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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脱胎于违法身份与责任身份二分的“连带责任说”因误解“连带责任”的原本意涵而难以说明真正身份犯的共犯处罚根据。“拟制责任说”及其“刑罚放射效应说”因“拟制”与“放射”的正当性疑问而同样难以说明真正身份犯的共犯处罚根据。只有“寄生关系”和“寄生责任”才能对真正身份犯的共犯处罚根据给出具有正当性的诠释,并可对相关的刑法立法和刑法司法作出真正合理的解读。  相似文献   

2.
王志远 《法治研究》2012,(5):98-103
鉴于共同正犯与单独正犯之间的结构性与规范性差异、共同正犯与狭义共犯在处罚条件意义上的共同性,为包括共同正犯在内的所有犯罪参与行为寻求统一的实质处罚根据是妥当的。这种统一的参与犯处罚根据观念应当是在"参与犯违法相对性"和"违法二元论"基础上的"功能性实行行为助力"。根据这一观念,我国"主体间"参与犯处罚条件设定缺乏限定参与犯处罚范围的合理机制。  相似文献   

3.
李立众 《法学研究》2008,30(4):126-143
对中止犯减免处罚根据理解不同,对中止犯成立要件的看法也会有所不同。减免处罚根据的分歧,与分析路径、比较对象、违法与责任的评价对象、着眼于中止行为还是偏重于自动性等问题密切相关。仅以客观危害轻(违法减少)、主观恶性小(责任减少),无法全面解释我国刑法对中止犯减免处罚的根据。对中止犯减免处罚主要是诱导行为人及时消灭既遂危险,从而救助、保护法益这一刑事政策的产物。依据刑事政策说,对中止犯的要件将会产生新的理解。  相似文献   

4.
当今世界各国刑法典中均有关于身份犯的规定,有的国家和地区甚至有专门规定身份犯之"法规",称为"身份刑法"。尽管在立法上对身份犯的规定已十分普遍,但是关于身份犯的本质究竟是什么,是法益侵害还是义务违反,在学者们中间还是有很大的争议。但是,法益侵害说较之义务违反说更利于实现罪刑法定,更符合我国当下国情。以法益侵害说为视角,完全可以说明纯正身份犯与不纯正身份犯的本质。  相似文献   

5.
实质预备犯的立法膨胀与司法扩张,直接推动刑事处罚日益前置化、过罪化,不当扩大刑法处罚范围,压缩了公民自由权利的行使空间,动摇了刑法的根基。回溯立法初衷,我国在刑法分则中设立实质预备犯,原本是为了消解《刑法》第22条规定的普遍处罚形式预备犯原则,并从形式可罚性与实质可罚性两个维度限定预备行为的处罚范围,将不具有刑事可罚性的预备行为排除出犯罪圈。因实质预备犯带有浓厚的积极预防、早期干预色彩,为避免其在立法实践与司法适用的过程中发生异化而滑向口袋化、工具化、恣意化的错误方向,设立实质预备犯应以保护重大法益为限;成立实质预备犯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实施后续犯罪的目的,并且被实行化的预备行为客观上具有引起或者协同后续行为侵害法益的高度盖然性;解释实质预备犯的兜底条款应采取同类解释规则,仅包括与明确列举示例具有等价性或者同质性的事项;独立预备罪的犯罪预备尚未对法益形成一定的抽象危险,原则上不予处罚,从而合理划定实质预备犯的处罚边界。  相似文献   

6.
帮助犯的因果关系是对帮助行为本质的探讨,即什么样的帮助行为才能成立可罚帮助犯的问题。对帮助犯的因果关系的研究与狭义共犯处罚根据密切相关。如果以法益侵害作为构建刑罚可罚性基础,帮助行为必须与法益侵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与单独犯因果关系不同,只要帮助行为令法益更可能、更强烈受到侵害或令犯罪更容易实施即可认定因果关系的存在。  相似文献   

7.
身份犯新论     
身份犯是一类犯罪,并非指一类犯罪人。作为一类犯罪的身份犯,身份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以实施犯罪的行为者在行为时所具有的刑法身份为定罪要件或法定量刑情节的犯罪。刑法身份是指法律规定的,对定罪量刑具有影响的一定的个人要素或一定的单位附属条件。包括自然人刑法身份与单位刑法身份。类罪特征、主体特征和法律特征是身份犯的三个基本特征。身份犯除具有传统的分类以外,还可以分为自然人身份犯与单位身份犯、仅具备身份型身份犯与具备并利用身份型身份犯、明文规定式身份犯与暗含式身份犯等等。  相似文献   

8.
9.
再论身份犯与非身份犯的共同受贿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本文从共同犯罪的一般原理出发,指出在法律缺乏明文规定的情况下,非国家工作人员不应该构成受贿的共同犯罪。从现实和理论的深层去思考,之所以会发生如此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共同受贿现象,其原因在于公权力异化的结果。所以一个想要建设现代法治社会的国家,必须学会对国家公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相似文献   

10.
身份犯类型的学理探讨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身份犯是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具有特定身份的犯罪主体进行的一类犯罪。根据主体身份对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的影响 ,可以将身份犯分为纯正身份犯与不纯正身份犯 ;根据主体身份的形成原因 ,可以将身份犯分为自然身份犯与法定身份犯 ;根据主体身份的确定程度 ,可以将身份犯分为定式身份犯与不定式身份犯 ;根据刑法中规定的身份犯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是否要求具有特定身份之主体去亲自实施 ,可以将身份犯划分为排他性身份犯和非排他性身份犯。  相似文献   

11.
论一般没收财产刑应予废止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由没收财产刑的体系地位与适用对象可以看出 ,没收财产刑是我国刑罚体系中最重的附加刑。但如果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来看 ,没收财产刑如果作为一种剥夺部分财产的刑罚 ,在已经有罚金刑规定的情况 ,没有存在的必要 ;作为对危害国家安全罪和其他严重犯罪适用的判处没收财产 ,难于看出其特殊的性质 ;作为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附加刑 ,违反刑法的基本目的 ,其存在具有一定的超刑事责任范围的任意处置的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基本精神的倾向。因此 ,笔者认为 ,一般的没收财产刑应予废止。  相似文献   

12.
罪刑法定与生命科技犯罪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生命科学技术的发展促生了生命科技犯罪。而由于受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现行刑法还无法很好地规制这类新型的犯罪。这对我国刑法构成了挑战,需要采取适宜的应对策略。  相似文献   

13.
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罪刑法定原则下,定罪处罚必须严格按照刑法的规定进行.刑法的规定都具有一定的抽象性,需要进行解释,作为刑法解释的一种,刑法有权解释应当在刑法用语的范围内进行,而不能超越其用语的量大射程.但我国现有的一些刑法有权解释却超越了刑法用语的含义,有违罪刑法定原则,应当予以克服.  相似文献   

14.
在中国古代刑法中,很早就有了"罪刑法定"的思想.这一思想从春秋时期被提出,经战国、秦汉的发展,遭"春秋决狱"的磨难,到晋代的再次被提出和隋唐的进一步发展及以后各代的相继沿用,前后经历了漫长的历程.但是,由于中国封建专制皇权的存在,"罪刑法定"思想始终没能上升为古代刑法的基本原则.尽管如此,"罪刑法定"思想在同罪刑擅断相斗争,维护封建统治的过程中,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5.
侯艳芳 《现代法学》2011,33(4):114-122
环境伦理与环境刑法的发展具有互动性。环境刑法必须遵循环境伦理的导向性指引,同时环境刑法对环境伦理具有能动作用。随着环境伦理的不断发展,人们逐步认识到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观的局限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观的困境,折中的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成为环境刑法之伦理基础。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影响着环境刑法的新发展,这主要表现在环境法益的扩容和环境犯罪设置向刑事犯的逐步转化方面。  相似文献   

16.
叶远鹏 《河北法学》2008,26(5):188-192
对轻微行为是否成立犯罪的问题,我国刑法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这是一个相对模糊的规定。由于其他法律通常也对这些轻微违法行为规定了处罚,因此便带来部门法之间竞合的问题,容易导致处罚时适用法律的不一致。对这一问题,立法上的完善固然是一条重要的应对途径,但司法过程中相关配套制度的建立也有助于问题的解决。  相似文献   

17.
劳动刑法视野下劳动用工违法犯罪的惩治与预防机制对策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张勇 《河北法学》2008,26(4):107-110
劳动用工违法犯罪的行为可以分为违法犯罪类型、单纯违法类型和模糊行为类型;劳动刑法应当以保障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底层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重心,严厉惩治严重的劳动侵权犯罪;同时关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利益的适度平衡;惩治和预防劳动用工违法犯罪,应当构建和完善劳动刑事处罚机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机制、劳动法律体系衔接机制、司法协调救济机制等。  相似文献   

18.
犯罪规定的正当化理论在刑法学中至今仍无一席之地,犯罪规定的正当化问题或者湮没于刑法的机能之中,或者在刑罚的正当化理论中若隐若现,即使在罪刑法定主义的时代呼唤下,它也仅有微弱的回应。这是刑法裁判规范优先观念的产物,建立市民刑法,应树立行为规范优先的理念,重视犯罪规定的正当化问题,为此必须转变观念,必须反思法益之概念。  相似文献   

19.
行政刑法规范是规定对违反行政上义务的行为予以相应刑罚处罚的法规,在我国仍然是基于刑法上明确规定的罪名而予以制裁的法规。它并不是独立于刑法的其他的特别部分,而是刑法固有的一部分。因而对于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在刑法规定有可以不适用刑法总则的特别规定时,适用该特别规定,而在有关犯罪以及刑罚的基本原则方面仍应适用刑法典的规定。至于空白行政刑法规范,由于犯罪构成事实的基本轮廓以及刑种与刑度已经有明确规定,而只是将其一部分构成要件授权其他法律或行政命令补充,因而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相似文献   

20.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criminal law should be an application interpretation to individual cases that is guided by judges and participated by the prosecutor and the accused, for which the judicial judgment should be combined with the application of criminal law of specific cases, and the criminal precedents should be as a carrier.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should change from the previous practices of issuing normative and abstract interpretation to the dual approaches of the interpretation of criminal law application through direct creation and indirect acknowledgement. Liang Genlin, Professor and Vice Dean of Law School of Peking University and as a visiting professor of University of Tuebingen (2001–2002). His main research focuses on criminal law and criminal policy, and his important publications include “On the Structure of Punishment”, “Liang Genlin’s Review on Criminal Policy, Volume I, Criminal Policy: Standpoint and Category”, “Liang Genlin’s Review on Criminal Policy, Volume II, the Arm of the Law: Expand and Limit”, “Liang Genlin’s Review on Criminal Policy, Volume III, Criminal Sanction: Manner and Choice”. Besides, he has also published over 40 discourses on criminal law and criminal policy since 1996.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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