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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外开放的30年中,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中国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与此同时,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也随之得以产生和发展,并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框架下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改革当初以企业立法形式确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已不能完全适应中国当前改革开放和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需要。在世界贸易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下,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必然地会从目前实行的“双轨制”企业立法阶段发展到国家宏观调控立法阶段的外商投资法典制阶段,从而使外商投资者和中国国内的各市场经济主体一样,在中国享有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国民待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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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2011年12月29日从国家发改委网站获悉,发改委、商务部日前全文发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以下简称新《目录》),自2012年1月30日起施行.2007年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同时停止执行.从新《目录》内容看,修订主要围绕两个方面:一是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放宽外资限制;二是引导外资投向调整,即鼓励外商投资高端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鼓励外资投向中西部地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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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外商投资合同争议国内法适用抵触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我国1979年通过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后,事实上已经形成了以三部外商投资企业法为主的,以政府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为辅的,调整外商在华投资各个领域的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2000年10月31日和2001年3月15日,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TRIMs协定和我国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作的承诺,分别对三资企业法进行了修订。这样从形式上看,无论外商来华进行投资,还是中、外投资者因各种原因发生争议时,①基本上可以做到有法可依。然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在实际解决外商投资争议时,却往往发现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诸多矛盾,这一现象表明,在我国的外资法基本符合WTO规则的基础上,外资法体系在新世纪进行重构和完善有其迫切性。本文从实证方式探讨解决外商投资合同争议法律适用的抵触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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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立法实践可追溯至1979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颁布,其后《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相继出台,这三部法律及其配套行政法规被概称为“三资企业法”在渐成体系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规范中居于核,心地位。与之相较,规范内资企业的《公司法》问世于上世纪90年代,《合伙企业法》、《外商独资企业法》能够被适用更是迟至90年代后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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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被称为“中国并购元年”。跨国公司或外商投资企业收购中国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屡见不鲜,外商投资企业通过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并在中国资本市场直接上市也正在积极推进。中国重点垄断行业之一的民航业,也自2002年8月1日起执行新的《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国家商务部等四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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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完善中国商标保护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促进经济的发展与繁荣,并适应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10月27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修改后的商标法于12月1日生效。10天之后的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2002年8月3日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新条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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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外商投资是指外国企业、公司、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外商投资企业法是指调整因外国者的投资、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总称。自1979年第一部外商投资法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出台以来,我国陆续颁布了200余部外资法律、法规、规章。由于吸引外资政策的变化和立法技术的欠缺,众多的法律法规杂乱无章,流弊甚多,本文试分析其现象及产生的原因,以求找到合理的解决之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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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加入WTO后.有义务修改反倾销法律制度使之符合WTO规则。因此,1997年3月2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反补贴条例》(以下简称“旧条例”)在仅仅生效5年之后,就为2001年4月28日颁布、2002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所取代。新条例与旧条例相比.更多地吸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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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21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於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对我国切实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将起到重要作用。笔者就《解释》的几个主要问题阐述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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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与法律》2005,(1):29-29
根据我国入世承诺,对于租赁服务,我国应在入世后3年内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子公司。为此,商务部颁布了《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对原外经贸部《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第3号令)进行了修改,将于2005年3月5日试实施。该《办法》共23条,对外商投资租赁业的投资形式、审批程序、业务规则以及监管作出了具体规定。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如下:(1)允许以外商独资形式设立从事租赁业务、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2)降低了准入门槛,对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外方投资者提出的最低资本要求统一降低为500万美元,与我入世承诺的内容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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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业务文选》2006,(1)
[公布日期]2005.12.18[施行日期]2006.1.1[文(令)号]第451号令[类别]民商法·公司[同时修改法规]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将第六条修改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外商投资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