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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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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形势严峻,违法犯罪频发。刑法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规定难以满足保护食品安全的需要,应当正确认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客体,增加该罪的过失犯,将该罪罚金刑的判处细化,增设资格刑,以期完善该罪,更好的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相似文献   

2.
食品安全法已正式实施几个月,但食品安全形势仍不容乐观,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规制不足,现行刑法与食品安全法在司法执法和法律规定中存在难以协调的问题.在执法司法过程中食品安全涉嫌犯罪案件在移交和处理方面主要存在"三多三少"问题,在刑事法律中有关食品安全保护的法规仅具体设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二个罪名,难以与食品安全法进行对接.  相似文献   

3.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法修正案(八)加大了惩处力度,体现了保护民生的立法精神。司法实践中,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一般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也有少数案件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投放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定罪处罚。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的罪名关系及选择进行探讨,有利于依法、正确打击危害食品安全  相似文献   

4.
张洪成  陈汉宝 《河北法学》2012,30(11):107-112
我国食品安全的刑法规制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发展过程,1997年刑法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两个罪名,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上述两个罪名进行了修订,并新增了食品安全监管失职罪.整体上看,刑法修正案(八)便利了司法机关打击食品安全领域犯罪行为,但是其违背刑法谦抑性、过分关注民意、罪名的新增违背刑事立法类型化之本旨等缺陷还是显而易见的.  相似文献   

5.
在当前食品安全的严峻形势下,刑法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当进一步强化对食品安全的保护作用.刑法修正案(八)不仅对食品安全的本罪进行了相应的修改,还特别设立了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失职罪,对食品安全的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需要注意的是现行刑法关于食品安全本罪的规定依然存在犯罪归属体系错误、主观罪过范围过窄、犯罪行为规定不全面、罚金刑规定过于原则、资格刑缺失等不容忽视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刑法还应当作出进一步的修正,以期实现对食品安全的周全保护.  相似文献   

6.
在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罪与非罪上,犯罪构成是我们应坚持的标准,而《刑法》第13条的“但书”也是一个基本法律依据。就非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而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有待立法增设的运输、储存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罪。因危险犯与数额犯的区别而在犯罪阶段形态问题上有区别。就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而言,食品监管滥用职权罪存在着犯罪的阶段形态,而食品监管玩忽职守罪则不存在犯罪的阶段形态。在非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的共同犯罪中。如果犯罪主体是自然人与单位的共同主体,则主从犯的认定要实行“二次认定法”。而在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食品监管滥用职权罪可发生共犯问题,但食品监管玩忽职守罪的共犯问题尚未得到立法认可。非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既有竞合犯和牵连犯的罪数形态,也有数罪的罪数形态。至于食品监管渎职罪,其罪数形态问题因其与相关犯罪的关系而引起,而其共犯形态问题也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着。  相似文献   

7.
食品安全问题的频频曝光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进行了修改:降低了入罪的标准及加重处罚情节的门槛,取消了单处罚金的刑罚和罚金比例的限制等。然而本罪相关概念、罪过形态及类罪归属等问题仍存争议,阻碍了此类案件转入刑事程序的进程、认定和处理。本文围绕真实案例,对相关问题进行浅析,尝试厘清本罪的相关概念、罪过形态及类罪归属等,希望能够对现实工作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8.
自古就有"民以食为天"的说法,可见食品对于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是多么的重要,其不仅关系到人民的安居乐业,更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从世界范围来看,每年都会有上百万的民众因为食品的安全问题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这一事实让人们清醒地认识到食品安全保护的重要性。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在多元化价值观的影响下,食品安全事件频频发生,犯罪行为比较恶劣,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和重视。在这一严峻形式下,我国相关部门正在积极完善食品安全刑法条例,确保人民的人身安全。文章结合当前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现状,探索如何有效地对相关刑法保护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9.
不管是三鹿奶粉事件还是肯德基抗生素事件,都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对于食品保护来说,刑法是最后一道屏障,能够在法律机制中发挥重要作用。本文从当前我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中存有的不足进行分析研究,继而对我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体系提出了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0.
根据危害行为与食品安全的密切关系和对食品安全法益侵犯的程度,可以把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划分为典型形态的危害食品安全罪和非典型形态的危害食品安全罪。一些重大的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应当注意区分两种形态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从长远来看,有必要对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行为设立专门的罪名,以完善罪名体系。基于严格的罪刑法定精神,借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罪名惩治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可能会给刑法规定的罪名体系造成矛盾,甚至不利于有针对性地打击食品安全领域的犯罪。  相似文献   

11.
《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对于"食品监管渎职罪"新的规定,为对食品安全监管者进行刑事处罚提供了最为直接的法律依据,对我国改变食品问题的现状以及保护民生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目前该罪在实践中极少适用,在犯罪构成的理解没有达成共识,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查处难、认定难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统一标准。  相似文献   

12.
王冠男 《法制与社会》2012,(16):287-288
食品安全是全社会广为关注的问题,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罪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遇到一些疑难问题.对此,笔者结合我国食品安全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系统研究,以便预防和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本文主要探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等概念的含义以及“明知”的内涵及其具体判断方法.同时还分析本罪的停止形态问题.  相似文献   

13.
近年我国食品安全事故频发,但法律保护明显滞后。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应该承担行政刑法责任。本文指出在完善食品犯罪惩罚机制立法方式的基础上,应从刑事立法和行政立法两方面指出具体实现行政刑法责任的方式,同时指出食品犯罪的其他惩罚形式。  相似文献   

14.
近年来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日益增加使人们越来越关注食品安全问题,我国刑法在惩治这类犯罪案件过程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在处理危害食品安全罪的规制方面存在的不足之处也日趋明显.因此有必要对危害食品安全罪的刑法规制问题进行探讨,分析其存在的缺憾,进而对如何完善食品安全刑事立法提出建议,以期解决当前食品安全刑法规制中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5.
食品安全关乎人的生命与健康,不能不引起社会的重视。《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修正就是一例。无论从入罪的标准,还是处罚的规格,该规定都顺应了现实的需要。本文围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法变迁,对其立法现状与问题展开研究。  相似文献   

16.
梁立宝 《法制与社会》2012,(25):173-174
鉴于法律规制在食品安全保护方面的重要作用,着力从现行法律规范视角分析我国目前保护食品安全的现状,以期能够有利于食品安全保护法律制度的继续完善。本文从刑法保护与非刑法保护为分类标准进行梳理,厘清相关规范之间的关系和现状。  相似文献   

17.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及社会和谐,然而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地步。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使得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相关规定得以完善,但是较之于其他国家和地区还不够完善。进一步完善刑法规制,要处理好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刑法修正案和刑法解释以及完善旧罪与增设新罪等关系。具体而言,就是要保持刑法分则体系总体的稳定性、增加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拟制规定、修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罪状表述、增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可操作性以及实现刑罚处罚行政处罚有效衔接。  相似文献   

18.
食品安全犯罪所侵害的法益是食品安全,而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的质量安全。我国《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规定经历了三个阶段:单行刑法、1997年《刑法》和《刑法修正案(八)》,为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织造了严密法网,遏制了食品安全犯罪的势头。《食品安全法》是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基本法,对于规制食品安全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从目前来看,《刑法》和《食品安全法》在保护对象和规制环节上存在不一致的地方,食品安全行政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界限也不明确。《刑法》应当与《食品安全法》实现有效地对接,从而构建起食品安全的坚固防线。  相似文献   

19.
刘守芬  牛广济 《法学家》2006,(3):118-125
本论文试图评析我国现行刑法对表达自由的规制和保护的现状,并得出结论认为我国刑法没有很好的贯彻言论自由的保护精神.第一,从在现行刑法的425个个罪中,挑选出47个与表达自由相关的个罪.第二,确定评价的精神和具体原则.第三,得出结论认为我国刑法没有很好的贯彻言论自由的保护精神.  相似文献   

20.
论我国土地刑法规范的缺陷及其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行土地刑法规范存在立法目的以保护人类利益为中心,刑事法网不严密,以及个罪犯罪主体设定不合理、入罪门槛过高、司法认定困难等缺陷,不利于土地资源的保护,应予调整、完善。刑法应承认环境权益的独立性,并将其视为与人类利益并重的法益加以保护;还应对现有罪名的犯罪构成作相关修正。建议增设违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征收不动产罪、破坏土地质量罪等3个新罪名,以弥补刑法保护的漏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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