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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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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的溯及力,又称刑法溯及既往的效力。它是指一个新的刑法制定并生效施行后,对它生效以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以及行为后裁判前之法律有变更时,是否适用裁判时之法律,如果适用,那么新的刑法就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如果不适用,就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关于刑法的溯及力问题,世界各国刑事立法的规定不尽一致。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从旧原则。指新的刑事法律对过去的行为一律没有拥及力,一概适用行为时的刑法。适用这一原则的国家主要有英国及美国数州。(2)从旧兼从轻原则。指新的刑法…  相似文献   

2.
黄祥青 《人民司法》2012,(17):23-27
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刑法总则修改内容的时间效力问题发布司法解释,及时明确了相关溯及力原则与适用规范。在司法实务中,围绕具体犯罪的溯及力问题仍然存在一些适用争议,有待厘清。笔者结合前几次刑法修正案的有关修订内容予以研究。一、如何界定新罪行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及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刑法  相似文献   

3.
罪刑法定视野中的刑法时间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罪刑法定是当代刑法第一原则,其与时间效力关系如何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对刑法时间效力具有全局制约性;罪刑法定的内容与刑法时间效力具有多层面的相通性.在罪刑法定视野之下,通过对禁止有罪类推和禁止溯及既往进行考察,提出完善时间效力规定,强化罪刑法定原则的构想.  相似文献   

4.
我国刑法溯及力原则的统一与完善姚建涛一刑法的溯及力,又称刑法溯及以往的效力。它是指刑法制定并生效施行后,对它生效以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那么,刑法就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如果不适用,就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关于刑法溯...  相似文献   

5.
我国《刑法》秉承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其中"从旧"是对罪刑法定原则内容的反映,"从轻"是对罪刑法定原则根本精神的体现。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对禁止令、限制减刑问题的相关规定,没有严格遵循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但是,有关自首、坦白、减刑、假释以及特殊累犯与数罪并罚的"跨法"适用的规定均符合现行《刑法》的溯及力规定。  相似文献   

6.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公布施行后,对它的溯及力有不同的理解.现将本人学习所得整理成文,以求教于大方. 法律的溯及力(又称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一个新的法律施行后,对施行以前发生的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新的法律就有溯及力,否则,就没有溯及力.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补充规定》,是一个刑事法律,其本身并没有规定是否具有溯及力.但我国《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本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法令,但是,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据此,《补充规定》的溯及力就应当按照《刑法》第九条的规定来确定.《刑法》第九条规定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因而,《补充规定》对其施行以前的行为不具有溯及力,但是,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且按照《刑法》的规定应当追诉的行为,如果《补充规定》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应适用《补充规定》.  相似文献   

7.
刑法修正案和刑法立法解释溯及力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修正案和刑法立法解释的溯及力,是指刑法修正案和刑法立法解释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我国刑法对于溯及力问题,从实际需要和罪刑法定的要求出发,采用了从旧兼从轻原则。刑法立法解释应受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当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在适用上发生冲突时,不能简单地以“后法优于前法”的规则选择适用。  相似文献   

8.
<正> 一、名词解释 1.罪刑相应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要与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行为人应负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2.刑法的溯及力,又称刑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相似文献   

9.
阮方民 《法学研究》1999,(6):149-158
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犯罪分子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需要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59第2款的规定。我国新刑法第12条对刑法的溯及力问题作了专门的规定。为了指导司法实践正确地具体适用刑法第12条有关溯及力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发布了《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中的不少规定在相当程度上都突破了新刑法第12条的条文规定,在准确把握立法原意的基础上较好地…  相似文献   

10.
罪刑法定不仅仅是指犯罪要由法律规定,另一层含义是必须法律在先,犯罪在后。我们刑法在对待溯及力问题上,似乎从来也没有把它与罪刑法定原则相联系,这既贬低了溯及力问题的重要性,也割裂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完整性。  相似文献   

11.
刑法不溯及既往与现行刑法的关系,大体可作如下描述:刑法施行后,对施行之前业已实施终了的旧行为,如果在其施行前经由当时为有效的法律给予了终极性的有效评价,则现行刑法不得推翻其判处结果重新予以审校,此为现行刑法不溯及既往之绝对含义。对施行之前实施终了的行为,在其生效之后,如果需要决定是否给予刑法性规范评价并予处置的,那么可用且只能用的刑法规范必须在现行刑法典中找寻,因为此时此际唯一可供适用的刑事法律只有现行刑法。但如何运用现有刑法规范给予或不给予评价,其实并非仅仅指刑法不溯及既往这一含义,还有刑法得予溯及既往以排除行为终了时日之前有效的法律予以适用。即使是在最为狭义的,即现行刑法不得溯及至生效前的旧行为以呈现其法规范效力,而只能任由行为当时有效的旧法律予以评判,也只能说是旧法律能够重获得其规范活力,进而具有法的效力适用于个案,是完全得自于现行刑法之法规范授权,这表明现行刑法包蕴的不溯及既往效力原则,具有一种造法机能。无论是以其造法机能激活不再具有法效力的旧法规范能量,还是直接排除旧法适用而适用现行刑法,都表明刑法不溯及既往还包含着赐福于受刑法评价与处理的犯罪人的人道精神,且内蕴着一种刑事福利的建造与授权机制,这是现行所有有关刑法不溯及既往研究所遗漏的规范性内含。《刑法》第12条即是此全部复杂的结构与规范综合的平义表达。全面而精细地展现中国刑法不溯及既往之造法机能及其实现进路的全部义项,即勾画其造法机能的学术追求。  相似文献   

12.
罪刑法定原则是当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刑法确认的基本原则.它的含义是:什么行为是犯罪,处以什么刑罚,都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据有关文献记载,罪刑法定思想早在古罗马就已萌芽.一般认为,罪刑法定思想的早期法律渊源始于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英国《大宪章》.后来美国联邦宪法中也有所规定.但是罪刑法定最终成为一项法律原则,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先驱者积极倡导的结果,其目的是反对封建罪刑擅断,保障个人自由.198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1条第二款,对此也作了规定:“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为犯有刑事罪.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法律规定.”至此,罪刑法定原则,在国际上得到普遍承认.学者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1)定罪判刑只能依法律规定,不得适用习惯法;(2)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能适用类推和扩张解释;(3)罪和刑要有明确规定,不能适用不定期刑;(4)刑法的效力不溯及既往.但是,人类社会进入到20世纪以来,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刑法理论也在不断发展,特别是新派教育刑论与旧派报应刑论两派刑法理论的论战,对各国的刑事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各国刑法也在不断修改  相似文献   

13.
现行刑法生效后,即是我国唯一权威有效的刑事法律渊源。它在相当一段时期内,会遇到评价并处理发生在施行日前犯罪属性的行为等一些问题。即使得出的结论是不予定罪,也是适用现行刑法对其评价并处理后的法效果。一般情形下,解决此问题可遵循两种思路:一是不根据行为过后的现行刑法,给予行为人能够或合理预期限度之外的刑事处罚,二是如果可能同时可行,即应当选择适用现行刑法或行为时有效的法律,给予其合理预期以内或之外的刑事优待——表现为刑种或/和刑量的减轻,甚至于无,亦可称为刑事福利。不论是否适用旧法,都得无条件适用现行刑法。这是中国刑法语境中刑法溯及力本义之全部内容。显然,刑法溯及力只有部分内含与罪刑法定原则相融,其它要素则并非罪刑法定义项,它们与刑法必须人道地对待行为人的人权要求有关。即使罪刑法定原则与此人道理念在价值取向上趋干一致.但两者在意义及逻辑上还是具有明显的相对独立性。  相似文献   

14.
格言简析 法律在惩罚前应予警告的格言,意味着定罪量刑应以行为时有刑法的明文规定为限.概言之,没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没有刑罚.法律考虑未来而不考虑过去的格言,意味着法律对未来有效,对过去无效.我们可以将这些内容概括为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法不溯及既往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内容之一,故刑法的溯及力与罪刑法定原则密切联系.  相似文献   

15.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修订后的《刑法》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这是实行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这一原则在新刑法中的体现:明文规定于显要位置;彻底废除类推制度;科学规定刑法不溯及既往;严格限制人民法院使用酌情减轻处罚裁量权;进一步明确规定了犯罪概念、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责任、刑罚种类、量刑原则和刑期、刑度等。  相似文献   

16.
修订后的刑法有一个引人注目的修改,就是在刑法中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这个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判刑.”具体体现在刑法中,主要就是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原则、规定原则上不溯及既往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取消类推.严格刑罚的适用和执行制度、采用相对确定法定刑,分则对具体的罪名与法定刑都作以明确的规定等.  相似文献   

17.
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中第三条规定:“本决定公布后审判上述犯罪案件,适用本决定。”也就是说,对于《决定》生效前发生的犯罪行为,只要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都应适用《决定》来处罚,《决定》有溯及既往之效力。关于该《决定》中有关溯及力问题的规定,在实践中并无理解上的分歧,都认为是采用了从新主义原则。但是,由于《决定》的各条款较之刑法的相关条款,在处  相似文献   

18.
林荫茂  张健 《法学家》2001,(5):74-77
一、问题的提出 行为时法、中间法、裁判时法的适用问题属于刑法的时间效力问题或溯及力问题。从旧兼从轻原则、不溯及既往原则,是刑法界比较熟悉的刑法时间效力原则,是处理犯罪行为时和犯罪裁判时法律不一致情况下的法律适用原则,这是新旧两法的选择适用问题。但在近期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因涉及适用刑法修正...  相似文献   

19.
略论罪刑法定与刑法溯及力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是近现代各国刑法公认的一项基本原则。1997年八届全国人大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将此原则作为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确定下来,这是我国刑事法制的一大进步,必将有着深远影响。本文在简单介绍罪刑法定与刑法溯及力的同时,对二者间的关系作一探讨。一、罪刑法定的要求与刑法溯及力罪刑法定的早期思想渊源,一般认为是1215年英国大宪章。后来这一思想在17、18世纪经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系统阐述,形成一种思潮。较为典型的是英国洛克提出的:“……法律规定的刑罚处罚任…  相似文献   

20.
罪刑法定与国际刑法──兼论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的罪刑挖断、践踏人权斗争中诞生和发展起来的罪刑法定原则,以其限制统治权力、保护人权的“法治”勉力,逐渐被近代各国所接受,并成为当代各国刑法中一项最重要、最普遍的原则。然而,与各国内刑事立法形成强烈反差,罪刑法定原则在国际刑法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却受到冷遇。从二战结束后国际军事法庭的宪章和审判实践首开明确肯定“法不溯及既往”的规定不适用于对战争罪犯的审判及在认定国际犯罪时可以不受“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合法性原则的限制的先例后,一直到现在仍有学者认为不适用国内刑法的合法性原则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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