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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岁 《党的生活(黑龙江)》2004,(4):32-34
2003年5月11日,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人民法院.河南省安阳市劳动局原局长、党组书记孙秀奇贪污受贿一案依法开庭审理.经审理法庭查明,孙秀奇在担任林州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和林州市委副书记、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接受他人财物25万余元,侵吞公款1万余元.审判长庄严宣判:被告人孙秀奇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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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文 《四川党的建设(农村版)》2011,(4):41-41
杨某系岳池县林业局原副局长,在此之前任岳池县交通局副局长。2004年至2007年,杨某利用其担任交通局副局长职务之便,在负责监督公路工程质量、计量、结算过程中,先后8次非法收受公路承建商“礼金”共计15.9万元。2010年10月8日,岳池县检察院以杨某涉嫌受贿立案侦查。经岳池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杨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已构成犯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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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0日,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广西桂平市覃汉贤等15名被告人涉嫌非法拘禁、绑架他人索取财物一案。昔日公安战线的执法英雄羞愧地面对法律严正的审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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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党员(沈阳)》2007,(2)
2006年7月1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以《研讨会纪要》形式下发“商业贿赂犯罪法律适用”政策意见。纪要规定:一、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私自将财物用于公务支出的,一般应当依法认定相应的受贿犯罪,可以酌情从宽处罚。但下列几种情形,因行为人的受贿故意不能或难以认定,不宜以受贿犯罪论处,或者应将该部分财物从受贿数额中扣除:1.行为人因难以推却、退还等原因而收受他人财物,随后将财物上交单位账户或放入小金库使用的;2.行为人收受他人财物后,将财物用于公务支出时公开说明了财物的性质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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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底,安徽省芜湖市舆情颇不平静,街头巷尾议论纷纷。而这围绕的却是同一个人、同一件事:11月26日,该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刘建国,因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58935.6元、美元15300元、购物券53000元,被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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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广玉为了他贪污受贿的14万元可谓不辞辛苦、绞尽脑汁,前后经过7次策划,三千五千地一点一点积累起来。这种敛财的手段与那些日进斗金的“大人物”相比,确实是“辛苦”了些,但这种蚂蚁搬家式的贪污还是让他颇有“成就感”。只可惜,煞费苦心搬进家里的东西不但要悉数退还,还把自己也折腾进了监狱。现年53岁的方广玉原是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区委副书记,颍东区第二届人大代表。2001年10月29日,阜阳市纪委以涉嫌贪污、受贿的犯罪线索将其移送至阜阳市人民检察院。2003年2月26日,此案由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12月12日,临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方广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侵吞、虚报、骗取等手段,共计贪污公款65333.12元,构成贪污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年;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82000元现金,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合并执行10年;违法所得147333.12元予以追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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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2月9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依法判处原鹤壁市市委副书记、市长朱振江有期徒刑12年。经查,朱振江自1991年9月至1997年2月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索要和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物价值23万余元。 1944年8月,朱振江出生在河北省鹿泉市的一个贫苦人家,1964年,他以优异的成绩考上了南开大学,成为方圆几十里的第一个大学生。大学毕业后,长期从事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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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党员(河北)》2015,(16)
<正>2014年12月24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发改委原副主任廖小波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公诉机关指控,廖小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221.5万元人民币、40.55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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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12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连云港市教育局原局长杨善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物,价值人民币146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70万元,非法所得15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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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17日,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宜宾市原政协常委、民营企业家邬桂华买凶杀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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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金存 《共产党员(沈阳)》2007,(3)
新华网消息: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于1月21日发出通报称,江西省公安厅原副厅长许晓刚因涉嫌受贿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现年56岁的许晓刚在1997年至2005年5月期间,利用担任江西省公安厅副厅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索取、非法收受财物共折合人民币近500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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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从字面上理解,一般老百姓是没有机会犯此罪的,但重庆微电机厂一名下岗多年并一直在家相夫教子的家庭妇女廖昆丽,却在今年2月10日,被渝中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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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党员(沈阳)》2008,(1):40-40
2007年12月19日,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李宝金受贿案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两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