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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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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渝工商发[2008]7号各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局:为了规范我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服务各类市场主体融资发展,市工商局制定了《重庆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  相似文献   

2.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3.
渝办发〔2007〕19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重庆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二○○七年七月十七日  相似文献   

4.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重庆市人事争议仲裁保障执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5.
渝规测宇[2008]3号各区县(自治县)规划局(建委),各测绘单位:《重庆市基础性测量标志保护办法(试行)》已经有关程序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八年三月五日  相似文献   

6.
重庆市人民政府文件渝府发[2010]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相似文献   

7.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渝办发[2010]19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相似文献   

8.
为建设一支政治坚定、德才兼备、专业化的中小学校长队伍,提高中小学管理水平,推进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与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联合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校长管理办法(试行)》。  相似文献   

9.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10号)要求:对超过限额标准用能的单位实行加价,以能源基准价格为基础,按照以下标准征收。(一)超标准10%以内,超耗部分加价1倍;(二)超标准10-20%(含10%),超耗部分加价2倍;(三)超标准20%以上(含20%),超耗部分加价3倍。对超标准用能单位除实行加价政策外,应同时限期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能耗标准仍不能达标的,依法责令其停产或关闭。  相似文献   

10.
广州市人民政府文件穗府[2008]1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州市限价商品住宅销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发展限价商品住宅、规范限价商品住宅销售管理,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富民优先,民生为重"的重要举措,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  相似文献   

11.
渝办发[2008]28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应急救援直升机使用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十月十日  相似文献   

12.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13.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精神,实现《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  相似文献   

14.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5.
16.
晋政办发[2010]10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山西省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办法(试行)  相似文献   

17.
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登记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相似文献   

18.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渝办发[2008]26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相似文献   

19.
《山西政报》2011,(1):32-36
晋政办发[2011]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公路沿线非公路交通标志设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一年一月五日山西省公路沿线非公路交通标志设置管理办法  相似文献   

20.
各市、州、地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充分发挥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作用,加强资金监督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省服务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贵州省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指导意见》(黔党发[2003]10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为充分发挥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省引导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省服务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引导资金是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服务业发展的补助性资金,目的是调动地方和企业发展服务业的积极性,引导多渠道资金对服务业的投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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