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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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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桂海论丛》2021,37(2)
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是深化粤港澳大湾区合作的重要内容,对提升粤港澳大湾区综合竞争力,打造国际一流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至关重要。目前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面临诸多亟须解决的问题,如认知层面的责任界限不明、主体层面的多元结构不完善、运行层面的合作途径单一以及制度层面的保障供给不足等。这主要是因为粤港澳三地社会制度、环境发展诉求、环境治理模式、环境法律体系、环境执法方式存在较大差异,以及受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本位主义等因素的影响。深入推进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协同治理进程,需要开展全民生态环境协同观教育,明确主体责任;建立权威的生态环境组织机构,打破条块分割;拓宽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渠道,增强协同合力;构建系统完备的制度保障体系,平衡制度供求。  相似文献   

2.
在区域经济关系中交易成本和竞争互补关系理论基础上,通过对粤港澳大湾区进行与世界成熟湾区发展模式的对比分析以及竞争互补关系现状的分析,得到粤港澳大湾区内部关系仍存在竞争性大于互补性的问题。研究表明在平台经济发达的当下,粤港澳大湾区的可持续发展需要依靠建立共生平台的模式来实现。  相似文献   

3.
长期以来,冲突协调和互惠对接一直是区域府际合作中的难题。通过对新时期粤港澳大湾区府际合作实践经验的实证分析,发现中央政府和粤港澳三地政府已经从空间、权力和话语尺度探索出了一种“尺度调适”的新理路:即通过空间尺度缩小与适度扩容并举,形成一个适度规模的区域府际合作新空间;通过权力尺度上推、下推、共享与内嵌,使权力配置与区域府际合作新空间相匹配;通过地方话语区域化和区域话语国家化,使话语体系与区域府际合作新空间匹配。与“纵向干预”“横向对接”和“纵横结合”等理论进路相较,“尺度调适”理论进路更具弹性、灵活性和回应性,有利于降低冲突协调的成本和风险、增强互惠对接的意愿和降低互惠对接成本,从而提升粤港澳大湾区府际合作效能。  相似文献   

4.
中国区域合作发展中的府际协调可以概括为"权威性多层治理"(AMLG)模式,中央权威在区域府际协调中发挥重要作用,地方政府间横向关系以及多层协调互动作用逐渐凸显。粤港澳大湾区战略决策过程中,府际协商机制运行的逻辑是:中央政府的支持和推动,地方政府间协调互动达成共识,多层渐进协调形成合作。区域合作发展中府际协调机制的优化,需要凸显顶层设计力度,发挥中央政府的权威引导性;降低区域合作交易成本,提升地方政府的合作意愿;推动区制法发展,提升府际协调机制的法治化程度。  相似文献   

5.
区域社会治理的精准性和有效性,是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大数据时代政府数据和社会数据的高效采集、有效整合、深化应用,为区域社会科学治理提供了保障。本文以粤港澳大湾区11个城市为研究对象,结合《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及粤港澳三地社会治理数据,同时考虑到粤港澳三地的统计口径差异,构建了粤港澳大湾区社会治理评价指标体系,运用熵值法和聚类分析法对11个城市的社会治理情况进行实证研究,并对进一步促进区域社会治理和融合发展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6.
粤港澳大湾区社会保障合作是大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粤港澳大湾区社会保障合作治理表现在探索建立社会保障合作组织架构、出台政策支持港澳居民在广东参加社会保险、大力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养老服务合作、创新粤港澳社会保障跨境业务经办合作方式等方面。目前粤港澳大湾区社会保障合作仍面临着社会保障合作方式单一、合作中双向待遇不对等、珠三角九市开展社会保障合作的积极性受制约、粤港澳大湾区养老服务合作政策实施效果不佳等困境。深化粤港澳大湾区社会保障合作,需从坚持平等互惠的社会保障合作原则、建立多主体参与的社会保障合作机制、探索多样化的社会保障合作方式、完善社会保障合作的相关立法工作、完善大湾区养老服务合作配套制度等方面发力。  相似文献   

7.
赵超 《岭南学刊》2020,(2):99-104
通过联手港澳把粤港澳大湾区打造成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是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提出的殷殷重托,是广东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的重要抓手。但是粤港澳科技创新协同力度仍然存在顶层设计缺乏,科技创新资源区域分布不均匀,技术扩散效应不突出,创新要素、创新资源信息流动不够高效有序等问题,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粤港澳大湾区创新协同机制,推动湾区科技资源的深度整合,打造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全面提升粤港澳大湾区在全球创新格局中的地位。  相似文献   

8.
产业协同发展是区域多目标下的共赢,意味着各自产业之间能够互相影响、互相感应。目前粤港澳大湾区产业协同发展既有产业基础和内在的发展互补性需求,又同时存在区域发展价值取向单一、市场活力弱、创新能力弱等困境。未来在推进粤港澳大湾区产业协同发展的道路上,应特别重视要素在市场机制作用下的跨境流动,区域产业优势互补;注重粤港澳大湾区利益共享机制、科技创新与产业的融合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等。  相似文献   

9.
粤港澳大湾区是新时代推动我国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新尝试,也是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打造区域高质量发展的新典范。但是,粤港澳大湾区在融合发展过程中面临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三个关税区、三种货币的独特环境,差异化的行政体制、司法体系、政府市场关系、民主价值观念等多重因素制约三地的深度协作,尤其是港澳地区深入人心的小政府理念导致行政协议、高层会晤、联席会议等传统协调机制越来越难以落地,粤港澳三地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衔接极为困难。为更好推动港澳地区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关键在于强化治理驱动,充分发挥大湾区一国之利,两制之长,大胆探索,主动创造先例,创新治理方式。一是加强立法,继续完善顶层协调机制,奠定跨区域治理的法律基础;二是在大湾区选取小块地段设立共治示范区、创新示范区进行跨区域治理试验,循序渐进推动大湾区融合发展;三是重视基于宗亲底色的文化生态链建设,增进大湾区的文化认同、身份认同和国家认同。  相似文献   

10.
粤港澳大湾区文化交流合作的精髓就在于发掘、弘扬和传播好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文化内涵和人文关怀,打造一个宜居宜业宜游的"优质生活圈",展现中华文明魅力。广州应该借助《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出台的重大契机,在充分发挥千年商都、岭南文化中心、海上丝绸之路发祥地、中国近现代革命策源地以及改革开放前沿地的文化发展优势,突破目前大湾区在城市文化交流合作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和现实困境,谋划广州在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文化交流合作中的战略定位、实现路径和机制构建,共同致力于将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成为世界最大的湾区经济体和文化综合体。  相似文献   

11.
我国独特的"一国两制三法四域"局面,催生了体系相对完备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区际司法协助理论。实践中现有模式难以适应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现实需要,亟待从理论上对粤港澳大湾区区际司法协助模式进行系统梳理,以期在整体上提升粤港澳大湾区区际司法协助的研究水平。拟对区际司法协助模式的选择作出具体的方案设计:宏观上采取宪法协调模式,建立统一区际司法协助体系;具体步骤为首先平衡各法域发展,以粤为窗开辟多边区际协议,再以第一巡回法庭为引领,构建新型区际司法协助体系,最后编撰区际司法协助类法典,出台统一区际司法协助法律。  相似文献   

12.
在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背景下,粤港澳大湾区跨境法律人才培养工作成为涉外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构筑大湾区跨境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有助于为大湾区建设提供源源不断的法律智慧、深化大湾区合作以及增进港澳同胞国家认同感。囿于"一国两制"下大湾区存在法系种类多、语言环境复杂、法律服务业准入门槛不一致等瓶颈,大湾区合作培养法律人才任重道远。鉴于此,粤港澳可以大湾区高校作为主导力量,在专业性社会组织的协同配合下,共同构筑以跨境法律职业对接机制为根基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相似文献   

13.
粤港澳大湾区已经初步建成了多种运输方式相结合,沟通省内外及港澳,便利快捷的交通运输及通信网络。通过加强现代化交通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推动区域深度融合大湾区发展是必然要求,作为粤港澳大湾区西部枢纽的江门应基于深度融合协同发展的导向,在内部网络联系与外部网络连动上主动深度融入到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粤港澳合作和泛珠三角区域合作进程。需要进一步推进国家高速铁路网区域枢纽建设,推动大湾区城市轨道交通互联互通,强化与大湾区区域机场高效便捷联系,加强面向大湾区东岸及外围西部对接与联系,构筑市域快速路网形成同城共融发展格局。  相似文献   

14.
粤港澳大湾区中的珠三角制造业面临创新能力较弱、同质化严重、要素流动性较差、区域竞争力较弱等问题,港澳服务业面临外溢效应越来越弱、产业结构过于单一等问题。在粤港澳大湾区背景下,珠三角制造业与港澳服务业合作发展需要构建粤港澳制造业与服务业发展长效合作机制、充分利用现有条件促进区域产业合作多元化发展和进一步加强政府在合作发展中的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15.
邓伟强 《岭南学刊》2021,(1):94-102
虽然诉讼外调解制度逐渐受到粤港澳大湾区各地政府重视,各地政府纷纷出台相关文件,并不断探索建立内地与香港、澳门跨境调解机制、网上调解、异地调解等新方式新方法,但诉讼外调解制度仍无法处理大湾区不同法系的制度差异和文化差异,政府主导和司法行政机关指导性强,不利于解决大湾区经济关联性的日益增强以及其政治文化、人员流动呈现扩大化趋势下所不断出现的纠纷难题。通过对澳门、珠海、中山、江门、佛山、肇庆六个城市的诉讼外调解制度现状进行考察,参考国际社会一些较为成熟的做法,大湾区可从引入港澳惯用的促进式调解、以法经济学视角来设计制度、制定商事调解示范法、以珠海横琴作为试点建设四方面来逐步建立健全大湾区诉讼外调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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