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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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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提出的幅度型或精准型量刑建议都是控辩双方合意的产物,也是审判人员最终作出量刑判决的重要依据,审判人员“一般应当采纳”。但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精准的量刑建议是否存在理论上的正当性以及实务上的可操作性,理论界和实务界仍存在不同意见,实践中也存在部分审判人员“不愿接受”或“勉强接受”精准量刑建议的情况,影响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总体功能的发挥。为解决此问题,有必要从理论上明确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以及法院审判权的性质及关系,使审判人员内心“愿意”采纳精准的量刑建议;在实际操作层面需要加强精准量刑建议本身的合理性和合意性,使审判人员经过审理后,“能够”采纳精准的量刑建议。此外,根据具体情况,还需要明确精准量刑建议的变更和补救问题,促进量刑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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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在于量刑建议,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深入发展,就必须重视发挥量刑建议的作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量刑建议由于包含控辩双方合意以及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因而不同于普通程序中的量刑建议,这就决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量刑建议需要做到精准化。精准的量刑建议具有激励被告人主动认罪认罚、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并提高诉讼效率的作用。当下,必须通过制定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建议指南,保障控辩协商的充分性,完善量刑建议的事前沟通与事后调整机制,实现量刑建议的精准化,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深入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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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关于量刑建议的效力,立法采用了“一般应当采纳+例外”的规定形式。这一形式对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以及被追诉人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中自由裁量权的让渡,应仅限于对被追诉人有利的情形。在量刑建议“一般偏重”和“轻微偏重”时,人民法院可以径行作出较轻的判决,以此作为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情形的解释之一,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目的,有利于弥补控辩协商的不足,也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应有之义。实务中控辩协商部分沦为“控审协商”的情形,应引起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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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世界范围看,量刑建议愈渐具有重要地位是当下刑事司法制度公力协商模式悄然风靡的结果。随着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重要性也日益彰显,成为牵动认罪案件诉讼程序运行的关键部分。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制度产生了较多新的实质变化。新形势下,精准刑与幅度刑在认罪案件量刑建议中均具有了新的价值意义,以精准为主、幅度为辅是较为妥当的量刑建议内容模式。量刑建议的效力问题是落实认罪认罚从宽的关键所在,对于《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规定,应当要有较为清晰的认知,包括量刑建议的效力场域、辅助参考到主要依据的转变、一般应当的规范表述、调整量刑建议的规范缘由、量刑建议异议处理程序。对这些问题的充分有效探讨有助于指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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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是否应当先通知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目前存在分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起草者认为,通知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不是法院的法定义务。这一观点与立法旨意和“两高三部”的联合规定有不相一致之处。法院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事先履行告知程序是重要的法定诉讼程序。法院的量刑建议调整告知,除庭审中可以口头明确建议外,应以书面方式进行。鉴于“两高”对量刑建议调整程序存在争议,建议“两高三部一委”联合制定新的规定,以统一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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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量刑从宽规则,是认罪认罚量刑从宽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流程和计算方式。量刑从宽规则应是基础规则和个案评估的结合,即对被追诉人量刑从宽时,应先根据基础规则确定一个笼统的量刑从宽幅度,然后再根据个案情况对这一量刑从宽幅度进行适当的修正(扩大或者限制)。为实现量刑从宽幅度在宽泛和具体之间的平衡,我们需要强化被追诉人的主体地位、保障被害人的参与权并实现量刑建议的精准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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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广泛而深远的社会效果,使得该制度与国家治理现代化产生实质勾连。国家治理现代化对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科学性提出更高要求。通过量刑建议规范化达致量刑建议精准化,是刑事司法领域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路径。检察官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有利有弊,这决定量刑建议精准化具有实施限度,即对绝大部分刑事案件可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对少数特殊刑事案件宜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精准化包括程序和实体两个维度,程序维度的主要内容是全面收集量刑事实和充分听取量刑意见,实体维度的主要内容是构建量刑建议形成的一般方法和具体方法。在“三步式”量刑方法的基础上增加适用认罪认罚情节环节,形成“四步式”量刑建议的一般方法。结合某种犯罪的法益特征,以其量刑标准为根据确定基准刑,构建此类犯罪量刑建议形成的具体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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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汲取了英美法系辩诉交易制度的精华,不仅鼓励刑事被告人减少对抗、认罪伏法,还基于我国国情促进繁简分流、提高了司法效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量刑建议"是该项制度的核心组件,该建议是否会对法院的审判权造成冲击众说纷纭,具体案件中也出现不少问题困扰着一线司法办案人员.司法工作人员对于量刑建议权的理解,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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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自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实施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修复社会正义、保护被告人权益等积极效果,但也面临一些问题。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如果有部分被告人拒不认罪,案件的整体量刑相对较重,容易对已经认罪的被告人施加过重的刑罚,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通过对2022年H省共同犯罪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案件的梳理,发现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案件认罪从宽处罚制度的现状和面临的问题,提出可供参考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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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中从宽的最高限度是认罪认罚案件处理过程中的一项重要议题。限缩式从宽和扩张式从宽是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中从宽最高限度的两种类型。受报应主义理念的影响,限缩式从宽主张简化量刑从宽情节、压缩量刑从宽幅度与限制量刑从宽效力,由此导致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制度适用乏力。受功利主义理念的影响,扩张式从宽提倡扩充量刑从宽情节、提升量刑从宽幅度与强化量刑从宽效力,最终引发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不公。从平衡量刑建议从宽适用的视角出发,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中从宽的最高限度应具备量刑从宽情节交叉化、量刑从宽幅度常态化、量刑从宽效力半刚性的实质内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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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旨在使被告人在实体上获得从宽处理,使案件在程序上获得从快、从简办理。量刑建议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内容。量刑建议主要是指在检察机关的组织下,被告人为了获得从宽处理,基于对公权力的信任,与检察院进行量刑协商的结果。目前量刑建议有别于以往的量刑建议,对法院具有较大的约束力。法院变更量刑建议是加重量刑还是减轻量刑应有所区分,并审慎认定需要变更量刑的实体条件和符合程序要求,确有必要变更的应遵循告知检察院调整的前置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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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它既关涉到有效应对刑事案件数量攀升目标的实现,又涉及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执行.审思和解剖量刑建议未被采纳的案例,审判权实体性权力制约缺失、检察权启动缺少监督、解释视角差异化、事实认定有异是阻碍认罪认罚制度实现预设目标的问题所在.溯源问题,二元属性检察权与一元属性审判权的张力、量刑建议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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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认罪认罚从宽确立为一项重要诉讼原则,并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了系统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在吸纳先行试点经验基础上成功立法的典范,准确理解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必须进一步厘清试点过程中反映出来的实体认定与程序适用方面的问题。严格依法认定认罪、认罚与从宽,改进值班律师制度、规定程序转化机制以确保认罪认罚自愿性,正确把握量刑建议的性质、完善量刑协商程序,优化审查起诉模式,确保证明标准不降低等,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准确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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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值班律师边缘化见证人化,这使得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真实性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即便是在作为速裁程序改革模范的B市H区,也仍面临值班律师欠缺相关权利、参与控辩协商作用受限的问题。为此有必要进行一些制度性的安排,赋予值班律师在控辩协商前与被追诉人单独会见的权利、提前阅卷的权利以及出庭发表辩护意见的权利,同时还应该调整控辩双方量刑协商的幅度和种类,提升控辩双方可协商的空间,促使律师参与发挥实质性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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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案件领域的全面推广,检察官量刑建议权对法官裁量权的影响日益增大,司法资源在法、检之间的配置方式也发生了深刻变化。实践中,法官资源不足导致的认罪认罚案件实质性审查难落实、判决书过度借鉴量刑建议书等现象时有发生。为合理配置法官资源,应根据认罪认罚案件的复杂程度,将其划分为“简单”“复杂”和“简单转复杂”等三种类型,并重构法官对案件的审查方式,即:针对“简单”案件,要求检察官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法官进行形式审查为原则;针对“复杂”案件,应落实检察官对案件的重点办理和法官对案件的实质性审查;针对“简单转复杂”案件,法官应在形式审查的基础上继续进行实质性审查,还要加强检察官对判决结果的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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