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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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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信托法》规定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且以信托登记为信托生效的要件.比较英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信托制度,信托登记的功能在于公示公信.收益权信托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利亦应办理统一登记,但在目前信托登记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收益权信托登记面临更大的困难.《信托法》修改之际,应统筹考虑特定资产收益权信托、信托登记、质押登记、公司治理、信托权利流转等方面,将《信托法》、《公司法》、《物权法》及抵押登记统一登记等法律适用统一起来,防止出现法律冲突与法律漏洞.  相似文献   

2.
日本信托法修改及其信托观念的发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赵廉慧 《北方法学》2009,3(4):154-160
日本是大陆法系中引入信托法比较早的国家,日本的信托法经过80多年的发展,在吸收和转化原本来自英美法的信托制度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这些经验对于我国信托法的理论和实践发展都有重要的借鉴意义。2006年12月,日本信托法进行了大量修改。研究此次修改以及这一修改背后的理论变迁,对我国信托法理论的发展应该有所补益。  相似文献   

3.
试论信托的本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个世纪以来,在英美被广泛利用于民事、商事和公益领域的信托制度开始为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所引进,在日本、韩国先后颁布《信托法》之后,我国台湾地区也已将其作为一部重要的市场经济法律推出。近年来,我国法学界对信托制度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信托法》起草经过三年多讨论咨询,数易其稿.草案已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而从我国目前的法制状况来看.对信托的调整规范均不完善和全面,往往并不体现信托的本质,反而扭曲了信托的观念。因此,正确认识信托的法理性质,合理借鉴国外《信托法》,是我国信托立法的基础。一、大陆法系…  相似文献   

4.
《信托法》的颁布可以说在我国真正确立了这一制度。然而,纵观这一部法律,其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有关信托的法律适用,只是在第3条规定了“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下统称信托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民事、营业、公益信托活动,适用本法。”且这一条款能否看成是对信托法律适用规定的冲突规范,仍需探讨。 一、对《信托法》第3条法律性质之分析 首先,冲突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它又叫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①。根据系属的不同规定,它可分为四种类型:单…  相似文献   

5.
大陆法系引入信托法,需要使信托法的基本问题在本法系民法框架中得以清晰阐释。信托设立制度是信托规范得以适用的基础制度,但在为大陆法系普遍接受的法律行为理论的检视之下,我国信托设立制度却存在立法表达逻辑混乱、理论阐释力不足等诸多弊病。表现在:《信托法》错认本属法律关系的信托为法律行为,信托行为的法律构造不明,以及信托公示效力的误读等。信托设立制度需要在消弭以上诸种缺陷的基础上加以重塑。  相似文献   

6.
目的信托制度比较研究——以日本《信托法》为参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传统信托法理论不承认没有受益人的非公益信托(目的信托)。但是,现代信托法在朝着认可目的信托的方向发展,英美和日本的信托立法都显示了这一迹象。本文以日本新《信托法》上的目的信托制度为中心进行探讨,主张为了向制度利用者提供满足多种偏好的制度菜单,为了更好地体现信托制度的灵活特点、实现其破产隔离和财产安排功能,应在控制目的信托的弊端的基础上引入目的信托制度。  相似文献   

7.
信托财产性质的比较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于 2001年10月1日正式生效施行,这标志着信托制度这一新的法律制度在我国已经确立。但在起草制定过程中很多学者对信托财产的性质特征及法律地位问题一直存有较大分歧。笔者就中外信托法中有关信托财产的规定作一比较分析,以此来充分认识我国信托法的优点和不足。  相似文献   

8.
"三权分置"背景下,农村土地信托以土地经营权为信托财产,以《信托法》为设立准则。《信托法》对信托的涵义、性质、财产归属界定不清引致我国信托设立制度存在诸多不妥,应对《信托法》第二条、第八条作出修正,重新明确信托是兼具物权性质和债权性质的法律关系。基于此,土地经营权信托设立由信托合同、土地经营权设立登记、信托登记三部分构成。土地经营权信托合同和土地经营权设立登记同时有效成立时信托关系成立,土地经营权信托登记完成时信托生效。  相似文献   

9.
《北方法学》2022,(6):92-106
“转移财产”一词译自英美信托法,因在法律移植过程中并未经过本土化改造,所以与现有法体系存在隔阂。如果以意思表示为工具分析其规范内涵,那么“转移财产”包含了前后相继的两层意思表示:一是委托人将特定财产转化为信托财产的意思表示,二是转移信托财产之占有给受托人的意思表示。此谓信托法上“转移财产”中意思表示的阶层性。在意思表示阶层性的解释框架下,转移财产并非典型的处分行为,其并不产生民法上处分行为的法律效果,且转移财产中的两层意思表示分别是信托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在立法论上,应当将两层意思表示均纳入规范表达,可以考虑将我国《信托法》第2条中的“委托财产给受托人”修改为“委托人将特定财产转化为信托财产,并转移信托财产之占有给受托人”。  相似文献   

10.
德国信托法探析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在私法领域 ,由于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 ,某些法律制度在不同国家不同时期都得到了创造和发展 ,它们的建构虽不尽相同 ,但却相似 ,信托就是其中的一项。英美法系的信托(Trust)在我国已得到了较为完整的介绍 ,对大陆法系信托法的介绍仅限于日本和韩国的信托法 ,德国的信托 (Treuhand)仍鲜为人知。日本信托制度是 2 0世纪初叶从美国引进的 ,而韩国信托法则被视为是日本法的翻版 ,因此严格地说来 ,日韩信托法并不能完全代表大陆法系信托法的特点。德国信托法没有继受英美的信托法 ,有其自身的特点 ,〔 1〕 对德国信托法进行介绍有助于完整地了解…  相似文献   

11.
Trust is the greatest and most distinctive achievement of English law, grown and developed over the passage of time, to meet new demands towards providing new solutions to problems, resulting in its widespread and inventive use worldwide. Although the trust system was introduced by the enactment of a specialist Trus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2001, there is no significant growth in the use of the trust system in civic life. The personal fiduciary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settlor and trustee is the foundation of a trust. The trustee has an affirmative equitable duty to act solely in the interest of the beneficiaries. Whether people can rely on the trust system and use it universally is highly dependent on a trustee’s fiduciary duty. In the United States, thirty-four states and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have adopted some substantive provisions of the very valuable Uniform Trust Code (UTC).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and appropriate application of Chinese Trust Law, this article examines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rustee obligations under the American UTC and Chinese Trust Law, and then proposes the amendment suggestion for Chinese Trust Law. This article consists of five parts. In addition to the Introduction, Part I of this article overviews the provisions of a trustee’s fiduciary duties in Chinese Trust Law. Part II discusses and compares the differences and similarities on trustee’s fiduciary duties in Chinese Trust Law and the UTC. Part III explores the comparative consideration of a trustee’s fiduciary duties, and provides the proposals for legal reform. Finally, this article brings forward a brief conclusion.  相似文献   

12.
余卫明 《时代法学》2006,4(6):21-27
无效信托,是指已经成立但因欠缺信托的有效要件,因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信托。确定无效信托时,不能仅限于《信托法》第11条的规定,而应结合《信托法》的其他相关条文以及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已成立的信托被确定无效后,其法律后果应视无效的原因以及所造成的结果而定。  相似文献   

13.
崔泽森 《华中电力》2021,(2):139-156
我国《信托法》第11条第4项规定,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的信托无效。然而,该条文是对日本《信托法》移植的结果,我国并没有禁止诉讼信托和讨债信托的理由。同时,该条文容易被规避且难以被认定,在司法实践中缺乏适用的空间。再者,该条文不仅与我国现行的诸多法律条文和制度产生冲突,而且与我国减少社会不良资产和增强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的目的相违背,故应当删除。事实上,诉讼信托和讨债信托不仅符合信托设立的要求,而且能使债权人、债务人受益,并起到减少讼累等有利效果,因此,应当承认诉讼信托和讨债信托在我国的合法地位。  相似文献   

14.
李广辉  李红 《河北法学》2005,23(5):20-24
信托源于遥远的古代,但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发展起来则是从11世纪的英国最先开始的。在借鉴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信托制度的基础上,中国于2001年4月28日颁布了《信托法》。然而,不无遗憾的是,该法并没有对涉外信托的法律适用作出规定。这对于加入WTO之后中国国际信托关系的发展缺乏应有的预见性,也给人民法院审理涉外信托纠纷案件留下了法律适用的难题。因此尽快建立和完善中国国际信托关系法律适用规范已成当务之急。首先回顾了中国信托法律制度的演变过程,然后阐析了中国国际信托关系法律适用的原则,最后提出了完善中国国际信托关系法律适用的若干法律思考。  相似文献   

15.
论我国《信托法》的法律适用困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康锐 《河北法学》2006,24(2):57-61
我国<信托法>仍然沿袭了大陆法国家对信托制度的移植路径,即信托基于合同设定,因此受益人的财产权利不明确,受益人无法在权利受损时获得有效救济.2004年发生的金新信托"乳品信托计划"纠纷更是凸显出<信托法>的法律适用困难,"信托财产"和"财产权"的含糊表述无法明确界定信托相关人的责任以及信托财产的具体损失;法官裁量权的不足使得信托制度的衡平和灵活的特点难以得到实现.  相似文献   

16.
信托制度异化论——对我国现行信托产品法律结构之评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孙义刚  郑阈 《法律科学》2009,27(4):146-153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突破了我国原先“一物一权”的成文法系传统,导入了“名义所有权”与“实际所有权”分离的所有权“二元制结构”。面对这种全新的法律结构,实务界往往将信托当作新的融资工具进行利用。事实上,我国目前的信托产品并不具备信托所应具备的法律特征,而立法界与理论界对此又缺少相应的回应,信托产品离真正的信托制度渐行渐远。为此,通过对信托法律关系和法律特征的梳理,剖析并解释现行主要信托产品存在的结构性问题,以期纠正现有对信托“实用主义”功能下的错误认识,还原信托的本来面貌。  相似文献   

17.
李霞 《政法论丛》2013,(2):42-48
遗嘱信托作为一种处理遗产的方式,正日益受到世界各国或地区的广泛使用。我国目前已具有建立遗嘱信托制度的需求和基础,但仍然存在一系列的障碍。为此,有必要就遗嘱信托制度的内涵、历史沿革、在两大法系的运行情况等进行介绍,在此基础上探讨我国大陆现行继承法和信托法对此制度进行移植的可能性以及需克服的法制障碍。  相似文献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的创造性规定及其评析   总被引:23,自引:0,他引:23  
张淳 《法律科学》2002,(2):110-120
《中国信托法》中的重要的创造性规定包括 :将信托合同规定为诺成合同 ,确认信托财产所有权由委托人享有 ,将登记确定为信托的生效要件 ,将委托人的三项重要权利规定为其以自己的行为干预信托的权利 ,为委托人增设因其重大侵权行为而变更受益人或者解除信托的权利 ,为受托人增设对信托的保密义务 ,将受益人不确定的信托规定为无效信托 ,将信托监察人制度限定适用于公益信托并规定公益信托应当设置信托监察人。  相似文献   

19.
我国信托业虽然与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一并号称为现代金融体系的四大支柱,但信托业无疑是最弱的一支。《信托法》的出台并没有带来信托业的繁荣,在真正回归了"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核心主业以后,信托业却长期陷入了低迷。分析表明,在我国信托法中,双重所有权的法系冲突问题悬而未决,受托人容易沦为委托人的代理人,委托人和受益人容易出现对峙僵局,瑕疵承继制度矫枉过正,信托财产公示制度有名无实,没有合理的市场退出机制。这些立法缺陷是中国信托业陷入低迷状态的重要原因,也是信托制度在我国没有顺利实现本土化的突出表现。可以断言,中国的信托业已进入瓶颈阶段,信托法能否实现本土化是我国信托业能否走出低迷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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