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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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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胡石友 《法学杂志》2007,28(1):109-111
我国"严禁刑讯逼供"与"不得被强迫自证有罪"与国际人权公约的最低限度保证是一致的.由于我国"严禁刑讯逼供"法律制度不完善,刑讯逼供、强迫自证有罪屡禁不止,造成一批冤假错案.完善"严禁刑讯逼供"法律制度,要赋予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反对刑讯逼供"、"不被强迫自证有罪"的权利并优待证人,强化刑事律师的作用,加强对讯问的监控,规定法院、检察院对刑讯逼供证据的特别审查程序,规定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的举证责任,强化侦查措施,实行羁押与侦查分管等.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原则是指警察、检察官和法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得采取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方法获取口供.在法律确立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原则的条件下,如实陈述应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道德义务.新刑事诉讼法确立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原则有利于遏制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但其保障制度存在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3.
梁旭红 《法学杂志》2005,7(6):21-2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诉讼中的核心人物,其向司法机关所作的供述与辩解被法律确定为一种诉讼证据,司法实践中亦称之为口供。由于种种原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在刑事司法中的证据作用出现了与现行法律和立法精神相悖的状况,尤其是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供述为中心的认识错误,导致刑讯逼供、冤假错案屡屡发生。问题的严重性亟需我们全面、客观地认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相似文献   

4.
当犯罪嫌疑人不回答或回答的内容不符合侦查人员心目中的标准时,就认为犯罪嫌疑人在抵赖,于是为获取口供侦查人员难免会动手或者动用具械,刑讯逼供就这样发生了。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这不但有违人道主义精神,更严重的是它将动摇法律赖以存在的规范性基础,使人们对国家的权威产生动摇。一个根据刑讯逼供而获得的证据所作出的裁判结果,以违法治违法,即使结果符合客观真实,可以说,结果的正义是不能代替法律的公正的。  相似文献   

5.
刑讯逼供是反人权的酷刑表现,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大特征。文化的自然传承,使刑讯逼供成为必然。因此用侦查人员素质问题来解释刑讯逼供现象,或者仅仅呼吁人权保障,虽不无道理,却未免肤浅。刑事法治的基本要求是实行规则之治。遏止刑讯逼供,只能用制度改造法律文化,用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一、从建立健全制度入手,遏制警察使用刑讯逼供手段。在英美法系国家,如英国,建立了对非法取得证据的司法排除规则。法官如果发现控方提交的被告人有罪供述系警察用强制、压迫或其他非自愿的方法所获得的,就必须将该供述排除于法庭之外,而…  相似文献   

6.
周晴 《法制与经济》2008,(17):64-66
当犯罪嫌疑人不回答或回答的内容不符合侦查人员心目中的标准时,就认为犯罪嫌疑人在抵赖,于是为获取口供侦查人员难免会动手或者动用具械,刑讯逼供就这样发生了。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这不但有违人道主义精神,更严重的是它将动摇法律赖以存在的规范性基础,使人们对国家的权威产生动摇。一个根据刑讯逼供而获得的证据所作出的裁判结果,以违法治违法,即使结果符合客观真实,可以说,结果的正义是不能代替法律的公正的。  相似文献   

7.
近新颁布的《刑诉修正案》首次确立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立法史上不可忽视的重大进步,它充分体现了我国对于人权保护措施的具体落实。它将有效遏制刑讯逼供的发生,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特权对抗国家司法机关,维护其基本权利。然而,只在《刑诉修正案》证据制度章节中添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一言具体该怎样适用还有待商榷,它如何充分的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也还需要进一步在制度和实务上做出规范和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8.
最近几天,媒体以"我国多地试点反酷刑,20个省市已允许嫌犯说谎"为题,广泛报道了我国为防止刑讯逼供的发生,在多地进行了反刑讯逼供制度试点,有的地方把原来由侦查人员主动摄像改为被动摄像;另外,约20个省市培训了警察代表的讯问技能,不再要求犯罪嫌疑人"老实交代",而是允许犯罪嫌疑人撒谎,直到其难圆其说后露出破绽。我国现有的反刑讯逼供制度正处于试点和推广的阶段,所以还有着很大的制度完善空间。从中短期的阶段性目标来看,我国应从以下3点加以改进:一是法律制度的规范化。目前,与反刑讯逼供有关的几种法律制度有刑事诉讼法、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办理刑  相似文献   

9.
黄士轩 《法制与社会》2010,(30):122-124
虽然刑讯逼供已被我国法律所禁止,但在实践中这种审讯方式依然存在。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已是当务之急。应当分析我国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参照国外相关立法,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会见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等一系列遏制刑讯逼供的对策。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体制及证据规则,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相似文献   

10.
疲劳审讯是一种变相的刑讯逼供手段,主要表现为办案人员擅自延长讯问时间,剥夺犯罪嫌疑人必要的休息时间,使其在肉体和精神上遭受双重的痛苦,从而迫使其做出有罪供述.疲劳审讯在刑事诉讼中的频频出现,严重侵犯了嫌疑人的人权.本文指出为有效防范疲劳审讯,立法应明确疲劳审讯的法律界定,及时填补相关法律漏洞,从而避免因疲劳审讯导致的冤假错案.  相似文献   

11.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虽然我国法律已明文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仍然存在。刑讯逼供损害正当程序的价值目标,违背无罪推定原则,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伤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尊严,同时刑讯逼供也极易造成冤假错案,造成人们对执行司法制度的对抗心理。因此必须要通过提高司法人员主体素质,加强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加大刑事诉讼的司法投入,强化对刑讯逼供的外部监督力度,强化刑讯逼供司法人员的法律责任等相应的措施来减少和消除刑讯逼供。  相似文献   

12.
试论沉默权制度的设立对刑讯逼供的遏制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但该现象至今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仍然相当普遍。不管刑讯逼供在现实的司法背景下是以秘密刑讯还是以变相刑讯的形式存在,都已经极大的损害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沉默权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真正享有辩护权的基础所在。本文通过对刑讯逼供的危害及其屡禁不止现象的解析,进而提出在我国设立沉默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期望能从根本上有效的遏制刑讯逼供。  相似文献   

13.
张航 《法制与社会》2013,(4):110-111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是刑事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具体的制度设计包括:被追诉人有权拒绝回答归罪性提问、不得采用强迫性讯问手段、强迫供述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禁止做出不利评价或推论以及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草案在原有的"严禁刑讯逼供"规定后,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其自己有罪"之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一条的确立,充分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也是我国法律与国际接轨、更加注重以人为本的充分体现。本文就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去理解和运用这条新规定加以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14.
张翔 《犯罪研究》2001,(4):41-41
虽然在我国现行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中,刑讯逼供行为是被明文禁止的,但现实生活中仍不时耳闻它的发生。 任何一件事物的产生、发展都是有其一定根源的,刑讯逼供自然也不例外。下面我就从被刑讯人(犯罪嫌疑人)、刑讯人体及相关群众的心理方面简要分析刑讯逼供现象存在的思想根源。  相似文献   

15.
一、在侦查阶段,律师诉讼权利保障及其完善 侦查阶段是最容易发生损害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阶段,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大都发生在侦查阶段。所以在侦查阶段允许律师介入,可以在某种程度上遏制刑讯逼供发生,促使侦查人员在办案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保证诉讼的客观、公正、合法。新刑诉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帅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可以…  相似文献   

16.
刘滨 《中国司法》2006,(9):31-33
翻供是司法实践中一种常见的现象,也是令司法人员感到十分棘手的难题。近年来,一些世人瞩目、媒体关注的重大典型案件中也经常发生翻供,引发了众多学者的讨论。犯罪嫌疑人在审判前“供了翻,翻了再供”,几经反复,不但拖延了司法机关的办案时限,而且加大了诉讼成本,对建设法治国家也产生了消极的影响。从我国目前情况看,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原因多种多样,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刑讯逼供问题,而且绝大多数被告人在庭审时也是以受到刑讯逼供为借口进行翻供的。笔者认为,要有效预防翻供,除了提高侦控人员依法办案的能力水平外,还要从法律制…  相似文献   

17.
张朝辉 《法制与社会》2010,(19):136-136
我国法律明确提出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而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问题也是刑事诉讼法律程序的核心环节。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处于侦查阶段的刑事案件比较容易出现刑讯逼供等损害犯罪嫌疑人权利的行为。本文从司法工作实际出发,以检察机关的角度分析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出现的侵害犯罪嫌疑人权利事件的原因,并对如何防范此类事件提出了建议和思考。  相似文献   

18.
王治鸿 《法制与社会》2010,(19):135-135
刑讯逼供行为是影响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原则和损害犯罪嫌疑人正当权力的不良行为,也是我国乃至世界司法界的一大顽疾。近年来,刑讯逼供行为屡禁不止,行为方式也出现了许多新变化,由此带来了大量冤假错案,给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带来了极为不利的影响。本文通过分析刑讯逼供行为的危害及特点,结合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就如何从根本上杜绝刑讯逼供行为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19.
郭川阳  彭凌 《法学杂志》2005,26(2):119-121
刑讯逼供是我国法律所严厉禁止的行为。刑讯逼供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它可能提高破案效率,有利于快速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它严重违反了国家的法律,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破坏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且极易引起冤假错案的发生。文章从对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根源分析入手,提出对于刑讯逼供以预防为主、惩治为辅进行综合治理的方法。  相似文献   

20.
无罪推定原则是指法律事实裁判者确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以前,假定其无罪的法律原则。根据无罪推定,在案件终结时,如果法律事实裁判者不能作出有罪认定,则推定无罪。从逻辑认知基础上来说,如果不能认定有罪,则事实上仍有无罪和有罪两种可能性。但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不能认定有罪,就要推定其无罪,这一推论过程具有非单调的逻辑特征。文章将从法律论证的视角下,从证明责任和缺省推理两方面剖析无罪推定原则存在的合理性基础,以期为法官裁判提供正当化的逻辑依据,从而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刑事司法公正,并推进其他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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