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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通过严格的教育背景审查、语言交流能力考试和一视同仁的考试认证制度对外国医师执业资格认证进行管理,对我国对外国医师执业管理工作在统一要求、严格审批和加强考核等方面具有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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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1998,(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第二条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第三条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第五条国家对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医师,给予奖励。第六条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第二章考试和注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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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法规月刊》1998,(8)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四章 考核和培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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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执业医师法》救济条款立法模式的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98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该法将于1999年5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有效贯彻该法,必须弄清楚一个问题,即:对影响相对人———医师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都可以获得救济的问题。一、《执业医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救济模式的规定该法规定的影响医师有关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共有三章。第二章《考试和注册》第15条第1款规定了“不予注册”的四种情形,第2款规定了救济途径: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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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错误出生”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中,基于患者对医师的充分信赖及对医师的特殊职业要求,医师便具有了对患者的高度注意义务,若医师疏于注意而违反该义务,则其具有法律上的过错。所以应将是否履行高度注意义务作为医师有无过错的判断标准。受害的当事人既可以违约责任为请求权基础,也可以侵权责任为请求权基础,要求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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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邯郸县人大常委会对政府拟任命干部进行了法律知识考试。考前,向拟任命干部发放了考试资料:考试过程中,每人一套题,单人单桌。通过考试,促进了被任命人员对法律法规学习的重视,进一步提高了政府组成人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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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1999,(3)
人们企足而待的《执业医师法》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定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对执业医师许可进行研究,了解这一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轨迹,把握它的属性和特征,将性质不同的两种执业医师许可加以分析比较,其意义和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一、执业医师许可制的概念和由来许可,在法律上指一方允许另一方可以从事某项活动。未经允许而擅自从事该项活动,即属违法的法律行为.执业医师许可,是指国家卫生行政部门针对公民的申请,经过严格审查,对其医师资格和执业行为从法律上作出是否予以允许的决定。把这种行政行为加以制度化、法律化,便称之执业医师许可法律制度,简称执业医师许可制。我国《执业医师法》设定的执业医师许可制,分为医师资格考试制和医师执业注册制;医师执业注册又分为初次注册、重新注册和变更注册。它是我国目前数百种行政许可中的一种特殊类型,按其许可行为的主体进行划分,应该归属于卫生行政许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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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资格考试中心 《中国律师》1994,(1)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法律服务的需求.迅速壮大律师队伍,发展律师事业,司法部决定改革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制度,从每两年举行一次考试改为每年一次,并调整了考试科目和改进了命题方式。1993年的全国律师资格考试于10月1日至2日统一进行。目前评卷工作已经结束,录取工作正在进行中。1993年的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有以下几个特点:一、领导重视。由于今年的考试是改革律师资格考试制度后的第一次,司法部对此专门进行了研究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组成了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及考试办公室。不少省市还进行了广泛的舆论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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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清科举中,不仅读书士子获得功名要考试,那些主持各省乡试的主考官在任命之前也要考试筛选。清代科举政策规定,各省乡试正副主考官一律由京官担任,被称为“试差”,是个不错的差使,有名有利,很多在京官员都想当,号称“为国抡才”,责任重大,皇帝很重视,为了保证考官的“质量”,进行选拔考试,称“考试试差”,简称“考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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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日益增多,人们开始关注医师专家责任这个概念。在医疗纠纷发生时,法官只有在确定医师对患者负有义务并且违反了义务时,才最终会判决医师专家对患者负有责任。因此医师对于特定患者是否负有注意义务、医师是否违反了此义务成了医患双方共同关心的话题。本文主要从医师专家责任领域的特殊性角度,对医师对患者的注意义务的涵义、产生渊源、及违反的判断标准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