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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机关成员执行职务致第三人损害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其机关成员是否应当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一个颇有争议而又极具实践意义的问题。由法人独立承担责任的立法已经无法满足我国实践的需要,有过错的法人机关成员也应当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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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轨道交通高架线路墩基工程采用深台深桩基础,检测表明基桩质量不合格率高达30%,后续加固花费了高昂的费用;基桩施工方和总包方对造成质量事故的原因各执一词,总包方寻求司法途径予以解决。针对工程现场已完全不具备试验、测试条件,鉴定方以设计、施工等资料调查为基础,依据相关专业理论,采用系统分析的方法,对可能造成质量事故的诸多因素一一加以分析,以找出造成质量事故的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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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事务所有3种体制,即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但笔者认为,应当尽快建立股份制律师事务所制度,以适用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入WTO后律师业务及法律服务市场的需要。现笔者就对该问题所引发的法律思考阐述如下,以与广大同仁商榷。 思考之一:股份制律师事务所的概念、特征及性质 股份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股份所)是指由股东律师出资设立的,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事务所承担责任,而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制法律服务机构。 股份所的特征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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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的成立与否,究竟应当由控辩双方的哪一方来承担责任,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本文认为防卫方应积极抗辩,尤其是对于防卫前提的抗辩,这关系到正当防卫是否成立;防卫方仅对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进行证明,而关于是否防卫过当的证明属于检察院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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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对会计信息具有依赖性。而原始凭证的质量严重制约着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本文认为经济业务的职能部门作为原始凭证的提供者,他们也应对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为此应当完善原始凭证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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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网络侵权责任的基本规则,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自己实施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不同类型,其侵权责任规则也应有所不同。通过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时的通知与取下规则以及知道规则的进一步讨论,力图在促进网络产业健康发展与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之间寻找适当的平衡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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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因过错给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文从一起案例着手,通过对因果关系链的分析后提出,在间接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只要利益受损也可以成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公证机构承担责任的范围应当与其过错程度相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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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行为发生的损害中通常损害的部分为连带债务,特别情况下发生的损害的部分只由能够预见该损害发生的行为人承担责任。将损害的发生作为社会通念的一个行为,所谓的"较弱共同关联性",承担比例责任;密不可分的"较强共同关联性",不应当承担比例责任,而应承担连带责任。名古屋南部大气污染案中,法院最终认为被告10家企业应当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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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出现质量事故,当事人诉诸法院后申请对质量事故进行司法鉴定,法院往往通过司法鉴定报告来判定事故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以一起对工程质量事故纠纷的处理,通过对鉴定报告的分析,进而对该案例中有缺陷的鉴定报告形成原因进行分析,对避免形成此类重大缺陷报告给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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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年10 月25 日,江苏省无锡市人 民检察院根据《无锡建筑市场廉政准入规定(试行)》,第三次对“触电”的管伯春、钱国平、徐寿宝3 名行贿建筑商,向市建设局提出应当限制其三人进入本市建筑市场的检察建议。 由于建筑工程的高额利润,许多建筑商往往挖空心思对有关人员进行金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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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告王某的丈夫刘某驾驶摩托车由西向东行至某市B村时,撞在路面的建筑垃圾上致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垃圾倾倒者已无从查找。原告王某认为其丈夫的死亡与公路局没有及时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有关,故依据《公路法》有关规定,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公路局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被告公路局认为公路清障是公安局交警队的职责,不应由公路局承担责任,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应当驳回其起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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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赔偿之所以采用过错原则,是由于公证的局限性,公证员并不能保证公证活动不存在任何的错漏。如果公证员已尽到应有的职业关注,整个工作过程不存在过错,对于此类情况下发生的错误公证,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不承担责任。近年来公证行业因质量问题引起的投诉和诉讼纠纷不断,值此司法厅在全省公证行业开展质量事故"零容忍"活动之际,本文在案例评析的基础上对公证员的职业审慎义务进行探讨,以期引起同行警觉,防范质量事故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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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公用设施致害案日益增多,因我国法律规定不明确,有法院判决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共同承担责任,有法院判决管理人或使用人共同或单独承担责任,社会舆论也各有各的说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认为三者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关系,但本文认为管理人和使用人是连带责任关系,所有人与两者是补充责任关系更为合理合法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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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物权变动及风险承担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及其风险承担,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均存在较大争议。本文认为依我国现行法律,机动车物权应当适用民法的一般规定,自机动车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并无特别规定,登记只是车辆管理部门的管理措施,与物权变动没有直接关系,不办理登记将成为车辆上路行驶的障碍。机动车属于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高速运输工具,其致人损害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买卖机动车未办理登记致人损害时,登记名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对机动车处于支配地位并能从机动车运行中获益的人才是责任主体;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车辆所有人不承担责任;分期付款买卖机动车致人损害,由买受人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