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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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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调解与中国传统文化一脉相承,符合中国人和为贵的大众心理,因此,调解具有正当性,是中国人的自然选择。当前,调解作为纠纷解决的模式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但调解应坚持依法自愿和能调则调该判则判的原则,防止一刀切。  相似文献   

2.
人民法院委托行业协会调解制度是努力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背景下出现的一种新型委托调解方式。必须通过厘定可委托调解案件范围的界限、适用辨清事实和司法审查相结合的辅助制度、加强培训及增加激励等举措完善该项制度。  相似文献   

3.
人民法院委托行业协会训解制厦是努力构建多元化纠纷角竿决机制背景下出现的一柙新型委托调解方式,该制度是一项借助行业智识对金融纠纷进行调处的纠纷处理模式。然而制度运行过程中出现自觉适用率低、适用范围过窄、成功率不高等障碍,导致问题产生的原因可归结为审理范围与委托范围之间存在冲突等问题,必须通过厘定可委托调解案件范围的界限、适用辩清事实和司法审查相结合的辅助制度、加强培训及增加激励等举措完善该项制度,以凸显人民法院委托行业协会调解制度本身所具备的正当性价值。  相似文献   

4.
将"纠纷调解中心"搬进派出所(公安分局),是公安调解工作的新尝试.此举措,可以使派出所从繁杂琐碎的调解工作中解脱出来,又能使群众的纠纷矛盾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并能树立公安机关热情服务、绝不推诿的良好形象.  相似文献   

5.
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协同化解需要行政调解网络与社会调解网络的要素协作与功能耦合,双维网络的互嵌逻辑为破解矛盾纠纷调解障碍、实现协同治理增量提供新路径。矛盾纠纷协同治理的生成理路包括三大核心节点:重组协同治理理论要件,追踪挖掘矛盾纠纷化解多元模式的实践行动与运行机制,以及形成社会矛盾纠纷协同治理共同体。协同调解网络的互嵌融合有赖于共识塑造、制度设计、能力建构、条块结合等治理要素的共同作用,矛盾纠纷的多元调解机制及运行模式推动治理方式优化、网络关系重塑与多维空间缔结,激活并优化了全方位多层次的协同调解体系。互嵌化的思维和行动方式为重建协同秩序、畅通多元化纠纷解决模式与协同治理的融合通道提供了新的实践进路。  相似文献   

6.
治安纠纷调解工作是派出所的基础工作。正确认识基层派出所在治安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解决这些问题,在治安纠纷调解中不断创新,不但对于合理利用警力做好其它各项基础工作有利,而且对于及时化解矛盾,预防“民转刑”案件的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7.
我国正处于人民内部矛盾的凸显期,部分社会群体的心态失衡,普通的治安案件如果处理不当,就有可能转化为恶性事件。认真做好治安调解工作,能够制止纷争,消除对立,化解矛盾,稳定社会秩序,还可以不断提高基层民警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和谐的警民关系。社区民警要在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情况下,广泛涉猎社会知识,了解各领域的发展动向,这样在具体调解时才会提高工作的主动性,增强说服力,保证调解工作的公平与效率。  相似文献   

8.
法院调解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的发布及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被确立为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重点改革项目.法院调解制度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一种引起了人们的高度关注.  相似文献   

9.
基层派出所治安纠纷调解面临的困境与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目前,公安基层派出所进行治安纠纷调解面临群众、领导与民警自身三方面均不满意的困境。究其原因,主要存在“110”报警机制日益完善、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信任度明显增强、基层调解组织功能日益弱化等诱因。对此,应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创新意识,提高调解成功率,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  相似文献   

10.
深刻反思我国的行政调解制度实践,为行政调解制度的建构和完善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持,是行政法学面临的重要研究课题。显然,与制度内在设计之改良同等重要的是制度外在环境的优化。就当下中国的行政调解制度而言,重塑其法律地位,加强其意识形态领域的重构,建立健全源自行政问责的制度保障,就成为实现这种优化的具体内容。只有如此,才有可能实现行政调解在中国社会治理实践中的制度预期。  相似文献   

11.
与其他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相比,公安行政调解具有独特的优势。但公安行政调解尚存在违反自愿原则、扩大调解范围、调解与处罚并用等问题,因此,应当科学定位并合理规范公安行政调解行为,以化解矛盾与纠纷,推动公安基层基础建设,增进社会和谐。  相似文献   

12.
彝族人民在几千年历史中,形成了以民间德古调解为主的多元化传统纠纷解决机制。拟在彝族民间调解制度的运行情况的现状分析基础上,提出彝族民间调解与国家法律制度的良性互动,整合民间纠纷调解的资源,推行多元化调解机制,构建大调解格局。  相似文献   

13.
家事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应以我国社会生活方式与婚姻家庭观念变化为背景,在现有诉讼方式和调解方式并行的纠纷解决机制基础上,了解调查调解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及困难。探讨如何加强与完善婚姻家庭调解制度,特别是基层社区调解。为促进婚姻家庭调解制度的改革与创新,重构婚姻家庭调解制度和完善家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提出完善诉讼模式和调解模式的建议和对策,如设立专门的家事法庭和附设家事调解委员会及制定特殊程序与证据规则,在《民事诉讼法》中增设家事诉讼程序,条件成熟时制定专门的家事诉讼法;应完善与细化婚姻家庭案件调解流程与规则;应将人民调解作为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前置程序等,以期为相关立法及政策的制定与完善提供法理依据和数据支撑。  相似文献   

14.
构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多元化行政纠纷解决机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有的行政纠纷解决机制在实践中存在着路径缺失、体系失调和机制分裂等缺陷,学界对引入"合意型"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也有着各种质疑.然而,现代行政纠纷的多样化,决定了只有多元化的行政纠纷解决机制才能满足社会主体对行政纠纷解决方式的多样性需求.为此,应当在完善现有行政纠纷解决途径的基础上,引入和解与调解等合意型纠纷解决方式,并充分重视行政纠纷在行政程序阶段中的预防和解决,由此构建一个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多元化行政纠纷解决机制.同时应该从微观上完善各个具体的制度设计,尤其是对行政诉讼和解与调解制度的立法设计.  相似文献   

15.
生态警务作为近年来公安机关为生态治理创设的新机制和新模式,毋庸置疑,其中涉及的上下联动机制、多元主体协作及利益联结机制是对地方政府机构改革过程中的一次重大创新。从生态警务的运行逻辑而言,作为生态治理中的全新治理机制,经历了从治理秩序吸纳到融合互构的过程,在生态警务涉及的多元主体治理中,其资源整合和利益分配也可以通过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得以解决,而其治理行动也经历了从行政主导到多元主体参与治理的过程。鉴于此,我国的生态警务治理需要在完善治理体系、创新工作机制和刻画治理图景上进行深入实践,在引进多主体参与式治理的基础上促进治理势能向效能转化,构建生态警务治理共同体。  相似文献   

16.
作为一种自治性纠纷解决方式,仲裁以其独立、专业、灵活、高效等自身优势,契合了商业银行对业务纠纷处理的公正性、效率性要求,从而在防范、化解其业务纠纷方面,日益得到重视与适用。厦门仲裁委、郑州仲裁委通过仲裁有效化解商业银行业务纠纷的成功实践,便彰显了仲裁在化解商业银行业务纠纷方面的天然优势。  相似文献   

17.
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已成为公安派出所最常接警、最耗精力、最难获得认同的工作,公安派出所的调解工作面临着任务、能力和资源等多方面的困境,如公安调解的职责范围不明确,理念滞后,方法欠缺,任务艰巨、警力资源不足,社会资源却大量闲置等。如何突破困境,高效优质化解矛盾纠纷,筑牢防治纠纷的第一道坚实屏障,成为公安派出所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有必要以路径依赖、利益相关者、资源配置、博弈论等视角进行深入探析,从宏观的体制机制、中观的管理控制、微观的理念方法等方面综合施策,提升公安派出所调解工作的质效,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稳定,防范刑事、治安案件发生,实现调解工作政治、法律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相似文献   

18.
近年来,乐山市公安机关着力探索新时期做好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方法路子,全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作者从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纠纷的现状、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机制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实践,并对如何进一步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提出了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19.
多元化纠纷解决制度经过近20年的发展,已经成为当下我国最主要的解纷制度,但仍面临实践困境,究其原因,一是发展方向与路径模糊不清,二是本土化不足。从机制和对应纠纷域出发,分级和分流两个解纷谱系共同组成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的整体网络。分级式解纷以基层为主体,攀爬至高层级的纠纷则以党委政府为协调化解保障,遵循基层积极,上层消极的逻辑,以社会合作、权力叠进、识别—瞄准解纷为机制。分流式解纷以正式部门或信息平台分流为枢纽,将点状分散的解纷组织或机构串联成薄网,注重司法兜底权威,以诉讼分流、司法行政指导人民调解分流、综合平台分流等为构成。比较而言,前者有灵活简约化解纠纷、行政层级资源集中应对复杂纠纷的优势;后者更契合城市碎片化和日常化的纠纷之解决,二者不可替代。在构建中国多元化纠纷解决制度时,以专业性行业性分流解纷机制替代分级式解纷的导向并不可取,应完善横纵相辅的纠纷解决体系。  相似文献   

20.
2014年《行政诉讼法》确立了有限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其在解决争议、消弭冲突方面作用显著。但也暴露出调解书案件事实陈述过于简单、行政机关随意改变行政行为、以调解结案为由不公开行政调解书等问题。这些问题源于调解与案件事实认定、裁量权与处分权以及调解的保密与公开等关系上的认识误区。为了规范行政诉讼调解之适用,应当确保在行政诉讼调解之前完成证据交换与质证以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强化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内容的审查,对涉及第三人或公共利益案件的调解进行特别处理。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态度对待行政调解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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