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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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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标公司董事履行信义义务的认定一直是公司收购理论和实务上探讨的焦点.目标公司董事信义义务的特殊性,恰恰在于对收购决策行为的判断.构建目标公司董事信义义务的客观标准十分有必要.具体而言,对目标公司董事的忠实义务,在类型化的基础上区分对待,采取以不当利益为中心的判断标准;对目标公司董事的注意义务,采取以职能权责为中心的判断标准,再适时引进经营判断规则.通过客观标准的构建,完善目标公司董事信义义务的判断体系,实现目标公司董事行为的能动性和控制性的平衡.  相似文献   

2.
陈婷璐 《法制与社会》2014,(1):96+100-96,100
公司收购作为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产物,至20世纪七八十年代,呈现出两大趋势,即扛杆收购和敌意收购。随着敌意收购的发展,反收购措施也应运而生。反收购作为目标公司抵御收购人的有效措施,对于维护目标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利益具有积极意义。同时,反收购措施的滥用也不可避免的带来一些弊端。因此,从对目标公司中小股东的保护这一角度来探讨对反收购措施的立法规制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3.
董事忠实义务及其扩张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董事忠实义务在本质上是董事信义义务,与勤勉义务并列,成为约束董事行为的法定机制。董事忠实和勤勉义务均建立在公司与董事之间的信义关系基础上,均以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为宗旨,但规制重点不同。忠实义务主要规范董事与公司之间利益冲突关系,勤勉义务旨在推动董事发挥聪明才智,两者共同成为评价董事履职的主要标准。忠实义务与民法中禁止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的规则之间关系密切,但在制度功能和义务要素上仍有重大差别,不能彼此替代或混为一谈。随着现代社会中公司交易复杂化以及公司集团现象普遍化,规制公司与董事利益冲突的公司法规则正在从“绝对禁止”向“禁止缓和”发展,忠实义务主体则已适度扩张至控股或主要股东,成为补充调整股东与公司关系的特殊机制。  相似文献   

4.
目标公司反收购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曲冬梅 《法学论坛》2004,19(2):60-66
上市公司收购已成为我国证券市场上最为重要的新生力量。收购市场的活跃引发目标公司反收购的激烈。由于缺少完善的规制反收购的法律规则,我国目标公司的反收购不仅损害了目标公司及股东的利益,而且阻碍了公司收购在公司治理方面有效作用的发挥。本文通过介绍英美的经验,提出了我国当前规制目标公司反收购可采取的措施:(1)确立董事的信义义务;(2)建立控股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3)构筑司法救济体系。  相似文献   

5.
论目标公司反收购行为的决定权及其规制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本文针对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的立法空白点 ,对上市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反收购行为的决定权及其规制问题作了探讨。分析了有关敌意收购和反收购功能评介的各种观点 ;论证了目标公司反收购行为的决定权属于股东的理由 ;并在控制性股东和公司经营者权力滥用防范层面上阐明了对目标公司反收购行为规制的内容 ;最后通过境外相关立法比较 ,对我国上市公司收购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6.
公司法的核心使命就是实现对公司董事行为的最优控制。在反收购中对董事行为的合理控制是平衡各方利益冲突的关键。董事是否善尽义务也是对反收购行为进行合法性检验的重要标准之一。本文通过对董事义务的分析,提出在反收购中对目标公司董事义务规制的制度设计以完善我国反收购行为的立法。  相似文献   

7.
张一 《法制与社会》2011,(30):93-96,112
近年来,以活力门收购日本放送、SteelPartners收购牛头犬调味品等案件为代表的敌意收购在日本的证券市场上逐年增加。与此同时,有关敌意收购的价值研究及制度设计也在《商法》、《公司法》的修改与美国敌意收购判例的影响下日益深化。投资者和立法者应当正确理解敌意收购的作用;企业经营者不仅要思考如何防范敌意收购,还应该根据长远的经营战略来探讨确保和增加企业价值和股东共同利益的方法。有关敌意收购与反收购措施的制度设计应该立足于本国的市场环境和公司治理特征。本丈在系统解说敌意收购及反收购措施的概念、内容和具体案例的同时,通过研究敌意收购的价值所在以及对相关法律规制进行深入的分析,从而为制定我国企业经营者的行为规范、今后的敌意收购与反收购立法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8.
裘有度 《行政与法》2009,(6):125-127
董事自定薪酬引发了正当性危机,其侵犯了公司和投资者利益,违反了法治社会的公平正义原则.正当程序的引入,使得董事薪酬在透明可视的过程中确定,从而能够使社会公众对其予以监督.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股东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利益,本文从三个方面来谈控制董事自定薪酬所带来的危机:第一,构建董事薪酬决策中的利益冲突的隔离机制;第二,激活公司股东监督机制;第三,完善董事薪酬信息披露制度.  相似文献   

9.
伍坚 《行政与法》2002,(2):40-41
敌意收购是争夺公司控制权的一个重要手段,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已经出现了几起敌意收购事件,但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尚未对此作出明确、系统的规定,亟待完善。  相似文献   

10.
上市公司的收购行为涉及到多方主体的利益 ,收购立法的实质就是如何处置各方利益冲突 ,寻求利益的平衡点。然而 ,在这些利益的主体中 ,目标公司的中小股东常处于不利地位 ,其利益最易受到损害。对目标公司的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应从三方面考虑 :第一 ,在收购要约发出前 ,强化收购人的信息披露 ,对目标公司的中小股东起警示作用 ;第二 ,在收购过程中 ,应重点对收购人收购行为与目标公司的管理层的反收购行为进行监控 ;第三 ,收购结束后 ,既要禁止收购人操纵证券价格 ,又要防止其通过挤出收购损害目标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相似文献   

11.
规制董事自我交易的《公司法》第149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董事违反这一规定进行自我交易的,其行为应依法认定为无效。一、问题的提出董事自我交易行为,又称"利益冲突交易"或"利害冲突交易",是指董事本人或与董事本人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或者组织与董事任职的公司之间的交易。董事自我交易行为是董事与公司之间利益冲突的典型形式,极易引发损害公司利益的不公正后果。鉴于此,世界各国或地区的公司立法大都对董事自我交易行为作出规制,以防止  相似文献   

12.
傅穹 《中国法学》2022,(6):197-218
作为提升公司长期价值的公司利益,保障着公司多方参与者的整体利益实现,是平衡公司各主体利益冲突的价值工具。公司利益最大化作为董事的行为准则,有助于全体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共同获益。董事角色“机构说”最利于实现公司利益,董事之间相互监督不意味着承担横向义务。董事勤勉义务改革应凸显理性人假定的差异化标准,矫正董事催缴连带责任的不当扩张,填补授权资本制下董事公平对待义务的缺失,增加董事合规监督义务,允许章程豁免或适度限缩勤勉责任。董事忠实义务改革应从严格的禁止模式转向缓和的利益冲突平衡模式,完善自我交易、公司机会、同业竞争与高管薪酬的规则,提供违反忠实义务的多元化救济路径。公司利益范式不仅提供了董事义务改革的全新解释框架,而且重塑了面向本土商事特质的董事义务规则体系。  相似文献   

13.
争夺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敌意收购,既可以成为提升公司治理的手段,也可能演变为掠夺公司财富的工具。趋利避害的关键在于,立法者为收购各方提供公平的游戏规则,维护利益相关者的权益,确保上市公司持续承担社会责任。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监管规则,对敌意收购行为相对较为宽松,限制了反收购活动的展开。对敌意收购方权益披露违规行为的监管应趋严而非放松。我国公司法未来应考虑引入授权资本制与类别股份制度,公司治理由股东会中心主义转向董事会中心主义,从而为反收购活动的展开提供法律空间。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之中不妨提供反收购条款的示范清单,以降低缔约成本,解决司法判断反收购条款合法性的难题。  相似文献   

14.
上市公司反收购法律理念问题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反收购是与收购相对应的一种防御行为。收购的目的(或第一阶段的目的)在于夺取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手段则主要采取在公开交易市场上股份或向该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以高于市价的出价发出股份收购要约(tender offer)及协议受让大宗股份等形式。由于收购人“超过目标公司管理层的头顶”直接与股东接触,且收购又往往导致目标公司的管理层被更换,所以在后者看来,收购常常带有明显的敌意。  相似文献   

15.
利益冲突交易,又称冲突性利益交易,是指公司或其分公司抑或其拥有控制性权利的主体已经或即将实施的与该公司董事存有冲突性利益的交易。即董事作为一方当事人,其所供职公司作为另一方当事人间有利益冲突的交易。由于董事在公司中居于特殊地位,这就决定了董事有可能在其与公司订立的合同或进行的交易中为牟取个人私利而损害公司利益。在此种交易中,由于董事与公司间利益存在着鲜明的对抗性,故各国公司立法对于此种交易虽未完全禁止,但大都加以严格限制。我国现行《公司法》对此也有类似规定。《公司法》第问条第2款规定:“董事、经…  相似文献   

16.
《北方法学》2020,(4):56-70
在董事能否由法人担任这一问题上,各国立法存在较大差异。我国法律虽无明确规定,但从解释论上而言实际将董事局限于自然人范围之内。然而,"董事只能由自然人担任"这一规范解释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值得商榷。事实上,法人担任董事所涉及的人格问题、代表人利益冲突以及董事独立性疑虑均能够在法人董事制度内部实现逻辑自洽。法人董事在提高董事会实效、回应法人股东需求,以及平衡控制股东责任等方面具有自然人董事所不可比拟的优势。不论是于集团内部为母公司提供对子公司实质合理的驾驭之术,还是引入专业管理公司进入董事会改善公司治理之困境,均是法人董事于商业环境之有效运用。此外,法人担任公司董事的构建,可通过建立强制任命常任代表与完善连带责任规则等制度予以实现。  相似文献   

17.
我国独立董事的立法引进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独立董事”,顾名思义就是独立之董事。独立董事溯源于西方市场经济。在美国等推行独立董事制度较早和成型的国家,视独立董事为“外来董事”、“外部董事”或“独立非执行董事”。此类称谓背后的信奉理念是:董事作为公司成员难免是有感情的,只有将其置身公司利益冲突之外,才有“独立”可言。这一理念日渐为很多国家认同,  相似文献   

18.
赵万一  焦娇 《中国法律》2007,(4):12-14,63-66
法律是人类社会运行的制度性安排,是社会秩序的制定者。同时,法律也是人的行为的科学。它的力量和生命源于人。而人的生活又外在地表现为人的思想和行为,要真正把握法律变化发展的内在力量,必须深入探讨人的思想与行为的运动规律。本文运用行为科学理论和博弈论观点,对公司董事和公司股东在收购和反收购中的利益冲突现象进行分析和解构。  相似文献   

19.
论公司要约收购与反收购中少数股东利益的保护   总被引:20,自引:0,他引:20  
公司要约收购与反收购实质上是以收购者为一方 ,以目标公司经营管理者为另一方 ,围绕着目标公司的控制权所展开的一场激烈争夺战。它将不可避免地导致目标公司内部权力结构的重新配置和各方利益的冲突和再分配。由于目标公司的少数股东始终处于弱者地位 ,其一方面缺乏与收购者讨价还价的能力 ,另一方面也会因经营者旨在维护自身地位而采取的反收购措施 ,剥夺了其高溢价出售股份的权利。因此 ,法律必须公平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 ,合理地平衡公司收购与反收购中各方的利益冲突 ,才能使之实现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相似文献   

20.
李晓春  李建国 《法学杂志》2012,33(10):78-82
在美国,防御式股份回购是目标公司董事会采用的抵制敌意收购的惯用措施之一,目标公司采用防御式股份回购的方法有公开市场回购、自我要约收购以及绿邮回购。本文通过对此三种防御式股份回购的判例法与成文法之评析,指出美国对防御式股份回购的法律规制过于自由,应予以适当管制。反观我国立法,应对目标公司管理者的防御式股份回购进行限制,但不能一概禁止。以法律有效规范为前提,可允许目标公司采取自我要约收购方式回购股份,而应禁止采用防御式公开市场回购和绿邮回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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