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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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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姓名权是公民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的权利,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我国相关立法虽规定了姓名权,但极不完善,对公民姓名权保护不力,同时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法律适用上的困惑。本文在此基础上对姓名权法律保护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2.
简论姓名权法律制度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简论姓名权法律制度的几个问题□沈庆中吴礼洪齐晓琨姓名权的概念和特征姓名是一个公民区别于其他公民的符号,是一个人的自身标志。公民的姓名权,是公民所具有的重要的人格权,是公民独立人格和身份的体现。姓名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与公民的财产权、人身权有...  相似文献   

3.
文章从经济和高科技的角度重新审视公民的姓名权,将姓名权与其发展特点和时代特色相结合,并在此基础上搭建一个研究平台,对公民姓名权进行新角度的分析。  相似文献   

4.
<正>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第99条)这一规定一方面以授权性规范确认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另一方面又对侵害姓名权的违法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丰富了我国公民民事权利的内容,确立了我国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姓名权的民法保护制度。这一  相似文献   

5.
本文从商标权与在先姓名权的冲突现象着手,分析了商标权与姓名权冲突的原因,并对姓名权利益范围的界定进行了探讨,主张引入具有财产权性质的商品化权概念,完善我国现有对商标权与在先姓名权冲突的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6.
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依法决定、使用和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人格权商品化”的趋势下,对姓名权的保护更具复杂性.本文从传统理论出发,挖掘姓名权的财产属性,认为“二元论”更能够对其进行充分的保护.  相似文献   

7.
姓名权是诸如名誉权、肖像权、生命健康权等人身权中的重要内容.<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和假冒.  相似文献   

8.
论形象权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公民死亡之后,作为人格区别意义上的肖像权和姓名权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但肖像和姓名所可能具有的商业影响仍然存在,并可能被他人非法利用。此种商业影响,应当是一种财产性权利的客体,此种权利就是形象权。形象权的特征有三:第一,形象权涉及诸如肖像、姓名、作品等人格区别因素,但它是财产权,而不是人格权;第二,形象权的产生并不是基于人身的存在,而是基于特定主体的创造性或者有社会影响力的活动;第三,形象权不是为了实现人格区别,而是为了保护人格区别因素所具有的商业价值。因此,形象权既不同于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也不同于著作人身权。形象权是类似于知识产权中财产权利的一种权利,应作为独立于物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的一种民事权利加以保护  相似文献   

9.
李一达 《西部法苑》2003,(10):64-64
名誉权是人身权的一种,也是人格权的一部分。公民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生命健康权和法人的名称权、法人的名誉权等,都属于人格权。  相似文献   

10.
姓名商标是指由个人姓名组成的商品标记.如何使用姓名商标,我国现行商标立法没有明确的规定.随着我国商标事业的不断发展,商标设计更加灵活,而利用个人姓名尤其是著名人物的姓名宣传商品也逐渐成为商标设计的思路之一,如近期出现的“李宁”牌运动衫.由于姓名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如何防止姓名商标的设计和使用中侵犯他人的姓名权便不能不成为我国商标立法必须予以考虑的现实问题.  相似文献   

11.
在艺术品拍卖中,艺术品作者享有鉴定权。艺术品作者的鉴定权来源于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文化活动权、民法规定的姓名权、名誉权。鉴定权的主体只限于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艺术品作者。与其他主体的鉴定权相比,艺术品作者鉴定权具有最高效力。我国司法实践已经承认该项权利,为其立法指日可待。  相似文献   

12.
论侵犯公民人格权的民事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格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如何保障人格权,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不少问题有待解决。本文试就侵犯公民人格权的民事责任略发刍议。一、人格权的含义人格是指作为权利和义务主体的独立资格。人格权是指公民在法律上享有民事主体资格所具有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自由权、身体健康权等。姓名权:指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的姓名,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  相似文献   

13.
姓名权是自然人最重要的标表性人格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由于我国目前民事立法中有关姓名变更权的规定过于简单,公安机关在日常户籍管理中因公民申请变更姓名而与之发生的法律冲突日益增多。因此,亟待加强姓名权的立法,依法规制和保护公民的姓名变更权,明确姓名变更权的受限情形、变更程序和姓名变更申请人应尽的法律义务,以全面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和社会的正常秩序。  相似文献   

14.
公民的开业权及其法律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晓星 《法商研究》2004,21(2):58-60
公民的开业权是指公民依法单独或与他人共同投资设立经济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受干涉和限制的权利。我国现行立法仍存在直接或间接限制公民开业权的规定。因此 ,尽快修订有关法律、法规 ,强化公民开业权的法律保护 ,已是当务之急。对公民开业权的法律保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修订《宪法》 ,明确保障公民的开业自由 ;完善法律 ,降低企业设立门槛 ,从根本上保障公民的开业权 ;废止《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取消对在职人员开业的不合理管制。  相似文献   

15.
现代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每个人都可能面临被犯罪裹挟的风险.有效惩罚和预防犯罪是国家不可推卸的责任.前科就业限制通过立法的方式设定制度性排斥,将有前科的公民挑拣出来在就业中予以区别对待、限制或剥夺,以期实现预防犯罪,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对有前科公民就业权的立法限制形成的制度性壁垒在很大程度上梗阻了有前科公民的权利保障与权利实现.这种限制应当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遵循比例原则,接受目的正当性、手段适当性、必要性以及目的手段之间的均衡性检验.在限制程度、限制范围和限制方式上结合犯罪行为及犯罪人进行个案化、类别化判断,对前科就业限制进行规制,厘清国家权力在前科就业限制上的权力边界.  相似文献   

16.
本文拟从公法学的视角检讨公民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这一法律实践,论证如下命题:公民旁听人大常委会的会议是公民参与国家权力行使过程的一项权利.限制或者否定公民旁听权是实质意义的行政行为.应当为公民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  相似文献   

17.
200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并施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这个文件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齐玉苓与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  相似文献   

18.
在子女姓名权纠纷中,如何保护未成年人姓名权成为立法和司法界需要共同面对的一个法律问题。本文从一起离异父告妻擅自变更婚生子女姓名,要求恢复其子原姓名的民事案件着手分析,认为未成年人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但应以其具有意思能力为前提,并对具有意思能力的判断标准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对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提出质疑,并提出了关于子女姓名权法律保护、纠纷处理的原则及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9.
任何公民均具有姓名权,任何人未经同意,不得随意冒用、改变他人的姓名,但姓名权并非专用权,一人享有该姓名,并不能排斥他人与其具有同样的姓名,即姓名权不具独占性、专用性,因此,姓名权人能否以商标法对在先权利的保护为由而阻止他人以其姓名申请商标注册呢?从理论上看,只有"名人"能得到商标法的保护,从而阻止他人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而对于重名者和已故人的姓名"权"则采取不同的态度处理。  相似文献   

20.
“赵C案”是一个典型的影响性诉讼案件,对公民维护自身姓名权具有标志性意义,此案过程比结果更加重要,因为它的教育意义更加深刻,也会让影响性诉讼更深入人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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