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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何进平 《法学》2013,(9):122-131
陪审制的政治功能只能依赖于其司法功能的有效运行才能发挥出来。司法潜规则有效地抑制了人民陪审员审判职能的发挥,使我国陪审制的形式意义大于实际作用,"陪而不审"成为一种常态。司法潜规则追求审判的准确性来表达司法的公正性,"着力点"集中于维护法官审判权;人民陪审员以公民参与审判的方式来体现司法的公正性,"着力点"是分割法官审判权。两种着力点呈现出两种不同层面的价值体系,在信任缺失的社会人文环境下,人民陪审员的象征价值成为了公众可以接受的司法状态。消解司法潜规则,改进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提高履职能力的有效方法,是重新设计陪审员选任方式,缩小陪审案件的范围,明确陪审案件中法官的责任标准,规制陪审员的合议细则,划分陪审员票权比重。  相似文献   

2.
人民陪审制是国家赋予国民的司法民主保障机制,而非可供法院选择的审判方式。陪审适用应当由法院职权本位向当事人权利本位转型。陪审请求权是当事人享有的关于案件第一审是否适用陪审及陪审程序如何具体建构的诉讼权利,具有程序性、自愿性和约束性。陪审请求权包括积极的陪审请求权与消极的陪审请求权、任意的陪审请求权与限制的陪审请求权、狭义的陪审请求权与广义的陪审请求权。应区分陪审制在不同性质案件中的具体功能定位,对当事人的陪审请求权及其行为要件予以差别化配置。着力提升人民陪审制的公信力,为陪审请求权提供充分的规范依据、程序保障和制度激励。  相似文献   

3.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对于完善我国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但两年多来的司法实践表明,该《决定》还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对是否采用陪审制的决定权等问题有待进一步明确;对陪审员的任期与遴选等问题的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对陪审员的管理和培训问题的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对陪审员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有待进一步细化。  相似文献   

4.
吴宏逵 《政法学刊》2006,23(5):54-58
人民陪审制是法治与民主的一个连结点,有助于司法程序和裁判结果的正当化,有助于公民对审判活动直接有效的监督,也是法治精神向社会渗透的有效途径。但是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适用和发展欠缺一个平稳的社会环境,法律对人民陪审制度的规定缺乏连续性,法律对陪审员的职权设定同其专业素质要求存在内在矛盾,法律对人民陪审制度规定不完备,导致目前人民陪审制度在法律地位上的可有可无。应该完善人民陪审员的产生过程,优化陪审员的结构,增加参加合议庭的陪审员人数,加强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和培训,从而完善人民陪审制。  相似文献   

5.
社会转型背景下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路径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廖永安 《中国法学》2012,(3):147-159
以陪审员与法官"同职同权同责"为基轴设计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脱离了传统城乡二元社会正在转型的现实背景,不可避免地将改革导向"精英化",并难以避免各种异化现象发生。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必须与二元转型社会结构相适应,以陪审员与法官分职分权为基础,构造参审制与陪审制结合、平民陪审与专家陪审共存、常识判断与专业判断并行的陪审制度二元结构体系。在以平民陪审践行司法大众化的同时,也可以以专家陪审补足法官职业化不足的缺失,以有效提升司法的品质。  相似文献   

6.
论“混合制”陪审模式的建立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赵信会 《政法论丛》2005,27(6):78-84
人民陪审制在我国是舶来品,其建立的基本理念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实现人民参与国家政权的管理和司法民主;一是通过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实现准确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的目的。我国目前人民陪审制的实际运行与以上两个理念冲突,无法实现人民陪审制的功能。在审判方式改革日益深入的当今时代,英美国家的陪审制对我国人民陪审制的完善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为此,我国的人民陪审制改革应在立足人民陪审员对法律适用具有一定的发言权的基础上,借鉴英美陪审制的合理因素,建立我国混合式的人民陪审制。  相似文献   

7.
人民陪审制在我国是舶来品,其建立的基本理念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实现人民参与国家政权的管理和司法民主;一是通过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实现准确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的目的。我国目前人民陪审制的实际运行与以上两个理念存在一定的冲突,无法实现人民陪审制的功能。在审判方式改革日益深入的当今时代,英美国家的陪审制对人民陪审制的完善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为此,我主张我国人民陪审制的改革在立足人民陪审员对法律适用具有一定的发言权的基础上,借鉴英美陪审制的合理因素,建立混合式的人民陪审制。  相似文献   

8.
《人民陪审员法》在新创设的大合议庭陪审模式中,将人民陪审员的职能限缩在事实认 定上。该职能设定可溯及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传统,也与当代许多国家的陪审制移植模式呼应。这 一改革能否为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注入活力,取决于以下问题:陪审员是好的事实认定者吗?在个 体参审的视角下,很难证成陪审员相对于法官的裁决优势。现代认知科学和法律实证研究,反而指向 了陪审员的裁决缺陷。因此公众参与司法的理念与技术之间产生了悖论。但是司法程序中的陪审员 从来不是一个自然意义上的身份,而是一个制度建构的角色。陪审团制度以及成功的陪审制移植实 践,都通过一些技术性要素,塑造了集体评议和团体决策意义上的事实认定者,区别于法官的合议制 模式。陪审员的裁决优势正是源于这种制度建构。中国的陪审制改革应当在现有立法框架下,重构评 议程序和操作性规则,将人民陪审员塑造为优秀的事实认定者。  相似文献   

9.
刘兰秋 《中国司法》2005,4(8):99-104
2004年5月28日,日本第159次国会公布了《关于陪审员参加刑事审判的法律》(以下简称《陪审员法》)。该法律对地方法院合议庭的组成作出了修改,确立了陪审员制度①。本文拟对引进陪审员制度的背景及制度的内容进行全面介绍,并评价该制度的积极意义和局限性。一、日本引进陪审员制度的背景在日本刑事诉讼历史上,曾于1923年(大正12年)制定了《陪审法》,并于1928年实施。大正《陪审法》所规定的陪审制度是一种陪审团审判制度,适用范围为相当于死刑、无期徒刑之罪的案件,而且被告人享有拒绝接受陪审的权利。在1929年适用陪审审判的案件有143件,但…  相似文献   

10.
我国人民陪审制的改革路径,始终踟蹰于对先天不足的域外陪审制度加以移植,并逡巡于有待完善的本土陪审实践。晚近十年,以刑事、民事诉讼的实证数据及规范文本为素材而展开的探讨可谓浩如烟海,但关涉行政诉讼中陪审困境的研究却凤毛麟角,各地的陪审改革试点亦多以刑事、民事诉讼为中心。这种从理论到实践层面的偏颇对待已不当限缩人民陪审制改革的智识来源。虑及行政诉讼有别于刑事、民事诉讼的特殊性,对行政诉讼陪审的特殊困境刨根问底进而对症下药,有助于更新我国人民陪审制改革的智识来源,为以区分诉讼性质为前提的精细化陪审设计夯实基础。  相似文献   

11.
杨馨馨 《法学论坛》2016,(6):140-147
调整陪审员参审职权,实行“法律审”与“事实审”的分离,使我国的陪审制度带有英美法系陪审团的色彩;“法官与陪审员共同对事实做出认定”,又保留了大陆法系参审模式的制度因素,成为两大法系的结合体.在对参审职权调整前后审理范围、职责权限、审判模式进行对比的基础上,分析职权调整后存在“共同认定”与“个人负责”、“自主表达观点”与“无独立事实认定权”、“防止误判救济”与“司法改革方向”等实践困惑.为使参审职权在现有制度框架内运行更加科学、合理,建议在明确“法律审”与“事实审”范围界限的基础上,对“法官与陪审员共同进行事实认定”的内涵进行重新解读,借鉴日本“裁判员法”,提出建立相关事宜告知制度、增加陪审员数量、推行简易陪审、陪审更新等制度改进措施,以期解决陪审职权调整后陪审制度在实践运行中的问题.  相似文献   

12.
“陪审”一词的西来与中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陪审、陪审员等不是中文固有词汇,而是西学东渐背景下之舶来品。这一组词汇的中文翻译和定型差不多纵贯整个十九世纪,历经中译名混乱的知识性介绍时期——中国知识精英向外寻求真理的中译名模仿时期——推进政制改革的中译名定型时期——《会审章程》和立宪修律中译名进入法案成为法定名等四个过程。陪审制作为一项司法审判制度在清末修律中试图加以移植,可能借鉴了日本的某种经验,但陪审、陪审员作为一组中文译名并非经日本转手才进入中国,它们在中国的翻译和定型应主要归功于以上海公廨为载体的域外法律制度的位移、来华外籍人士和传教士的传播西法西制的努力和本土有识之士的推动。  相似文献   

13.
一、完善陪审制度的立法首先,要重新确立陪审制度的宪法地位。我国现行陪审制度是以人民法院组织法为根据而存在的,该法在1983年修订时,将原规定第一审应实行陪审制度,改为较为灵活的选择性规定,是否适用陪审制由法院自行决定。因此,立法上本身就体现出可有可无的状态。要使陪审制度得到足够的重视,应当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实行人民陪审制度”。其次,要统一现行法律关于陪审制度的表述。在三大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中确定陪审制度,明确“人民陪审员在履行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具体称谓上统称“人民陪审员”。第三,要制定一部《人民陪审员法》。有必要制定一部完整统一的专门规范陪审制度的法律,对陪审员的任职资格、产生方式、权利义务、参审范围、参审程序、任职回避等作出具体规定,从体现陪审价值的程序设计上为陪审制的正常运作提供保障。  相似文献   

14.
陪审在我国诉讼制度中还有无存在的价值,是目前学界争议颇多的问题。本文从研讨陪审制度功能入手,阐述了陪审制度在我国诉讼中的地位和现实意义,并在此基础上针对我国现行陪审制度的弊端,就我国陪审制度的的完善提出了如下建议:第一,改革陪审员的选任方法和参审程序。第二,保障陪审员的独立性。第三,确定可以陪审案件的种类和范围,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  相似文献   

15.
陪审制在知识产权审判中的应用,可以弥补法官专业技术知识方面的不足.保证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客观和科学.最大限度地实现陪审制有利于司法公正的价值。这一价值的实现过程必定是技术专家参审的过程,而现行的陪审制不能适应知识产权审判的具体要求,甚至在某些方面制约了专家陪审员的应用,从而影响了陪审制价值的实现.故有必要在级别、地域、管理和运行模式等方面完善专家陪审制。  相似文献   

16.
人民陪审制的现状与未来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下载免费PDF全文
刘哲玮 《中外法学》2008,(3):433-447
<正>在我国,人民陪审制既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也是一项一度被写入宪法的宪法原则。2005年5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正式实施,更是以立法的形式奠定了人民陪审制在国家司法制度中的地位。然而,现实中陪审制的适用状况却令人堪忧,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广泛存在,在实质上颠覆了立法者对人民陪审制的设计初衷。即便是《决定》实施之后,这一局面也并未得到根本性的转变。这是为什么?人民陪审制在运行过程中出现问题的根源在哪里?其出路又在何方?现有  相似文献   

17.
陪审制在知识产权审判中的应用,可以弥补法官专业技术知识方面的不足,保证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客观和科学,最大限度地实现陪审制有利于司法公正的价值。这一价值的实现过程必定是技术专家参审的过程,而现行的陪审制不能适应知识产权审判的具体要求,甚至在某些方面制约了专家陪审员的应用,从而影响了陪审制价值的实现,故有必要在级别、地域、管理和运行模式等方面完善专家陪审制。  相似文献   

18.
人民陪审制度的价值主要体现在确保司法民主,具有监督、制约功能,保障司法公正.但我国现行人民陪审制度存在作用不大、陪审形式化、陪审员产生方式混乱、缺乏陪审规则等缺陷.应进行如下改革:限制人民陪审制度的适用范围,严格人民陪审员的资格,规范人民陪审员产生的程序,确立陪审规则,等等.  相似文献   

19.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没有明确陪审制的目的,社会对陪审制的作用存在多元期待。陪审制目标多元,导致陪审制功能定位模糊,陪审员角色多元,为法院的目标所置换。陪审制因服务于法院的需要而与社会疏离。因为缺乏目的论的指引,理论研究多滑向移植他国制度或"存在即合理"的两个极端。陪审制的目的应该是"让裁判体现民意"。藉此陪审制的功能应重新确定为:构建司法过程中的公共领域,保障司法的公共理性。为此,必须对陪审制进行以祛除审判权本位主义为重点的制度重构。  相似文献   

20.
李拥军 《法学》2012,(4):10-21
出于政治上的考虑,国家推动了人民陪审制度的复兴;法院本着对已有利的原则对其进行了改造,使人民陪审员成为了基层司法不可或缺的人力资源。由于陪审制能够满足一些人功利性的需求,因而会得到某些以陪审为主要职业的人的支持。虽然国家、法院与民众三者在推行陪审上达成了妥协与平衡,然而在这种平衡的背后,陪审的原初价值正逐渐消解和退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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