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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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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试论股指期货推出的法律环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成立以及对相关准备工作的完备,我国推出股指期货已成定势,而股指期货的成功推出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本文在分析中国目前的股指期货法律环境的基础上介绍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立法情况,最后对完善股指期货法律环境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2.
10月份的行情有一个怪相,大家又开始只赚指数不赚钱,当然,即使是赚了指数也没赚到多少.但银行、地产等板块轮流上攻,部分品种已经到了相当高的位置.但与之对比的是大多数股票从高位栽下,而且跌幅很深.我们统计了一下,10月份两市80%的股票是下跌的.可见,10月份的行情是标准的二八行情.……  相似文献   

3.
2010年2月22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昕正式受理客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申请。股指期货的开闸,是进一步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的一个重要举措,因而受到广大投资者的深切关注。  相似文献   

4.
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两会”期间透露,股指期货最快有望于2010年4月中旬推出,并已进入实质性的开户阶段。不过,开户并不意味者股指期货就能立即开始交易。这是因为,机构投资者准入政策有待明确,而开户也有一个过程,需要有相当数量的投资群体进入到市场之后才会正式开启业务,那么,正式开启业务后的股指期货市场,对股市会产生什么影响呢?  相似文献   

5.
随着兰州证券黑市被披露,力鑫经济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陈某、监事储某、出纳姚某、业务总经理姜某等四人被西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兰州证券黑市案件日益引起社会各界尤其是法学界的关注。《检察日报》在2001年3月5日刊登了张继英同志《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以诈骗论处——对“证券黑市”的法律思考》一文(详见2001年3月5日《检察日报》第三版,下称张文)。  相似文献   

6.
股指期货市场操纵的法律界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法律上明确界定股指期货市场操纵行为,是实现有效监管的重要前提.股指期货市场操纵的法律界定应当包括概念的提炼以及一般构成要件的明确.虽然<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对期货市场操纵行为进行了初步界定,但这种界定对于股指期货市场操纵的认定而言,仍然存在一些缺陷.必须在立法上进一步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7.
魏雅华 《检察风云》2010,(12):58-60
2010年4月16日,万众瞩目、酝酿多年的股指期货上市交易,人们对股指期货寄以重望。希望它能像当初设计这个产品的时候那样,因为它的出现,使中国股市的运行平稳而健康。时至今日,股指期货上市已一个多月了。可是,被称作"股市稳定器"的股指期货,究竟给中国股市带来了什么?股指期货上市后,中国股市一路暴跌,沪指平均每天下跌29点。大跌小跌加中跌,一句话:中国股市跌势如瀑。这正常吗?  相似文献   

8.
周洋 《法制与社会》2012,(9):191-192
股指期货作为最具活力的金融衍生工具之一,具有套期保值、价格发现、风险转移和优化资产配置的功能和作用,但股指期货自身存在风险性,如果监管体系不完善,其自发运行必然导致操纵市场、过度投机、价格起伏过大等非正常的市场现象,有效的法律监管对期货市场的自身价值实现提供了基础,我国现行法律监管制度没有充分发挥社会中间型组织的法律监管作用,我国应从加强社会中间型组织法律地位,强调其法律监管作用,有利于我国期货市场的法治建设。  相似文献   

9.
股指期货在我国渐行渐进,如何做好股指期货的风险控制,是关系股指期货能否在我国顺利发展的重要因素.股指期货作为重要的金融衍生品,既有一般金融衍生品所具有的共同风险,又有自身的特殊风险.由于我国股票现货市场存在一定的结构性缺陷,而且缺少融券制度,加之我国股指期货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仍不完善,股指期货在我国又会产生特有的风险.监管层应注重股指期货的宏观市场风险控制,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现货市场,增加A股市场权重股的流通量;及早推出股票现货市场融券制度,改变"单边市"现状;完善股指期货交易主体结构;完善股指期货立法及相关制度建设;建立并完善股指期货三级监管制度及风险控制体系,即证监会层次、交易所层次及期货行业协会三个层次的风险监管制度及风险控制体系.  相似文献   

10.
黄韬 《法人》2006,(10):12-13
从更长远的角度看,这场“定价权”的争议将一定程度上影响未来上海、新加坡和香港在国际金融中心地位上竞争的格局2006年9月5日,新加坡交易所创设了针对中国A股市场的新华富时A50股指期货。2006年9月8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正式成立,并宣布将市场代表性更强的沪深300作为第一个标的指数,并披露在2006年国庆节后推出模拟测试环境。  相似文献   

11.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作为金融衍生品的股指期货得到了飞速发展。根据美国期货产业协会(FIA)的统计,全球交易所股指期货量已从1992年的6万亿美元发展到1998年20.8万亿美元。据统计,世界最大的两家期货交易所美国芝加哥期货交易所和芝加哥商业交易所的金融期货交易量占总交易量比重分别为96%和81%。股指期货品种已成为全球金融衍生市场中最具活力的组成部分。在股指期货日渐繁盛的今天,  相似文献   

12.
金融期货合同是特殊的商事合同,与普通商事合同相比,其特殊性在于合同条款由期货交易所设计并由期货监管部门审批、合同内容标准化;其与标准合同的区别在于合同的制订主体不同、合同的签订过程不同、合同内容的区别、合同主体地位的区别、是否须经审批的区别;其与商品期货合同的区别即合同标的不同.由于期货合同的标准化特征,使人们忽略了期货合同的协议性,实际上,期货合同仍是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从合同内容上和合同交易过程中,可以看出期货合同的协议性质.金融期货合同一经签订,对双方当事人都产生法律约束力,即必须履行该期货合同,任何一方未能履行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13.
我国现阶段的股指期货市场与国际成熟市场和我国实体经济的要求相对照,还存在较大的差距。这突出表现在:面对股指期货市场固有的风险和我国新兴加转轨的特殊市场环境,我国尚无健全的风险控制和监管机制,亦无成熟有效的市场运行机制。如何顺应形势发展需要,加强股指期货法律法规建设,已成为股指期货风险监控的重大课题。对此,应根据股指期货固有制度风险和我国特殊市场环境,找准风险监控难点;应完善监管法制,坚持监管法治化、严控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适度创新的监管理念;应以强化功能监管和市场约束为导向,明确政府、行业协会、交易所的监管职责;应加强跨部门监管协调和合作,健全跨股市、股指期货市场的监管机制;应优化以专业性为核心分类依据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加强对股指期货交易行为的规制。  相似文献   

14.
卖空机制可促进证券市场的定价有效性和流动性,但也易伴生投机和操纵。裸卖空是对日后交割无保障的卖空,故凭空增加了证券的市场供应量,因而更具风险性。与卖空有关的操纵方式包括发布虚假性利空信息、影响行情、卖空权重股等。美国在2008年金融危机后加大了对卖空的规制,包括调整报价规则和严格控制证券交付时间、增强经纪商清收责任。欧盟模式与之类似,均属于以市场为基础的规制。中国对融券卖空实行零加价规则,在技术上无法实行裸卖空。股票指数期货中更不存在裸卖空操纵,其在设计上也并非天然有利于做空,不应对之盲目限制。  相似文献   

15.
在上世纪80年代后期,我国台湾地区股市曾经出现过一波与大陆二、三年前所类似的行情。通过对该典型案例的剖析,可以发现由长期而持续的本币升值预期引起的股市上涨过程中,汇率比股指先行,汇率上升对于股指上涨有推动作用。这一观点符合经济学中的有价证券平衡理论和境内外学者所做的量化分析结果。根据本币升值与股指上升之间关系的内在规律,结合我国人民币汇率今后几年尚有较大升值空间的预期,可以推导出我国证券市场股指今后几年同样将有一个较大的上升空间。  相似文献   

16.
现代社会中证券、期货犯罪以共同犯罪形态出现较为普遍 ,其中不乏值得探讨的疑难问题存在。本文着重就共同证券、期货犯罪中自然人与自然人、自然人与单位以及单位与单位所形成共同犯罪认定中的难点问题从理论上提出解决的方法和意见  相似文献   

17.
关于强行平仓究竟是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或全面结算会员的权利还是义务的问题,主要有权利说、义务说、权利转义务说三种不同的看法.权利转义务说碌则上有其道理,但其对义务的阶段划分过于笼统,有必要进一步细分.未及时履行追加保证金义务而强平情况下,期货交易所强行平仓的性质可以根据期货公司保证金的丰盈情况划分为两个阶段,与此相对应的强行平仓的法律性质分别为附严格条件的权利和义务.期货公司强行平仓的性质可以根据客户保证佥的丰盈情况划分为三个阶段,与此相对应的强行平仓的法律性质分别为一般的权利、附严格条件的权利和义务.期货交易所、特别结算会员、期货公司不按强行平仓的适用条件,擅自强行平仓的,构成违约与侵权的竞合的法律后果;而严格按照上述条件进行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由会员或者客户自行承担.  相似文献   

18.
我国股指期货三层监管体系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金融期货作为现代金融衍生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没有证券市场的融资功能,但却以特有的风险管理改变着基础市场的格局.金融期货交易的复杂性和高杠杆性将考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力度和金融期货市场的稳定性,对风险内控机制提出了更高的挑战和要求.从以美国、日本、香港等为代表的海外金融期货市场监管模式并结合我国新颁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来看,金融期货市场监管的最高目标是确立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体系,其成功的关键在于保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的动态平衡.  相似文献   

19.
证券、期货犯罪的刑事立法及其完善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刘宪权 《法学》2004,(5):63-75
在刑法中规定证券、期货犯罪是保证我国证券期货市场发展、完善证券期货市场法律调控体系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我国证券、期货犯罪刑事立法应当遵循以证券、期货法律法规为刑事立法基础、对证券、期货犯罪刑法处罚的宽和、以自由刑和罚金刑并重和单位犯罪的双罚制原则。从证券、期货犯罪法律规定的形式来具体描述证券、期货犯罪的立法模式。完善证券、期货犯罪立法的措施是 :用不同的标准处罚证券犯罪与期货犯罪 ,增加刑法与证券法规定之间的协调性 ,改进法定刑设置及应对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管辖权作出专门的规定  相似文献   

20.
内幕交易(Insider trading)始称内幕人交易,后称知内情者交易.是指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其目的是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在证券、期货市场中,投资者的信心是市场的基石.内幕人员进行内幕交易获取暴力或避免自我损失,直接损害投资者的信心,影响市场的稳定,必须严惩.要惩罚内幕交易者,仅依靠民法、行政法的规制是不够的,必须加强刑事立法,用刑罚的手段进行规制,以保证证券、期货市场稳定,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本文通过对世界主要国家及我国关于证券、期货内幕交易刑事立法的介绍和比较,分析其特点,对其作出评价,为我国关于内幕交易的刑事立法和执法工作提供理论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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