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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二)看管秦的刑徒数量很多,看管人员的数量和机构也会相应庞大。秦对刑徒是如何看管的?史料不全。目前我们只能了解如下几点: 其一,各县令、丞对刑徒管理负有责任。秦简《司空律》:刑徒管理不善,“大啬夫、丞及官啬夫有罪。”这里说的大啬夫,即县令、长;丞,即作为县令、长之副的县丞;官啬夫,即县之属曹,也就是县部门机构的负责人。从材料看,秦的刑徒应是分散管理集中使用,即平时分散在各县从事劳役,如兴建大型工程则由各县输送集中。县令(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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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杨氏失踪 湖北省东北部有一个小县叫麻城,清代雍正年间,县城里住着一户殷富人家,主人名唤涂如松。涂家世代经商,在麻城算是数得着的富户。到了涂如松这一代开始弃商治学。如松十六岁上娶同县商户之女杨氏为妻。这位杨氏年纪比涂如松大一岁,颇有几分姿色,而且性格好动,不拘小节,常与如松的各位学友调笑嬉闹,弄得如松十分尴尬。为此,如松曾多次告诫杨氏,要她端庄持重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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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人:明 俊(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生)在“苏县令智成良缘”一案中,苏县令机智地利用被告做贼心虚的心理,还原案件的本来面目,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促成了一段良缘,同时还惩罚了败坏礼法之被告。纵观全案的审理,我们不得不佩服苏县令明察秋毫,经验丰富。其中,笔者对以下几点印象尤深,将在下文中结合现行法律规定进行对比分析,以凸显不同时代审理婚姻案件的差异及其发展轨迹。在我国封建社会,婚姻关系的成立与解除必须遵循礼的规范要求。其中,婚姻之缔结首先要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禁止男女当事人自由结婚;其次,还必须履行聘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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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熊兴发与向芳(女)系再婚夫妻。婚后五年熊病故,遗有存款一万二千元。熊兴发前妻之女熊瑛提起诉讼,要求与向芳共同继承这笔遗产,理由是一万二千元存款系她父亲与生母在共同生活中积蓄的,向芳只能从熊兴发的份额中继承一部份。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向芳又对婆母任华提出诉讼,因为向芳发现丈夫生前背着她存了三千元钱给任华。她认为这笔钱是她们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不能作为熊兴发一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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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人张膂(文成)的<朝野佥载>主要记载武则天统治时期的朝野见闻,书中对当时政治黑暗和官场腐败、官员贪暴都有不少揭露.其中第三卷记载了一些贪官事迹: 瀛洲饶阳县令窦知范:有一个里正(类似村长)死了,他召集本县二百多里正,命令他们集资为这个死去的里正雕像,每人出一贯钱.钱凑齐后,窦范当即据为己有.他这样对里正们说:"这个死去的里正曾经犯过错误,应该先补偿一下.我从前雕过一尊像,姑且先给他."他收到的钱有二十万,但拿出的雕像只有五寸半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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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祥林,一个被指控杀害自己妻子的杀人犯,服刑11年后,妻子却奇迹般地出现了。这是一起典型的《十五贯》式的冤案。《十五贯》中的尤葫芦带了十五贯钱回家被杀,其养女苏戌娟外出与书生熊友兰相遇,熊的身上恰好也带着十五贯钱,无锡县令过于执就据此判熊苏二人为凶手。判案的逻辑是:“看她艳若桃李,岂能无人勾引?年正青春,怎会冷若干冰霜?她与奸夫情投意合,自然要生比翼齐飞之意。父亲拦阻,因之杀父而盗其财,此乃人之常情。这案情就是不问,也明白十之八九了。”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患神经病,于1994年1月20日失踪,佘祥林四处寻找未果。4月11日,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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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秦汉律所见"质钱",现有的契税说与抵押(或担保)之钱说,均存在疑点,难以成立。"质"是秦汉律中债的一种担保方式。以《说文》"以物质钱"的解释为据,并参照文献所见南北朝时期有关质钱的记载,可以推测,秦汉律所见"质钱"是因官府(债权人)占有民(债务人)之物以保证其借贷而产生的,是官府在借贷期限届满时所收到的、由民交来的款项(本钱与子钱之和)。中国古代"以物为质"担保制度的出现,因此被提前到战国时期秦律之中。由此可以窥见早期中国法中担保制度及其在当时社会运行实况之一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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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汉书·申屠蟠传》中记述了一个广为民间传诵的故事。史料记载:“同郡缑氏女玉,为父报仇,杀夫氏之党。吏执玉以告外黄令梁配,配欲论杀玉。蟠时年十五,为诸生,进谏曰:‘玉之节义,足以感无耻之孙,激忍辱之子。不遭明时,尚当表旌庐墓,况在清听,而不加哀矜!’梁配善其言,乃为谳得减死论。乡人称美之”。译成今天的白话是说:约在东汉顺帝永建四年(公元131年),陈留郡黄县缑氏女子缑玉为报仇,杀死夫家族人,被捕至黄县县衙。县令梁配打算依法判处缑玉死刑。当时年仅十五岁的儒生申屠蟠进谏说:“缑玉的事迹足以感动那些不孝子孙,激励子女为父报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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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李贺字长吉,唐宗室郑王李谅后裔。父亲原是个小吏,后来做到县令。母亲姓郑。唐德宗贞元六年(790),贺出生于河南府福昌县(今河南宜阳县)昌谷。父亲在时,生活还不坏,家里雇着“越佣”、婢女,还养着个“巴童”。父亲死后起了变化。《勉爱行二首送小季之庐山》中说:“欲将千里别,持此易斗粟。”《送韦仁实兄弟入关》诗也说:“我在山上舍,一亩蒿磽田,夜雨叫租吏,春声暗交关。”诗,难免言过其实,但可以想见田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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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狱》是《聊斋志异》中鞭斥封建社会县官刑讯逼供、主观臆断的一个故事。它蕴含着审疑断狱中推理证明的谬误,试析如下。 巧合当必然——理由不足 阳谷县朱生,性轻薄,喜戏谑,早年丧妻。一天去媒婆家求其作媒,巧遇邻女,斜眼一瞥,见女艳美异常。到媒婆家谈到作媒一事,开玩笑说:“刚才见到你邻居的女子,年轻美丽。如果给我说合娶其为妻,那就太好了。”媒婆也开玩笑说:“你把她丈夫杀了,我就为你说合。”朱生笑着说:“好!”可巧一个月以后,该女丈夫出门讨债,被人杀死,弃尸野外。此案报到县,县官升堂,令衙役将死者邻里拘来县衙,刑讯取供,毫无线索;只有媒婆供述朱生开玩笑时说的话。以此怀疑朱生就是杀人凶犯,急令县役将朱生捕捉归案。 县官决定捕朱生。运用的推理是:“如果朱生说过杀其夫而娶其妻,那么朱生就是杀人凶手。媒婆证明朱生说过要杀其夫而娶其妻的话,所以朱生是杀人凶手。”这个推理的大前提显然是虚假的。朱生说的是玩笑话,虽然说话在先,人死在后,但完全是偶然的巧合,二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根本不能成为定案的理由。既使朱生说的不是玩笑话,此话也只能说明朱 生有杀人的动机,而不能成为朱生作案的充足理由。认证明上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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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6):23-23
一、任命黄永维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审判员。二、任命王飞鸿、杨永清、汪治平、陈百灵(女)、贾纬、钱晓晨、高珂、韩延斌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三、免去曲淑辉(女)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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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县法律顾问处律师受理过一个案件,说明律师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很有必要。案情是这样的:一九八三年九月二十一日下午,被害人唐××(女)邀请自己的恋爱对象陆××去她家吃饭,陆要唐晚上到宿舍去叫他。唐到宿舍看到陆××正和周××(女,被告)等三男一女在一起吃酒,就上前叫陆,陆说不去了,唐生气地说:“你再敢喝,我就把台子推翻。”这时,周××在旁插嘴说:“小陆你吃,看伊敢翻台子(口伐)?”还骂唐说:“你这只垃圾,滚出去”。唐与陆恋爱期间,由于周的插足,关系时好时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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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1月30日,谭光文与太保公司签订人身上保险合同,为其妻李廷莲投保老来福(97)终身寿险80份。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为谭光文;被保险人为李廷莲;受益人为李廷莲、谭光文及其女谭春苗;每份保险的保额为人民币1万元;保险金分配方式为均分;保险期限自1997年12月1日零时起至终身;每年交保费5万元,交纳年限为10年;其余事项按太保公司提供的老来福(97)终身寿险条款办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