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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中,律师坚决贯彻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积极搞好刑事辩护工作,发挥了应有的职能作用。但是,社会上有一些人对律师的职能作用认识不清,有些非议,说律师辩护“是为坏人说话”,“刑事犯罪分子罪行严重,有什么辩头”,有的甚至说:“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还要律师制度干什么?”等等。一句话,把“从重从快”与律师辩护对立起来,强调了一面,忽视了另一面。因此,有些从事律师工作的同志思想上顾虑重重,怕犯错误,不愿意办刑事辩护案件,有的甚至产生离队思想。这些思想认识问题不解决,有碍于刑事辩护工作的开展。笔者仅就这个问题谈点意见。一、“从重从快”必须依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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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在当前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中,正确认识律师辩护制度的作用,对于提高广大政法干部严格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保障这场斗争不偏离社会主义法制轨道,取得全面胜利,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律师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中,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作用: 一、保障司法机关在打击刑事犯罪分子中掌握充分的、准确的事实根据,防止发生冤假错案。对刑事犯罪分子的严厉打击,建立在准确地掌握犯罪分子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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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在全国范围内仍在继续胜利进行.在这场斗争中,广大律师遵照国家宪法和法律,积极承担了辩护工作,协助法院及时、准确地打击了这几类犯罪。与此同时,他们还坚持开展了其他各项律师业务,对于搞好社会的综合治理,发挥了自己的职能作用。但是,也有一些人至今对于律师在这场斗争中的作用认识不足。如有人说,“公、检、法、司党内联合办公,要律师没有多大用处”;“把法律从有利于犯罪而不利于人民方面解释的就是律师”;“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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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区、县法律顾问处的律师和兼职律师,在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中,积极参加刑事辩护活动,他们对被告人的主要犯罪事实、证据和定性方面的不同意见,以及依法具有从轻、减轻、免刑情节的,都能实事求是地提出,以协助法院准确地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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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律师的各项业务中,刑事辩护是基础。律师要出名,所赖以出名的基石之一也是刑事辩护。这是一个事实,也是一个历史。当人类社会出现了辩论、辩护,以至于发展到后来的刑事辩护制度时,人们并没有意识到这个辩护制度会发展到后来的整个的律师制度。亦即:辩护和辩护制度是律师和律师制度的基本内容,是律师制度的源泉。很难想象,我们可以忽略了辩护在律师制度发展过程中的作用,以及刑事辩护在整个律师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1957年的“反右”斗争,把律师从事刑事辩护说成是为坏人、阶级敌人说话,是阶级立场问题,从而导致我们的律师队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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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邓小平同志最近指出不搞政治体制改革,会阻碍生产力发展。政治体制改革必然要涉及上层建筑的各个方面,律师工作是上层建筑工作的一部分,本文就改革律师工作直抒管见,以期抛砖引玉。律师工作要不要改革?这个问题与其说是法制不健全,不如说是习惯势力阻碍了律师辩护,必须实行改革。不少律师反映:当前对刑事案件作形式主义的辩护没有多大实际意义。在刑事诉讼中习惯势力的表现有两个方面:一是有的审判人员不愿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你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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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正在健康地向纵深发展。这场斗争是按照中央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精神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在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的。半年来的斗争,上海同全国一样,已经取得了初战胜利,城乡社会治安秩序开始明显好转。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是政治领域里一场尖锐的敌我斗争,是阶级斗争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反映。一些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特别是流氓团伙,他们行凶抢劫,强奸妇女,盗窃大量公私财物,为非作歹,无恶不作;有的拐卖人口,引诱、容留、强迫妇女卖淫;有的同敌特机关挂钩,进行反革命破坏活动;有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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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怎么发挥律师刑事辩护工作的作用,为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服务,是律师刑事辩护工作的新问题,本文试图结合律师刑事辩护工作实际,探讨如何在律师刑事辩护工作中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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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方针提出后,在部分律师当中,产生了不同程度的消极畏难情绪和一些错误认识,出现了一些不正确的说法,例如说:公、检、法工作大显身手的机会到了,律师是有劲使不上;辩不辩一个样,反正都是要从重的;依法从重从快方针与律师无关,那是公、检、法三家的事;给严重刑事罪犯辩护岂不是跟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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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担任律师出庭辩护中发现不少书记员对律师的发问和提供证据等情况,特别是律师发表的辩护意见,没有完整地或比较扼要地记录在案。有的在笔录上仅写“公诉人与辩护人进行了辩论”,没记律师的任何意见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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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怎样才算一个好的刑辩律师?做一个什么样的刑辩律师?这是我从法官转型做律师后经常思考的一个问题,也是经常被律师朋友问及的一个问题。在进入律师队伍之前,我曾经有过近20年的刑事审判工作经历,工作中自然少不了与刑辩律师打交道,那时我就对刑辩律师该有的样子有了自己的看法。从事律师工作之后,我对刑事辩护又有了新的认识,深刻地感受到刑事辩护不仅是一项技术,而且是一种艺术。在律师业务中,刑事辩护关乎当事人最重大的利益,与当事人在其人生最为困难的时候相遇,考验着律师的品行。刑辩律师需要有勇有谋,洞明世事、练达人情。也就是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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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有的辩护人为被生入做有罪辩护,有的做无罪辩护,作为被告辩护人的律师,在不同的情况下运用不同的策略。本文着重从最近发生在深圳市南山区的一个真实案例来谈谈律师代理刑事案件的策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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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是刑事犯罪中比较复杂的一类犯罪,对共同犯罪的辩护无疑也比对单个人犯罪的辩护要复杂得多。为了正确地履行律师的辩护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使共同犯罪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律师在辩护时应注意妥善处理各种诉讼关系,其中又尤以与同案其他被告人和其他被告人的辩护人的关系最为微妙。这里,笔者仅就辩护律师在处理这类关系时所遇到的几个问题发表几点看法。一、关于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辩护人能否与同案其他被告人的辩护人协调辩护观点的问题共同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是指二人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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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律师暂行条例》第6条第2款规定:“律师认为被告人没有如实陈述案情,有权拒绝担任辩护人。”为什么要规定律师有权拒绝担任辩护人呢?律师在哪些情况下才能拒绝辩护,拒绝辩护应该注意哪些问题,现就这些问题谈一点看法。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首先要弄清事实,并用它来衡量、对照。但是,有的事实虽然清楚,证据充足,而被告人却不肯如实陈述案情,甚至撒谎、抵赖。在这种情况下,律师有权拒绝辩护。例如,有一件陈某抢劫案,除了同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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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我国建国卅年来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经验总结,也是我国过去、现在和将来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根本的法律规范。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是我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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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律师认为被告人没有如实陈述案情,有权拒绝担任辩护人。”对这一条文如何理解,有不同的意见。有的人认为,只要被告人和律师的意见不一致,律师就可以拒绝辩护,有的人认为只有在被告人没有如实陈述主要案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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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具有显著的政治地位和特定的法律地位以及独立的诉讼地位,这是我国健全法制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一九五四年,我国制定了第一部宪法,当时的宪法和法院组织法都明确规定被告人有辩护权,全国各地市县相继成立了律师机构、开展了律师工作。但因一九五七年的反右斗争扩大化。律师机构相继瓦解,律师制度很快消亡,相当一部分律师被说成是“丧失立场”,“为罪犯开脱”,“为反革命分子鸣冤叫屈”而被打成右派。粉碎“四人帮”后,经过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恢复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制度,从法律上规定给被告人以辩护权,而且由具有独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