作出相同或相似行为,并且行政机关应当对其违反行政程序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国家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9.
一、法院有必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确立了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制度,即我国的司法审查制。 “司法审查”来源于孟德斯鸠的“分权制衡”学说,其目的是企图通过行政与司法相互牵制和制约,保持国家权力的平衡,防止某一机关或个人独断专行而赋予法院对行政措施予以维持或变更、撤销的权力。我国司法审查制度基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宗旨而确立。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权力。为了有效地管理好国家行政事务,使国家行政法规、规章、命令、决定得到贯彻和遵守,行政权被授予了一定的独立性和强制性。也正是因为行政权具有强制性,所以必须对行政权实行监督,其中一种监督就是运用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增强政府工作人员的责任,克服官僚主义,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公正、合理的保护;使正确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得到有效的维护,使违法和  相似文献   

10.
行政诉讼中的责令重作判决,对于纠正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督促、引导、规范被诉行政机关重新作出正确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充分的司法救济发挥着重要作用。深化对责令重作判决司法适用的认识,限定被诉行政机关重作行为的期限和内容,会进一步充实司法审查权的内涵,较好地协调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有助于拓展司法审查空间,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1.
现行《行政处罚法》第 3条第 2款关于“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的规定,过于绝对。对程序违法的行政行为予以效力否定,其制裁属性不足,因而不属于典型的法律责任。实践表明,对程序违法的行政处罚行为作效力上的否定性评价,不能为程序权利提供平等保护和有效救济。法院裁判在程序违法争议中坚守的行政机关准确表达意志、相对人有效参与两条主线,均有其实体公正逻辑,可作为以程序违法为由否定行政行为效力的主要情形。行政程序违法的违法主体和责任承担者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非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法(修正草案)》删除“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的规定,总则部分不再涉及程序违法对行政行为效力的影响,但不可弱化行政处罚程序的约束力。此次修法,宜按照责任自负原则,设置行政机关为其程序违法、侵犯程序权利赔礼道歉的责任方式,以增强司法裁判的回应性,减少不必要地撤销程序违法、结果正确的行政处罚行为。同时,实现行政处罚程序违法认定与追究有关人员个人责任相互贯通,有利于从根本上减少行政程序违法。  相似文献   

12.
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渊源,授权立法受到各国的重视与应用。它是指依法拥有规范性文件制定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将其法文件制定权授予其他机关行使的制度,被授权机关依授权制定和发布法文件的活动。授权的主体既包括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也包括其他依法拥有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乃至行政规章制定权的国家机关。  相似文献   

13.
<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基于法律"确定性"的理念和行政权"执行性"固有的特性,取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还行政强制执行权于行政机关,不但必要而且可行.  相似文献   

14.
具体行政行为又称采取行政措施的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据权力机关立法赋予的职权,在法律、法规确定的原则和范围内,对相对人采取的具体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或者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执法行为。正确认识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对于识别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措施的行为是否合法、适当,有着重要意义。 一、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相统一的社会属性 行政行为是国家意志在行政领域的指向和体现。具体行政行为则是行政机关依据宪法运用公共权力,通过采取行政措施,对社会生活进行调节和控制的基础活动,必然地表现为全社会自上面下地从政府到公民、社团的行政管理走向。而行政管理的权威,取决于行政机关必备的法权要素的总体合成。其一,政  相似文献   

15.
具体行政行为由具有资质的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所为,但在具体实践的过程中,由于主体资质的缺陷、行政程序的违反、行政权限的扩张、行政内容的违法、行政行为实施过程中的偏差而导致具体行政行为产生瑕疵.瑕疵具体行政行为的产生种类繁多,对于不同性质的瑕疵行政行为不能一律的撤销或认定为无效,仔细辨别瑕疵的种类,时瑕疵行政行为作出补正、撤销或者无效的判定.  相似文献   

16.
执法,不仅是法制建设的一个关键环节,同时也是目前我国法制建设中亟待改善的薄弱环节。因而,认真研究目前执法工作中的问题及其原因,并找出对策,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所面临的一个十分紧迫和重要的问题,本文想就此问题略作探讨: 一、当前广西的执法状况及其主要问题和原因 执法,是指执行、实施法律和法规之行为。我国的执法可分为国家行政机关的执法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执法两个大类,国家行政机关的执法包括:国家治安行政、工商行政、税务行政、资源行政(土地、矿产、森林)、海关行政、交通运输行政、卫生行政和环境保护行政等国家行政机关,依其职权执行实施各有关部门行政法律、法规之行为。国家司法机关  相似文献   

17.
行政越权一般是指行政主体的积极行政行为超越了法定的职权范围的一种行政状态.从依法行政和行政主体对法律的违反程度来看,行政越权是最严重的一种行政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第4目将"超越职权"作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行政机关所作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个重要条件.在理论上,学者们一般认为行政越权包括主管越权、地域管辖越权和层级越权三种.对于主管越权与地域管辖越权,学术界没有太大的争议,在实践中也比较容易掌握,但对于层级越权的问题(尤其是上级行政主体行使下级行政主体的职权是否属于行政越权的问题),则理论界争议较大,实践中各地的做法也不一致.这种状况对于贯彻依法行政的原则和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都将产生十分消极的影响.因此,本文专门对行政层级越权的问题进行研究,期能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18.
论违法行政行为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对违法行政行为是否应作区分 ,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而肯定说又有原则无效说与原则可撤销说之别。综观各国的立法现状 ,大陆法系国家将违法行政行为区分为无效行政行为与可撤销行政行为 ,其区别标准包括“瑕疵重大明显”与“欠缺主要法律要素”。无效行政行为始终不发生效力 ,可撤销行政行为经有权机关撤销后失效 ,但撤销要受到各种限制。违法行政行为除无效和可撤销外 ,还可通过追认、补正和转换的方式予以治愈。  相似文献   

19.
我国公务员录用制度作为彰显民主、择优取仕的现代重要政治制度,却存在五大违法(宪)问题,即歧视性限制、不正当行政、不合理行政、非录用行政行为违法以及救济缺失。针对这五大问题须以五大对策应对,即废止歧视性限制,创设"可录用的假定"原则;公开相关信息,确保相对人查阅权;以专业素养和法律素养为录用考试之核心内容;规范非录用行政行为;保障相对人救济权。如此,方可使我国公务员录用制度的违法(宪)性问题得以修正。  相似文献   

20.
行政判决既关系到公民权利的救济,又关系到公法秩序的维护,具有独特的重要意义。行政诉讼情况判决,即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本应予以撤销,但考虑到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不撤销,责令行政机关作出其他补救的判决形式,是法官运用利益衡量方法选择的结果。法官在认定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之后是作出撤销判决还是情况判决,取决于法官对案件所涉利益的衡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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