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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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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玩忽职守造成的损失,经济损失是重要部份。根据高检《关于正确认定和处理玩忽职守罪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应立案侦查。但是如何确定直接经济损失是否已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的确认标准是什么?当前分歧相当大。我们审理了一起案件,被告造成损失30余万元,经检察机关努力追回26万元,本人认罪且积极筹措约4万元。法院认为本案未造成实际损失,因合计数额接近损失数,意见无  相似文献   

2.
玩忽职守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依法或依委托取得的某种职责,直接造成国家、集体经济利益的重大损失。在实践中,因玩忽职守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往往与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工作失误以及经济、民事纠纷造成的损失交织在一起,有时很难区分。正确认识因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对司法实践具有实际意义,因为玩忽职守的直接经济损失关系到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应受何种处罚,以及应承担什么责任问题,所以我们应有个正确认识。  相似文献   

3.
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玩忽职守罪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越来越大的经济损失和人身伤亡。如何加强同玩忽职守罪的斗争,已成为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际部门共同关注的一个突出问题。本文作者分析了玩忽职守罪的新特点,指出了长期以来存在于人们头脑中的忽视玩忽职守罪的种种错误观念,并着重阐述了自己对这类犯罪的主体范围和主观要件理解。作者指出:国家工作人员作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指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队、国营企业事业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二是指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对于玩忽职守罪的主观要件,作者认为,本罪在主观上一般表现为过失,但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  相似文献   

4.
一从现场勘查入手。有的玩忽职守案件是有现场可查的,如重大的火灾现场、事故现场等。侦查人员在接到报案以后,应迅速及时地赶赴出事现场,查明是否有人伤亡及伤亡人数;查明财产的损失情况,以及是否造成了严重恶劣影响。全面、细致地发现、提取对查明案情有重要意义的痕迹和物证。向周围群众了解事故发生经过;了解直接责任人员与案件的关系。询问有关证人,询问受害人,并对死亡人员进行法医检验;分析事故的经过和原因;详细记录勘验结果;查明有关人员的责任和案件的重点嫌疑人。  相似文献   

5.
当前,在法纪检察工作中,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是相当一部分玩忽职守案难以立案,尤其是商贸活动中玩忽职守案难以查处。在此,我们结合实践,就当前查处商贸活动中玩忽职守案中的几个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6.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玩忽职守罪必须在客观上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有无重大损失,是构成本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所谓重大损失,依照有关规定,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人身伤亡;二是直接经济损失;三是造成恶劣影响等。由此可见,直接经济损失是构成玩忽职守罪客观方面的主要内容,又是认定玩忽职守罪的主要依据。在此意义上,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方法是否妥当,就成了认定玩忽职守案件性质和情节的关键一环。从办理的多数玩忽职守案件看,计算直接经济损失比较简单容易,且少有争议。但是,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是发生在签定购销、借款等经济合  相似文献   

7.
司法实践表明,玩忽职守案件一般比较复杂,危害后果往往不是由一个人的行为造成的,有时关联到几个甚至更多的人,牵涉到几个方面、诸种因素,或者经过几个发展阶段与几个人不同时间的行为相互交织在一起。尤其是在目前,城乡经济体制改革正在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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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我们对唐山市玩忽职守案件进行了调查,现将此类案件的表现形式、特点以及查处案件中遇到的政策、法律界限等问题作一分析,以期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并求教于法学界的同行。 一、目前玩忽职守犯罪的形式 (一)个别厂矿企业的领导干部,对工作不负责任,对生产中发现的不安全隐患和事故苗头不能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安全检查制度不落实,以致酿成重大事故。如某厂主管安全生产的一名副厂长忽视安全生产,对危险部位的火灾隐患不能及时发现、排除,在带火作业的检修中未执行安全生产措施,对已发生的火灾事件不认真查找原因,以致两天后电焊作业时火花引燃棉絮造成前后纺车间特大火灾,损失达九十余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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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应保护李银山1987年10月,某村民委员会在生产队解体后,将村南的场院以2500元卖给本村农民郝某。乡政府发现后,责令村民委员会退还钱款,收回土地。村民委员会退款后,郝某非但不交回土地,反而未经批准,擅自在应交回的土地上建北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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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系统玩忽职守案件的侦查策略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法纪检察处近几年,我省金融系统玩忽职守案件发案率逐年上升,给国家经济的改革与发展带来严重的危害。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势下,维护金融秩序,保障国家资金正常投放和回收,已经成为检察机关一项迫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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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正式确立。这部法律关于刑事赔偿的规定,填补了我国刑事赔偿立法方面的空白,改变了我国长期以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因错案受害人提出赔偿要求,司法机关用行政方法或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处理的作法。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实施,也使刑事赔偿制度完全独立于民事赔偿制度之外,对于符合刑事赔偿条件的案件,应当适用国家赔偿法由司法机关承担国家刑事赔偿责任。然而,由于长期以来对刑事赔偿责任没有专门的请求赔偿制度,国家赔偿法实施后,又。由于有关司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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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判决案件不应适用简易程序编辑同志:在审判实践中,有不少缺席判决适用的是独任审判。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不正确的。理由如下:第一,从民事诉讼法的编章体例上看,缺席判决规定于第一审普通程序之中,简易程序作为一个独立程序并未涉及。第二程序可以适用缺席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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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能否抗诉的问题,争议颇多。多数人认为,既然《民事诉讼法》规定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又是法院审结民事、经济案件的一种方式,而检察院对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有权提出抗诉,那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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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勾结共同犯罪案件的定性李记华,孙玉荣关于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共同实施特殊主体构成的犯罪案件的定性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对共同犯罪案件定性的棘手问题。由于我国刑法典没有规定不同身份主体实施共同犯罪案件根据什么原则定性,实践中和理论上存在不同主张。有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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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玩忽职守犯罪的主体 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我们的理解,还应当包括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我国经济体制和干部制度的现状是有许多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完成的。所以,在他们受委托从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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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准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主观上由过失构成,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严格区分“不正确履行自己工作职责”和“工作失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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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体检验确定死因后,确定死亡性质便成为法医现场勘验的主要任务。面对各种死亡现场,当务之急是为案件定性。如果确定为他杀,刑事侦查工作就拉开了序幕;如果确定为自杀或意外等,就等于宣布整个调查工作的终结。确定死亡性质又是一项难度很大的工作,稍有疏忽就会出现定性错误,造成严重后果。如果把自杀、意外等定为他杀,势必造成有限的人力、物力的巨大浪费,且易产生冤假错案,形成较恶劣的社会影响;如果把他杀定为自杀或意外等,必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继续危害社会。因此法医工作者必须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毋容置疑,法医在大量的案件定性中发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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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认定事实存在问题的案件不应发回重审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对认定事实存在问题的案件不应发回重审□蔡晖随着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一个新的议题成了法官们讨论的热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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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从犯罪主体看,有的是一般主体相互勾结,共同去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有的则是一般主体与具有一定身份的特殊主体的人共同犯罪。对于前种共同犯罪,一般按照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确定罪名,这已为刑法学界所公认。但是,对于后一种共同犯罪如何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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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刑法武器同玩忽职守犯罪行为作斗争,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和一项长期的任务。但是,这种犯罪情况比较复杂,它不仅牵涉到诸种因素和多个环节,而且又往往与目前经济体制改革工作中所发生的偏差、失误或违法乱纪问题交织在一起。因此,在办案中应注意查明具体案情,根据犯罪构成理论,认真细致地加以分析,做到严格依法办事,不枉不纵,定罪准确,量刑恰当,既依法惩治玩忽职守的犯罪分子,又不挫伤广大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从当前的司法实践看,查处玩忽职守犯罪案件中应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严格把握玩忽职守罪主体的范围 目前对玩忽职守罪主体的认识仍有分歧,其中争议较大的有两个问题: 1、“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主体。对于这个问题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认为“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主体,其理由:一是《刑法》第八十三条所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范围适合于刑法有关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这一特殊犯罪主体的条款,当然包括《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规定的玩忽职守罪。而《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条件中具体应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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