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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化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家政服务行业作为第三产业焕发了新的活力,但是家政服务行业的发展却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其中从业人员作为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问题变得尤为突出.由于家政行业从业者本身具有的特点,他们的劳动保障与家政服务行业快速发展的实际情况极为不符.家政行业从业者劳动权集体保障的缺失,使得他们缺乏表达自身利益诉求以及争取个人合法权益的制度性通道,且相关领域的法律技术化问题仍然有待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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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应该将家政工人纳入劳动法律保护范围,并给予家政工人劳动法之"工人"身份和待遇是各个国家和地区立法的重要难题。从比较法来看,世界范围内对家政工人劳动权益保护主要有民事法律保护、劳动法保护、专门法保护以及民事——劳动法律协同保护四种模式。然而,家政工人所具有的不同于一般工人的差异性决定了专门法保护模式的合理性和正当性。我国立法应该将家政工人纳入劳动法律体系中保护,颁布《家政工人劳动权益保护法》,提升我国家政工人的地位和待遇,促进家政产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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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妻子王兰30岁时,李钧夫妇迎来了聪明可爱的女儿李聪。2006年4月10日,李钧夫妇为了更好地照顾女儿李聪,与北京富平家政服务中心订立了自当天开始一年的家政服务协议书。北京富平家政服务中心派遣工作人员李梅到李钧夫妇家中照顾女儿李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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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服务在中国有着十分广阔的发展前景,随着中国的社会经济转型,城市化以空前的规模迅猛发展,家政服务愈发显示出其巨大的市场需求,而我国现在家政服务市场供求关系存在着严重落差,社会需求与家政的供给服务矛盾突出。从家政服务的需求来看,在城市中,可以说是一个亟待开发的就业大市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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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工人劳动权益保护之劳动法调整范式的缺位,折射出现代劳动法历史使命再续和逻辑延伸之客观需求。家政工人在现代社会语境中所内射出来的诸多"人像"特征,有别于传统私法视域下的"人像"。固守形式平等的私法理念不能回应和规范家政工人这一特殊群体的内在利益诉求。践行实质平等之社会法理念下的家政工人劳动权益监察制度,是国家基于社会本位的思想,对弱势家政工人劳动权益给予倾斜性保护的重要利益干预和调控机制。家政工人劳动权益监察制度是在家政工人劳动权益受劳动法保护模式下的必设性制度。家政工人劳动权益保护监察制度与劳动监察制度在制度接轨时必须考量二者之一般性和特殊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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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家政服务已然发展成为了一个蓬勃的产业。但是,调整家政服务的法律制度却凤毛麟角,法学理论界也少有对此问题的深入分析。德国作为世界上最发达国家之一,其在劳动法律制度方面享有盛誉,因此对于德国有关家政服务法律制度进行综合考察应该是能够为我国建立一套科学的家政服务法律制度提供借鉴经验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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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服务业,为许多家庭带来了方便,为社会和谐做出了贡献。然而,不容否认的是,家政服务员仍然是城市中的弱势群体,她们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保护。家政服务员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是因为其弱势,而家政服务员之所以弱势,不知法是重要原因。为了提升家政服务员的弱势地位,广大家政服务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规定,提高维权意识。为自己找一个“法律管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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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女工作为我国劳动者一个组成部分,但现实中法律却往往忽视其权利的保护。本文认为运用社会性别的理论进行分析,将会给人一个新的思考视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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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住家家政服务法律关系中,雇主以房屋物权人身份所享有的住宅隐私权具有民事权利性质,而住家家政工人基于人格尊严所享有的住宅隐私权属于劳动权的重要内容。雇主和住家家政工人的住宅隐私权所依存空间之高度同一性决定了彼此发生冲突的必然性。这种冲突是围绕雇佣关系以及家这一特殊环境而展开的,并体现为多个层面的权利冲突。在这种冲突中,雇请住家家政工人的事实决定了雇主对住宅隐私权的期待是被弱化的,也是雇主负有为住家家政工人提供合理隐私空间义务的根本原因,住家家政工人也因此获得了对雇主所提供隐私空间的控制权。有鉴于此,对住家家政工人具有劳动权性质的住宅隐私权的保护应采国家规制模式,而对雇主的住宅隐私权保护则应采取市场自律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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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服务员劳动安全权由包括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社会安全法、社会公益法在内的社会法保障,比纯粹由民法和民事诉讼法保障具有更大的优势,这一优势主要体现在家政服务员劳动安全权的保障更加及时有效;家政服务员劳动安全权由社会法保障的根据是:家政服务员劳动安全权的性质属于社会权,社会法保障具有特别意义,其符合社会法的价值取向及推衍出的理论基础——"扶权论"的要求;循此指导,需要构建以被帮扶主体权利和帮扶主体义务(责任)为核心的保障家政服务员劳动安全权的社会法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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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个好保姆为何这么难?!”春节期间,随着外出务工人员大批返乡,各地家政市场再次“荒”声一片.记者在北京、天津等地家政市场走访发现,家政市场“供不应求”的背后更多是“供不适求”,一方面,人员缺口大、流动频繁导致找家政工难、收费不断攀升,另一方面,许多家政服务员反映受歧视,从业积极性不高.市场需求巨大的家政业为何陷入雇主、从业者“两头抱怨”的境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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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桑兰博客批保姆”事件再次引起社会对家政行业的关注。由于保姆突然提出回家,无人照顾的桑兰写了一篇《什么是家政服务》的博客,表达了对自己保姆工作的不满。这篇博客引起了网友强烈争议,也引发全社会对家政行业的反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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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2002年7月30日,某家政护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甲企业)与该企业总经理张某签订了《特殊合作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约定:张某在甲企业须尽心尽力的工作,甲企业除向张某按月支付1000余元的工资外,另以年度分红的形式出让公司部分税后利润给张某;但张某在离开甲企业之后的三年内不得在甲企业所在地从事家政行业,若从事家政行业,则需向甲企业支付三年的违约金36000元。8月27日,张某离开甲企业,在甲企业所在地以张某丈夫的名义开办了一家家政公司,张某任总经理,并开始利用甲企业的客户信息,从事家政业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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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服务业在当今经济和整个社会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尤其是社会不断发展进步,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再加上社会分工更加精细化的今天尤为如此。然而,我国劳动法中却没有包含对家政服务人员的权益保护,造成了家政服务人员权利受损得不到有效的救济,本文即是对如何构建家政服务人员的权益保护法律适用模式之探讨。 相似文献