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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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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2P网络借贷平台,是传统借贷与网络服务相结合的金融服务网站,其随着互联网的高速普及和民间借贷的不断升温而快速发展。我国于2007年正式引进该融资模式,但因其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机构监管使得该行业在野蛮发展的同时鱼龙混杂和良莠不齐,一些运营模式因过度创新而触碰到非法集资犯罪的红线,其中甚至存在着借P2P平台进行集资诈骗的犯罪团伙。准确界定P2P网络借贷平台所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合理划定罪与非罪的边界,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可行性路径。  相似文献   

2.
P2P网贷平台作为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产物,是对原有银行融资以及民间融资的一种突破。根据P2P网贷平台运营模式的不同,可将其分为中介服务型、担保型、债权转让型三类,分别对应不同的法律关系和法律风险。现阶段,P2P网贷平台的犯罪多由我国金融体制缺陷而引发,因而需要刑法介入。刑法介入P2P网络借贷在保持谦抑性特征的同时,应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明确监管主体、完善征仪系统和推广银行主导的强存管模式等方式,加强对P2P网贷的监管。  相似文献   

3.
近年来,起源于国外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在我国发展迅速,由于缺少监管等原因导致该领域成了非法集资类犯罪的易发地,并且一旦案发,涉及范围非常广,受害人也众多,容易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产生,因此,对P 2 P网络借贷平台犯罪进行研究势在必行,进而为该类案件的侦防打好基础。  相似文献   

4.
P2P网络借贷平台起源于英美国家,属于民间金融的一种创新模式,它的兴起为民间资金的流动提供了更加便捷的途径。但作为一种融资方式,P2P网络借贷平台在运行中同样会引发风险,通过对传统金融理论和现实经验的探究,得出了对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监管的必要性,应当主要从市场准入、运作和退出三个角度对其进行相应的完善,使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能够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5.
P2P网络借贷平台是最早于2005年出现在英国伦敦的Zopa,2007年我国也出现了首家P2P平台.随后,我国的P2P网络借贷行业不断发展壮大,使得其成为当前最新最热的借贷方式.与此同时,由P2P平台引发的法律风险也不断发生,例如借款人违约风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风险、集资诈骗风险、个人信息泄露风险等.为了更好地规制互联网金融,有关部门也相继出台法律法规,但是都较为概括笼统,对于防范P2P平台风险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在防范P2P平台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上,还有几个方面需要改善:一是如何降低借款人违约风险;二是P2P平台自身需要强化风险控制的一些制度;三是完善P2P平台的法律监管;四是要加强P2P平台的信息保护.  相似文献   

6.
校园P2P网络借贷平台是互联网的进步带动了传统金融创新的成果。但是面对利益诱惑和市场经济的压力,校园P2P网络借贷平台走向了异化运行,给社会和校园的生活秩序带来巨大的冲击。导致民法与行政法进行规制有些力不从心,需要发挥刑法最后的保障力量。但是仅仅依靠刑法规制也是不合理的,我们要在其中寻找刑法与行政法的平衡点和衔接处,为刑法合理的介入开辟路径。为此可以在传统的刑法当中,依据社会经济和刑事政策的需要,在一般预防的视野下构建犯罪论三阶层体系。  相似文献   

7.
P2P网络借贷平台是近年来新兴的民间融资中介服务机构,具有信息透明、跨地域优势、准入门槛相对较低等特点。然而P2P网络借贷目前在我国的发展尚处于初始阶段,其行业机制本身仍存在诸多不足,加之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管机制,容易导致一系列风险。立足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实践,借鉴域外相关立法经验,从监管机制、个人征信体系、平台准入退出以及行业自律等方面完善P2P网络借贷法律监管,有助于推动我国P2P网络借贷健康、良性发展。  相似文献   

8.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网络借贷行业迅猛发展。P2P网贷平台数量的快速增长,导致发生问题平台的数量也随之增多,其引发的风险以及监管问题得到有关监管部门的重视。2016年8月24日,中国银监会等四部委联合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规范网络借贷的乱象。为有效打击与防范P2P网络借贷型经济犯罪,应借鉴美国等西方国家P2P平台信用风险评估与管理风险量化理念,围绕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征信体系建设、刑事司法处罚等多维度地开展相关工作。  相似文献   

9.
2013年是互联网金融元年,P2P网络借贷因其普惠、快捷、灵活的特点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但伴随着行业的高速发展,零门槛的中国P2P网络借贷市场也产生了大量平台倒闭、经济犯罪案件,并由此引发群体性事件。鉴此,在简要阐述P2P平台概念的基础上,结合公安经侦工作实践,从梳理P2P平台经济犯罪类型、分析涉嫌经济犯罪平台特征入手,引入风险量化理念,提出P2P平台信用风险防范对策,力求更好地发挥情报导侦作用。  相似文献   

10.
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迅猛,由于目前行业存在法律法规缺失、政府监管空白、商家资质良莠不齐等问题,导致涉及非法集资、合同诈骗等犯罪案件不断出现。公安经侦部门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强化情报信息工作,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形成执法合力,共同做好打击和防范工作。  相似文献   

11.
本文探讨了构建社会主义学院远程教学平台的P2P技术,首先设计了社会主义学院远程教学平台的建设内容,接着分析了社会主义学院远程教学平台构建的关键技术,最后探讨了在B/S模式的远程教学系统的基础上引入P2P技术,对其加以功能扩充,既可保护原有系统投资,又能和原有系统进行无缝对接,具有非常先进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12.
孙成昊 《工会论坛》2014,(3):110-112
公益理财结合P2P小额信贷成为近年来解决农村贫困问题的重点。将公益理念和助农惠农相结合的美国的KIVA公司和国内的宜农贷P2P模式运作较为成功,但也存在着信用风险、法律监管缺失等问题。要推进公益理财助农工作的推进,还需要加强P2P平台的公益理财产品的推广、风险控制以及加强对信息纰漏和公益理财产品的监管。  相似文献   

13.
当前,我国P2P网贷行业借贷双方信用危机加重,借款人恶意逃废债行为与日俱增,及时抑制恶意逃废债行为以保障P2P网贷行业规范发展已迫在眉睫。P2P网络借贷中恶意逃废债行为呈现出行为人基数大、规模化等特征,同时,也面临着P2P网络借贷平台信用风控薄弱、征信体系接入不完善、相关法律缺位、执行困难等问题。因此,需要及时优化相关法律法规、适时进行刑法规制、建立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并提高P2P与征信系统契合度,以此保证在源头上遏制恶意逃废债犯罪行为并能及时惩处现行恶意逃废债犯罪行为人。  相似文献   

14.
互联网金融下兴起的P2P网络借贷犯罪现象因具有经济犯罪与网络犯罪的双重特点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P2P网络借贷领域中,仅对恶意诈骗行为进行刑法规制具有过于保守性,厘清P2P网络借贷中的信息交互行为与资金流转储存行为,坚持刑法的最后手段性与罪刑法定原则,是P2P网络借贷犯罪刑法规制的前提和基础。P2P网络借贷数个罪名之间存在牵连或者竞合关系时,从一重处罚。P2P网络借贷多个主体的共谋共犯关系适用共同犯罪一般理论,P2P网络借贷平台与第三方支付平台还可能构成片面帮助犯。  相似文献   

15.
P2P网络借贷作为新生事物,一方面弥补了传统金融借贷的空白,有助于中小微企业获得急需的资金,另一方面在其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监管缺位、法律缺乏等若干新问题。根据双方当事人所处的服务阶段及借款类型项目不同,P2P网络借贷合同分为五类,每个合同类型的效力需要根据服务阶段及借款类型项目不同来具体分析并认定。P2P网络借贷纠纷出现后,寻求司法救济时,首先要对整体事实进行认定,确认诉讼的方向;其次要在签订合同时或者违约发生后,恰当地选择管辖法院。遇到民刑交叉时,当事人有权提起民事诉讼。  相似文献   

16.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迅猛发展,传统市场经济下的交易模式、融资方式和借贷平台逐步被打破更新,取而代之的是以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为主导的新型融资借贷模式。凭借自身极强的创新性,P2P网络借贷逐渐成为中小企业和个人快速融资的新渠道,并在数量及成交量方面增长迅速。然而,在P2P行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一定的弊端,隐藏着较大的行业风险。因此,在P2P网络借贷快速发展的同时,如何使其整个行业进入健康有序的轨道是个十分值得探讨和研究的重要课题,这就需要政府强化监管职能,对P2P网络借贷行业进行监管,构建起P2P网络借贷的监管体系,有效控制P2P网络借贷所带来的风险,充分利用P2P网络借贷的创新性,发挥其资金配置功能,促进经济发展。  相似文献   

17.
我国的P2P行业自2007年首次出现,经历了迅猛发展、野蛮生长、爆雷频发的几个发展时期,至今已经逐渐进入稳定发展阶段。但是,现实生活中,网络借贷法律纠纷仍然频频出现,其中网络借贷双方的隐私权保护问题也逐渐引起了广泛关注,如何在满足网贷平台提交信息要求的同时,也不侵犯借贷双方的隐私权,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根据我国情况,借鉴国外的经验,目前我国在隐私信息提供与P2P网络借贷业务需求之间的寻求平衡的思路主要在于:网贷平台对所收集的信息进行最大范围的风险告知;在客观上我们要为平台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实现网贷平台与公安系统的个人身份证信息系统和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征信记录系统的有效对接。  相似文献   

18.
为了净化互联网金融领域经济秩序,并为下一步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P2P网贷平台业及其健康运营打下基础,在全国范围内对P2P网贷平台的运营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已迫在眉睫。排查过程中,有关部门排查人员不但要深入了解违法违规运营平台通常表现出的特点,而且还要根据这些特点,通过调查平台的总部设置地或注册地、运营资质及经营范围、平台实际控制人资料及经营团队高管背景、平台自融和对借款项目自担保、借款项目的真实性、平台运营的数据,以及平台运营其他情况等途径进行排查。  相似文献   

19.
为了净化互联网金融领域经济秩序,并为下一步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P2P网贷平台业及其健康运营打下基础,在全国范围内对P2P网贷平台的运营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已迫在眉睫。排查过程中,有关部门排查人员不但要深入了解违法违规运营平台通常表现出的特点,而且还要根据这些特点,通过调查平台的总部设置地或注册地、运营资质及经营范围、平台实际控制人资料及经营团队高管背景、平台自融和对借款项目自担保、借款项目的真实性、平台运营的数据,以及平台运营其他情况等途径进行排查。  相似文献   

20.
目前P2P网贷行业因存在法律法规缺失、政府监管刚刚起步、经营实体资质良莠不齐等问题,存在较大风险隐患,极易成为滋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合同诈骗等违法犯罪的温床,而且打击此类犯罪也存在打击协调难、收集固定证据难等情况。但对P2P网贷平台违法犯罪案件初期侦查,侦查人员可以根据此类违法犯罪平台运营特点,通过调查平台总部的设置地点和工商注册手续及内容、平台实际控制人资料及经营团队高管背景、平台自融和对借款项目自担保、平台运营的数据,以及平台运营其它情况等途径开展侦查活动往往能取得理想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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