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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1 毫秒
1.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在整个野生动物的生存和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有关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法律制度也成为许多国家环境保护立法的主要内容。本文针对目前我国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立法现状与存在问题,提出了对驯养国家重点野生动物的部门作具体规定,在法律中具体规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死亡后的处理措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对虐待、遗弃致死野生动物的法律责任作具体规定的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建议。  相似文献   

2.
私法公法化是传统的公、私二元法律分类由近代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新趋势,是公、私法之间相互冲突、相互融合的必然产物。私法公法化的产生有其深层的价值观、经济和政治制度上的原因,反映在具体的法律制度领域则体现了财产所有权保护从绝对到相对,契约制度从强调自由到追求正义,责任归责从主观到客观的发展。  相似文献   

3.
公物上的权利(力)构成——公法与私法的双重视点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物是指由政府提供的直接用于公用目的之物,包括公务用公物和公众用公物.公物上的权利(力)关系纵横交错,既包括公法性质上的公物管理权和使用权及其下属权能,也包括私法性质上的物权及其下属权能.两类不同性质的各种权利(力)相互区分,相互交融和作用,共同组成了公物上的权利(力)约束.  相似文献   

4.
对于不动产登记法律属性的理性追问在当下中国十分必要。在厘清不动产登记的概念和梳理法律属性争议的基础上,对私法语境和公法语境下的不动产登记分别阐述,最后指出不动产登记具有私法和公法双重属性,私法属性是内核和本质,公法属性是外观和形式,以及作此定位的重要意义所在。  相似文献   

5.
公法、私法与经济法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公法、私法的划分,始于罗马法时代。而把这种划分与经济法联系起来,则是现代社会的产物。我们面临着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重大任务,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重新认识公法、私法划分的价值及其对经济法形成的影响。 一、划分公法、私法的标准 1.几种有代表性的见解 关于划分公法、私法的标准,法学界看法不一,主要有如下几种学说: 一为利益说(目的说),即以规定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为公法,规定私人利益的则为私法。  相似文献   

6.
私法形式行政组织是由国家投资、设立用于直接执行行政任务的私法组织。出于民主正当性要求和防止私法形式行政组织遁入私法的必要,公法需要从范围、设立、存续和退出、资源的取得与管理、内部组织结构和监控机制、收益的分配以及公共服务义务等六个方面对其进行控制和调整。  相似文献   

7.
法划分这一理论起源于罗马,并于17、18世纪最终确立。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当代公法与私法互相渗透,相互溶合,出现了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并存的局面,导致理论界对这一理论产生了质疑并进行了激烈的存废博弈,本文拟对此质疑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8.
公司法的制度生成有着明显的私法属性,但是过于强调私法属性则可能忽略私法的限度以及公法对公司法制度演进的影响。现代公司法的制度演进着眼于解决公司治理中的集体行动困境,以及解决公司行为外部性的社会责任问题。在公法规制政策的影响下,传统的私法效率价值需要与社会整体收益进行平衡。事实上在全球竞争的背景下,政府控股或参股的公司往往受到政府规制政策的影响,而跨国公司也会积极通过门厅艺术争取有利的公法政策,这些都成为当代公司法演进的现实图景。  相似文献   

9.
牟波  李正华 《律师世界》2002,(11):46-47
这是一个简单的案例。A村、B村是相邻的自然村,A村张某价值6800元的数码相机被盗,后张某发现被盗的数码相机在王某家中。于是张某趁王某不备,将数码相机拿回家里。后二人发生冲突。张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我们从法理角度来分析,透视该案例所反映出来的有关法律问题。一、刑法上,行为人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且构成何罪?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精神及相关规定,认定犯罪应从犯罪构成要件方面考虑和认识。犯罪构成包括四个方面,即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及犯罪客体。该案例中,行为人张某在主观方面具有乘人…  相似文献   

10.
公私法相互渗透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必然现象,进入21世纪以来,这一现象越来越普遍、越来越深刻。主要表现为私法渗入公法的范围越来越广、内容越来越具体,而且日益有序。二者关系的相对性是私法能够渗入公法的逻辑前提,但并不等于私法和公法可以完全融为一体。当今社会机制之下也许二者不一定泾渭分明,但至少还是有界限的,应当各自有着自身的质的规定性,一定程度上它们的区分是客观的。由此得出的结论是:私法渗入公法是必然而有益的,但私法渗入公法也应当是有边界的。为此,目前情形下,必须强调公法不能被私法取代、公法体系不能被改变、公法自身主流不能被改变、公法不能被私法规模化渗入。即私法对公法的渗入是非整体性的、非体系化的,可以表现为个别理念、个别原则、个别环节等的渗入。  相似文献   

11.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已有很长的历史,但没有一个明确而统一的标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的意义实际上在于区分法律关系,因此只能从法律形式方面进行分类,但由于形式要素的多样化,公法和私法不是一对承担演绎功能的概念。在实定法的意义之外,公法和私法还承载了个人自由和法治的理念。经济法学者有关公法和私法的表述唯有十分严格且仅在实定法意义上才有理解的可能,但这样也就大大降低了各个概念应当具有的解释效果。  相似文献   

12.
市场经济和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普遍否认在社会主义国家存在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本文逐一分析了这种观点的由来及其理论失误;指出长期以来对马列经典著作家某些论述存在误解;认为公、私法的划分与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存在必然联系;重新认识这种划分对于建设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以及与其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3.
社会交往中产生的冲突,需要用不同的方式加以解决。法治社会中,法律越来越得到重视。公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时,通常依据公权力的直接作用,私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时,通常依据公权力的间接作用。依据这一特点,将法律区分为公法和私法,对解决我国现实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4.
把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是西方学者对法律的分类之一,主要存在于民法法系,即大陆法国家。这种划分最早渊源于古罗马。按照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的说法: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由此始,公法和私法这种法律分类虽有“公法私法化”“私法公法化”的混同趋势,仍然为民法法系国家所倡导,是其法律的基本分类。 19世纪,民法法系各国先后建立了双重法院系统——普通法院系统和行政法院系统,进一步确立了公法和私法的分离。   一、 二元论   我国法学界长期以来一直对将法律区分为公法和私法持否定态度,其基…  相似文献   

15.
公法与私法共同对违法建筑进行调整,在它们的分工合作中,公法管制起到主导作用,主要针对违法建筑的违法建设行为,以消除该行为的负面影响为目标;私法则具有配合的因应作用,指向违法建筑的利益形态及其交易,以合理定位和评价为任务。在公法管制中,违法建筑的认定标准不唯一,处置措施具有弹性,征收是否给予补偿存在矛盾,但确定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与此相应,违法建筑应是私法认可的利益,建造人对违法建筑享有动产所有权,以违法建筑为标的物的合同也不因此无效。  相似文献   

16.
中国的股权分置改革一方面要使非流通股股东取得流通权,另一方面也要让流通股股东获得合理补偿以求改革能够稳定推进。传统观点下的契约理论和行政征收理论均不能适切解释中国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在公、私法融合背景下,美国学者新近提出的行政授予(regulatory givings)学说,可与大陆法上的行政行为附款理论相互协力,为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提供正当性基础。应须指出,中国的改革方案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协商的方式进行估价和实现补偿,采用财产法则而非补偿法则保障流通股股东的权益,实属符合经济效率之举。然而,本方案仍有诸多值得改进之处。  相似文献   

17.
在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并行的治理结构中,民事政策和私权自治的冲突与共生不可避免,应立足于中国社会与经济发展实践,廓定民事政策介入私权自治的维度,既要辨明二者的相互作用,也要为二者的共生找到路径;既需要降低民事政策的随意性和弹性,又要厘清民事政策介入的边界.在尊重私权自治本身目的的基础上,将民事政策予以类型化,以有效弥补私...  相似文献   

18.
张东华  潘志瀛 《河北法学》2005,23(4):152-156
哈耶克关于公法与私法划分的理论独具特色.该理论以知识论、秩序论、规则论为理论基础,赋予了公法、私法以特定的含义,强调私法是公法的基础,批判私法的公法化,主张以公法实施私法.从中我们获益匪浅.  相似文献   

19.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公法与私法保护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承载者和传递者,保护传承人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内容之一,应当建立公法和私法相结合的系统保护机制.公法保护是政府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作为一项职责,首先要对传承人进行有效的认定,为了确保传承人认定的全面和公正,应当将现行的申报制改为普查制.具体的保护方式包括对传承人和传承机制进行资助,但政府应对资助经费的使用和传承活动进行监管.私法保护是通过民事关系使传承人获得利益,以调动其传承的积极性,包括知识产权法保护和合同法、企事业法等民商事法律制度的保护.  相似文献   

20.
社会治理需要公法与私法的共同参与。《民法典》中有多条规范涉及到行政主体的法律义务,这是民法视角的国家公权力机关在社会治理活动的参与。其不仅是民法与行政法的立法衔接问题,也体现了在社会治理活动中公法与私法呈现出融合性治理的态势。但公法与私法本身不因融合性社会治理模式而失去各自的边界融为一体,而是在社会治理活动中不断探索其中的交叉地带,并在实践中不断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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